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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大环保宣传 建立水环境信息发布制度

——分组审议水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发言摘登(二)

中国人大网 www.npc.gov.cn日期: 2007-09-06浏览字号: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2007年8月28日上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分组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发言摘登如下:

      何鲁丽副委员长说,在法上只能写到“统一发布信息”,但在制定细则时,应该有“定期水环境信息的公布要求”。当然,公布的内容、范围可以规定,但要定期发布。一方面要大家共享资料,为我们制定政策和措施服务,另一方面可以使公众得到相关的信息,有利于社会、群众的监督,也有利于宣传动员群众自觉参与防治水污染的行动。法律修改后,应该加快制定实施细则,流域治理是跨行政区的,涉到各地政府以及环保、水利、流域委员会等部门,要协调好,制定明确的各自责任,使法律原则能够及时得到实施。

        南振中委员说,提几点具体修改建议:一是要高度重视水污染事故信息的发布。重大突发事件关系国家利益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财产安全。尤其是重大水污染事故,波及面广,危害极大,对这类突发事件如果不能及时、全面、准确地向社会公布,人民群众就无法做到及时应对、正确应对和有效应对。以2005年11月13日吉林石化公司双苯厂发生爆炸为例,从爆炸事件发生到21日,哈尔滨公告全市大停水,在长达8天的时间里,没有人向人民群众公布这次突发事件的事实真相,结果贻误了防范、应对的最佳时机,给下游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带来诸多不便。为了杜绝此类事件的发生,建议增加“水污染事故信息发布”一款。

        毛如柏委员说,建议增加“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发布本行政区域的水污染、水环境监测信息。”要求政府信息公开,赋予当地公众对污染状况的知情权,发挥公众监督的作用,可以促使企业和政府做好水环境保护工作。

        刘大响委员说,加强全民教育。要从爱护水源、人人监督水污染出发,建立对举报有功人员的奖励制度,如果谁发现了污染源,举报了,就要给予奖励。建立群防群治制度,目前地方政府环保局的工作人员比较少,建议像森林防火一样,在环保局也搞一些兼职的环保员、监督员,请他们去找污染源、发现污染源就去举报。前段时间我同外委会的领导去中缅、中泰边界检查,那里就有一些农民兼职当边防治安员,他们一发现违法问题就进行举报。同时治理水污染要发动群众,这与大家的切身利益紧密相关,肯定会得到群众的拥护和支持。

        郑功成委员说,信息公开问题。信息公开以后,社会监督就会有力度,老百姓也有知情权。现在我国的空气质量已经公开了,人们通过空气质量预报能明了空气环境,以及适不适合进行户外运动。水是一样,空气和水是人生命当中两个很重要的东西,老百姓一定要有知情权。松花江事件,要不是俄罗斯的原因,恐怕就不会公布了。后来公布了,社会监督力度跟进了,对这一事件的处理就比较平稳。希望这种事不要等演变成国际事件时,才公开信息。所以,环境信息与水污染信息公开机制在法律当中应该更好地规范,让老百姓了解每条河流的水质属于几级。目前,在保护环境方面,我感到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作用发挥得不是太理想,应该进一步强化。要真正重视、利用信息公开,发挥好社会监督的作用。应急机制和问责制。水污染事故的处理要有问责制,问责制既要让责任者真正承担责任,也不能让无辜者承担责任。当然问责制不光是水污染防治法的问题,我们要建立法治政府,法治政府就要依法行政,这其中很重要的问题就是行政问责制,所以一定要在这方面下工夫。行政问责制是老百姓非常期望的,也是这一届政府力求推进的。但是怎么问责?问责到什么程度?依据是什么?我不是希望这部法律就解决这个问题,但是水污染防治如果不和行政问责结合起来,就很难有效果。如果要和行政问责结合起来,就需要有所规范。比如松花江事件,既然吉林市已经向环保局报告了,那么是不是真实报告?谁接的电话?谁做的记录?谁应该反映?谁应该决策?是问责制中必须明了各个岗位,各个环节的责任者及应承担的责任。

        刘振伟委员说,建议建立科学、准确的统计和考核体系,定期发布污染信息,将超标排污者公布于众,形成强大的社会舆论压力。尽快扭转污染治理执法软弱的被动局面,强化主管部门的执法手段和管理责任,强化各级政府的责任。

        王涛委员说,水污染事故应急处理写得比较全面,希望注意它与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衔接,建议在文字上加以表述,把水污染事故作为突发事件之一,得到更有效的处理。

        王梅祥委员说,这次水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总体来说是不错的,我把旧版本和新版本对照了一下,发现不少改进,体现了我们须借助法律手段解决水污染防治中亟待解决的问题,或者遏制水污染形势恶化的决心。比如,我们在法律中明确规定了政府的责任,完善水污染环境的监测网络,建立水污染和水环境信息发布制度,这都是很重要的。记得有一次在水污染防治法执法检查时,来自于政府的两个不同部门,所给出的污染物排放总量信息和数据都不一样,让人无法评判真实情况。在法律修订草案中,要完善监控的网络,建立水环境信息的统一发布制度,这是一个很好的制度建设。此外,还吸取了最近的水污染的事故,在本法中增强了水污染预警的反应能力。上述这些做法都是很好的,值得肯定。最后,希望在本法当中建立有关我国大江大河和主要湖泊的水质变化的社会公告制度,建立水质变化的社会公告制度非常有必要,和大气质量的社会公告制度一样,不仅仅是公示,这还表现出政府敢于接受老百姓监督的决心。

        袁驷委员说,修改这部法一定要以人为本,以人民群众的饮水安全为本。我建议增加“公民有权了解水环境状况的信息,并提出意见和建议”。这样可以把监督权切实交给群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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