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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统筹 促进农村富裕劳动力转移

——分组审议就业促进法草案发言摘登(四)

中国人大网 www.npc.gov.cn日期: 2007-09-06浏览字号: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2007年8月25日上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9次会议分组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草案)》,发言摘登如下:

          刘振伟委员说,就业促进法修订草案第20条中,有两个提法,一是“引导农业富余劳动力有序向城市异地转移就业”,一个是“改善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的环境和条件”,第31、50条中,用的也是农村劳动者的概念。建议将“农业富余劳动力”统一改为“农村富余劳动力”。农业富余劳动力的涵盖面窄了,改为农村富余劳动力,就把畜牧、林业等产业也包括进来。这样改,与中央文件和现实状况就一致了。

          王茂林委员说,对就业促进法草案提一条意见。总的来说,感觉此法有个缺陷,就是关于农民工问题。现在有超过1亿的农民工在城市就业,可以说已经成为各大城市的劳动力主力大军,比如深圳人口超过1300万,真正有深圳户口的不超过200万。“农民工”这个名称出现就不合适,工人就是工人,农民就是农民,为什么会有“农民工”的概念,从宪法角度讲,农民也是公民,和城市居民没有任何区别,而现在中间出现了一个“农民工”,好像他们成为了我们国家的二等公民,这就是由于户籍制度改革提不到议事日程所造成的。可我们这次就业促进法却回避了农民工的就业问题,比如在公共就业、政策支持等方面都要体现农民工不受歧视,能和城市就业人员一样得到公平对待。其实很多优惠政策,恰恰是我们的“农民工”最需要。好的一点是从去年开始,各个省把歧视农民工进城的规定逐步取消了,但是农民工在城市就业过程中所受到的歧视仍比比皆是。我认为,既然是就业促进法,就不能回避农民进城就业问题。城市化率逐年提高是一个必然趋势,因为农村容纳不了那么多的劳动力,农民要真正富起来,除了建设新农村,除了农业产业化,把农民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组织起来,其中一个很重要的方面就是要进城镇或就近自主择业就业,开拓新的就业方式。但从我接触这部法律开始就一直感觉,这部法律还是主要针对城市,尽管20条讲到建立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的制度,引导农业富裕劳动力有序转移就业,这一条我认为应放在总则上,成为一项指导原则比较好。在农民工已经成为我们的就业主体,超过1亿多人,进入城市以后,怎么样享受公平的就业待遇?我原来讲如何提高农民工的劳动力素质,比如国家对他们实行免费技能培训,培训三个月或者更长时间,使他们具有一定的技能,能够进入到城市就业,这是城市工矿需要,也能提高农民工收入。另外,就农民工进城的职业介绍有专门机构服务或职介所,突出为农民工介绍职业,这是我们解决“三农”问题当中一个特别重要的问题。但是很遗憾,就业促进法对这个问题表述并不突出,我原来提过建议,专门就农民工的问题写一章或专门写几条,能对农民工就业更突出一点,包括消除对他们的各种歧视,让他们到城市来享受到与城市职工平等的待遇。现在无非就是卡在一个问题上,没有转换城市户口的农民工,低保的要求不一样,过去是没有低保,现在中央已经决定农民低保接近700块钱,而城市比这个高一些。除此之外,城市户口和农民户口没有什么区别。可能在招工方面还有一些要求,某些市规定,一些好的岗位只限本市户口。大家都是公民,为什么要歧视?我感觉这部法律遗憾的就是在这点上不突出。既然是要促进就业,那么一亿多的农民进城的就业如何促进?只有真正做到为促进农民转移到城镇就业提供方便,增加农民收入,才能真正缩小城乡差距,才能促进农村的发展,从根本上解决“三农”问题。

          刘珩委员说,农民工的称呼,在全世界都没有。就以中国而言,我1936年出生在上海市,只知道务工是工人,务农是农民。但是务农并不一定比务工穷。有人说:农民进城务工是侵占了城市就业率,而不承认农民工是顶替了城市居民不愿干的脏活、苦活、累活。实际上,农民进城为城市建设和富裕出力,为建设城市,不辞辛劳,而工资微薄,不应该被歧视。

          路明委员说,第31条,“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享有与城镇劳动者平等的权利,不得对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设置歧视性限制。”我觉得这里有两个问题,一是不具体,二是很不够。现在一个很大的问题就是不能同工同酬,能否加一句话,“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享有与城镇劳动者平等的权利,实行同工同酬。”

          王元成(全国人大代表)说,我就就业促进法草案提几点建议。第一,第20条,“国家实行城乡统筹的就业政策,建立健全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的制度,引导农业富余劳动力有序转移就业”,希望在此再加上“国家积极做好农民进城务工的就业信息咨询、就业指导和技能的培训工作”。很多农村剩余劳动力在转移过程中是盲目流动,希望各级政府都能重视对农村剩余劳动力的技能培训工作。第二,希望在“引导农业富余劳动力有序转移就业”之后再加上“鼓励、扶持农业富余劳动力就地转移和返乡创业就业”,为什么说“就地转移”呢?这几年,国家对“三农”问题特别重视,出台了一系列特别好的政策,很多的农村富余劳动力可以在当地兴办工厂、搞农产品加工、搞高效农业,这些也是就业。还有,在进城务工过程中,很多进城务工人员在城市待了几年,掌握了一技之长,有了一定的资金积累和技术积累,这部分人要返乡创业,由城市返回到农村去创业,这也是一种方式,希望国家可以从政策上对返乡创业的进城务工人员给予扶持。返乡创业的进城务式人员到农村兴办工厂、办企业,还可以解决很多人的就业问题,这实际上也是一个很好的促进就业的方式。

        周家贵(全国人大代表)说,关于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问题,我认为也应该享受政府的培训补贴。虽然现在政府实行了农村劳动力和农民转移培训的阳光工程,政府也拿了很多钱帮助失地的农民工培训技能,但是这些都没有在法的层面上予以规定和明确。所以,我建议第50条修改为“各级人民政府采取有效措施,组织和引导进城就业的农村劳动者参加技能培训,鼓励各类培训机构为进城就业的农村劳动者提供基本培训,增加其就业能力和创业能力,参加农村劳动就业培训的,按照有关规定,享受政府培训补贴”。因为第49条提了失业的问题,但在失业这部分我认为是指的是城市,我认为应该还包括农村失业的,所以失地的农民工也应该享受到政府的补贴。

        杨圣明(全国人大代表)说,现在农村富余劳动力到城市就业存在两个问题,一个问题是信息不畅,盲目流动,在这个地方找不到工作,然后又跑去另外一个地方,结果哪里都找不到,最后只能到大街上乞讨去了,去那些非正规就业市场,不但找不到工作,还容易滋事。这就需要有就业信息、招工信息的及时准确发布,这是非常必要的。我们国家有那么多的电视台,每个地方都有,能不能在电视上每天拿出两、三个小时广播招工信息,就像新闻联播似的,通过媒体网络等现代化手段,播出千千万万的就业信息。对进城打工的人需要各级政府尤其县级政府免费进行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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