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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就业政策支持力度 加强专项资金监管

——分组审议就业促进法草案发言摘登(二)

中国人大网 www.npc.gov.cn日期: 2007-09-06浏览字号: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2007年8月25日上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9次会议分组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草案)》,发言摘登如下:

        任茂东委员说,在第2章“政策支持”里面建议增加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应采取措施,扶持非正规性就业”。一个国家完全靠正规性就业是很难的。最近几年,按照目前经济的增长,每年创造的就业岗位为1000万,实际上未来几年,大概每年有2000万人需要就业,就业是民生之本,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础。GDP每增加1%只可以增加100万个就业岗位,单靠这种正规性的就业是很难完成的。非正规性就业的特点是家庭式、简单性。比如某家庭有些钱,再借些钱,就可买一台车,允许他搞运输或出租,他就可以就业了,解决了家庭的温饱问题。但是现在这种类似的就业非常困难,层层设障碍,不利于促进就业。

        陈士能委员说,我就就业促进法草案二次审议稿提点看法。第2章第12条第3款可以加也可以不加。在第12条第1款已经讲到了“国家鼓励各类企业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通过兴办产业或者拓展经营,增加就业岗位”,在第2款中讲到“国家鼓励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服务业,扶持中小企业,多渠道、多方式增加就业岗位”,这两款中就已经包括了非公有制经济、非公有制企业,所以不必再专门另列一款“国家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扩大就业,增加就业岗位”。在十五大、十六大的报告中就已讲到了“国家要鼓励、支持、帮助集体经济发展”。所以,如果要加的话,是不是也应该把集体经济加上呢?实际上第1款讲的各类企业和第2款讲的劳动密集型、服务业等都包含了非公有制经济。中央提的“两个毫不动摇”,第一个“毫不动摇”是包含了国有经济和集体经济,但是现在社会上总的来说,从我了解的情况来看,相对而言,集体经济是被忽视的,我们讲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是以公有制为主体、各种经济形式共同发展,那么公有制就包括了国有和集体,但是现在集体企业相对来说是被忽视的,缺乏政策的支持,像国有、非公有、三资企业,政策比较明确,也比较具体。集体经济、集体企业提供的劳动就业岗位有两三千万,但是由于被忽视,缺乏国家政策支持,在社会上缺乏竞争力,使有些集体企业难以生存和发展,有些集体企业改制中被贱买贱卖、一卖了之,集体资本在流失,集体企业关闭,职工失业,因此产生了告状的、上访的等等。我认为,应该考虑这种种情况。改革开放以来,十五大、十六大都提出了集体经济改革的指导性意见,集体经济有了新的概念,劳动者的劳动联合和劳动者的资本联合就是集体经济,也就是劳动者的各种生产要素的联合,也包括了科技的联合、信息的联合等等,都是集体经济范畴。现在的集体经济不是以前的概念了,是新型集体经济,有股份制,有合作制,也有股份合作制等等,由于集体经济缺乏政策支持,所以有些集体经济就往非公有制经济去靠,这样才可享受政策,实际上这个情况是不正常的。这次研究就业促进法中如果要加上“鼓励、支持、引导”的话,鉴于在十五大、十六大的报告中都讲到了要鼓励、支持、帮助集体经济的发展,但是社会上并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建议第12章第2条第3款可以写成“国家鼓励、支持、引导集体所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扩大发展,增加就业机会,增加就业岗位”。

        李福东(全国人大代表)说,关于就业促进法草案,第19条,“国家实行有利于促进就业的金融政策,增加中小企业的融资渠道;鼓励金融机构改进金融服务,加大对中小企业的信贷支持,并对自主创业人员在一定期限内给予小额信贷等扶持。”这一条说得还不到位,力度还不够。现在我们国家的中小企业的融资渠道非常窄,限制了中小企业的发展。而对解决就业,中小企业承担了60%以上,因为中小企业是我们国家经济将来发展的基础和中坚力量。从这一条来说,建议力度要更大一些,有利于就业,有利于我们国家经济的发展。第二,在鼓励就业的政策中增加一条,即“在城市管理当中要以科学化、人性化来管理,通过城市管理的人性化,以人为本增加就业的渠道”。因为现在我们的城市管理把城市居民生活所需的渠道管得太严,农民工进城卖一些蔬菜、水果,对这方面管得太严。城市管理中既要满足城市居民的需要,同时也可促进就业。

        颜永盛(湖南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说,关于就业促进法草案,提点看法。第一,第19条,“增加中小企业的融资渠道;鼓励金融机构改进金融服务,加大对中小企业的信贷支持”,“加大对中小企业的信贷支持”,从原则上讲是对的,但是还是有条件的,不是说所有的中小企业都要加大信贷支持,结构不合理的,环境污染严重的,市场竞争能力很差的,经济效益不好的,这些中小企业是不能加大信贷支持的,所以我认为应该是“加大符合融资条件,或者有条件的中小企业的信贷支持”,不是所有的中小企业都应该加大信贷支持。另外,“对自主创业人员在一定期限内给予小额信贷等扶持”,“一定期限内”怎么理解?这既不好理解,也不好操作。建议改为“对自主创业人员要给予小额信贷等扶持”。第二,第26条,总则也说到平等就业,不要歧视。根据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要求,总的来说对民族地区的人以及基础设施建设、经济发展的政策都是要给予支持、给予关照、给予扶持的,同样,在民族地区,在同等的条件下,应该优先安排少数民族就业。我赞成从正面上把少数民族就业写到更高的位置上,这样与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基调一致。

        秦池江(全国人大代表)说,第15条第3款,“就业专项资金的使用问题”,这里列举的九项,我认为应该加上“创业保险”,把就业基金、专项基金的一部分用于创业保险里。一些中小企业创业过程中风险很大,产业发展不起来,想扩大就业很难,如果政府有一个专项基金作为创业保险,创业过程中出现风险,这个基金就可以给予补偿,这样可以加快中小企业的发展,鼓励一些人员自主创业,这种制度台湾比较好,有青年就业基金、创业基金、名牌产品基金、出口产品基金等等,所以我建议加一个“创业保险”。

        周家贵(全国人大代表)说,第15条第3款,关于就业专项资金用途的问题。我建议在“等”的前面加上“建立人力资源资源信息网络”。建议这一条修改为“就业专项资金用于职业介绍、职业培训、公益性岗位、职业技术鉴定、特定就业政策和社会保险等的补贴、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和微利项目的小额担保贷款贴息,以及扶持公共就业服务,人力资源信息化建设等”。因为随着社会的发展,资源、信息和网络的建设也是比较重要的,所以建议加上这一内容。

        张继禹委员说,就业促进法草案在第4章就业服务和管理中,是不是应该有一条来明确劳动者人事档案的管理、保管以及服务等事宜。现在的大学生,包括退伍军人,以及人才自由流动,在寻求就业的过程中都存在档案管理问题,学生毕业后在寻求就业过程中档案放到哪里?总得有一个就业服务机构为其服务,而且这种服务还应是无偿的。建议在就业服务和管理一章中增加一条明确人事档案的管理、保存、服务的项目,以利于更好地为劳动者提供就业服务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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