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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监测网络 加强排污监管监督

——分组审议水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发言摘登(四)

中国人大网 www.npc.gov.cn日期: 2007-09-06浏览字号: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2007年8月28日上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分组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发言摘登如下:

        倪岳峰委员说,加强对水环境状况的监测,特别是对于重点排污单位的监测,是水污染防治工作的基础和前提。草案做了一些规定,也有罚则,但是力度不够。建议增加规定,重点排污单位应当保证自动监测设备的正常运行。

        尤仁委员说,根据这些年执法检查的情况来看,工业污染是水污染的重要原因,沿江、沿河的有些企业,不经过处理,把污水直接放到河里、江里或者直接放到地表上,这是造成水污染的重要原因之一。对工业污染,企业污水的排放应该严格进行监管。实际上现在的污染不是一天两天形成的,我们没能及时发现,或者发现了也没有人监管,经过电台、电视台报道之后,大家才重视起来,国家还要拿出很多的钱去治理。因此要采取措施从根本上解决这个问题。现在平时的监管不够,有些问题平时就可以发现,问题在小的时候就可以解决,但是没有解决,都是酿成大的事故后才去解决,这样带来的损失太大,影响也不好。对于这个问题,下一步进一步修改草案的时候,一定要把平时的监管强化。

        王梅祥委员说,要有效解决水污染问题,首先要了解我国主要河流和湖泊的污染来源或污染物贡献,然后有针对性地制定法律法则和通过其他手段来加以解决。根据调研组了解,目前我国主要的河流,比如说淮河,它的污染贡献和组成三分之一来自于工业污染,三分之一来自于城市生活污染,另外三分之一来自于农村的面源污染。农业面源污染现在主要讲的是畜牧业、家禽养殖规模化和产业化的发展,所导致了农业面源的污染。当然,还有农药、化肥过度施洒等。从污水治理的技术来看,不是问题,除了极个别的工业创造所形成的污染物以外,我们都有相应的技术手段(专治理,而所说的个别难处理的污染工艺)。其实都是要取缔或者要禁止发展的。比如说炼砷,所以,水污染治理总体来说,技术是没有问题的。现在主要的问题仍是监控不力,普遍的现象就是工业污染的直排、偷排。

        田玉科委员说,水污染的防治应以防为主,治理是要花很大成本的,关键是预防。国家和政府应该加大投入进行治理,而从防的角度,全社会人人都有责任。例如企业,如果企业没有做到防污,应该受重罚。凡是可能会造成水污染的单位和部门都必须严格按照排污许可进行排放。我国建了很多的污水处理站,但是我听说很多的污水处理站只是摆设,没有起到污水处理的作用,希望能加强管理。水污染现在是旧账还没清理,新账又出来了,对新账如何进行处罚?这方面要加大力度,如果长期存在守法高成本、违法低成本的话,水污染防治永远难做好。处理好生存与发展的关系,需要每个企业、每个行业、每个公民的参与。  

        毛如柏委员说,进一步扩大监管范围。1.建议将3条修改为“水污染防治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严格控制工业污染、城镇生活污染和农村面源污染,积极推进生态治理工程建设,预防、控制和减少水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目前,城市生活污水排放量、COD排放量和氨氮排放量已经分别占到污水排放总量的55%,COD排放总量的60%,氨氮排放总量的70%,并且这个比例还在逐年增加。因此城镇生活污染应当作用污染防治工作的重点之一。2.建议将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列入点源污染控制范围,实行必要的审批和监督管理。规模化畜禽养殖对周边水体的污染很大,有专家预测,到2010年,养殖业排放的COD将占到COD排放总量的1/3,高于工业的排放量。因此,应当对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的建设位置、污染物的处置方式进行监督管理。目前,国家环保总局已经开始组织对规模化畜禽养殖场进行监督管理,法律应当为这项工作提供依据。

        王茂林委员说,对所有的污水处理厂实行24小时实时监督。以城市为主,在环保局建立一个装置进行遥控监督,这样,污水处理厂就不能等有人来检查了就开了,人走了就停了。

          蒋祝平委员说,“……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这里的“限期”比较模糊,实际操作中弹性甚大,容易出现人为随意的弊端,甚至导致限而无期,限而不治。因此建议,研究明确规定限期的具体时限。例如能不能在“限期治理”之后写上“限定期限一般为半年,延期不得超过二年”的规定。同时,在条款中“限制排放”后加上“限制生产的污染物排放量不得超过现有生产规模达标排放所排放的污染物总量”,这样可以保证限制生产措施的真正落实。

        袁汉民委员说,本法还有一个薄弱环节,就是对污染问题的认识、思想上的重视程度,无论是对企业还是对个人都没有体现出来。排污的问题有点像交通问题,不少司机和行人,在十字路口如果看到没有警察,就不遵守交通规则,就象“猫和老鼠”一样。排污问题也是这样,只要没见监督人员,就会偷排,一旦偷排抓住了,就只能认罚。所以我们应在思想上对这个问题有足够的重视,提高自觉性。排污现象是客观存在的一个问题,关键是治污和防污的问题。我调查过一些企业,研究为什么偷排现象屡禁不止,减排减不下去?他们说遵规守法的人总是吃亏,不遵规守法的人总是占便宜,因此不公平。他们还说,搞企业肯定有污染,资本主义国家初期资本积累的时候,都有污染,而且非常利害。他们现在发展了,就来指责我们。所以说,本法要在让国民从思想上重视水污染问题方面有所体现。

        杨兴富委员说,增加了水污染控制的措施,这一点也很重要。原来对于污染的控制都是放在企业本身,检查人员来了就开污水处理,走了就停,出了问题,检验仪表就停,好了以后再开启。光靠企业自身来控制,它就弄虚作假了。修订草案把污染的控制放在环保系统内,这一点也是很有针对性的。

        刘大响委员说,加大对政府主管官员问责的力度。造成水污染,行政监管部门的不作为也是一个重要原因。有些地方很多管水污染的部门进行罚款还可以从中提成,造成污染的单位还会请他们吃饭、塞红包,他们也就对污染企业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尽管中央很重视,人大又通过了法律,但是弄不好这部法就会成为一纸空文。在修订草案里面,对监管部门没有规定相应的处罚条款。这一点要加进去,要追究监管不力的职能部门领导的责任。

        沃岭生(全国人大代表)说,应该在立法中突出对政府的监管责任。立法草案中更多考虑的是环保部门如何监管的问题。环保部门也是政府的组成部分,环保部门也是有责任的,但必须要突出政府,环保部门代替不了政府。环保部门提出了建议,如果政府部门不采纳,也没用。我不赞成在编制规划和监督管理中突出环保部门,而要突出政府的责任,政府的责任就是环保的责任,两者是一体的。主要应该强调政府参与、编制监督和管理。

        周晓燕(全国人大代表)说,在四川岷江等流域,在城市与城市之间交接处都安装了监控系统。企业排污监控也在做,包括企业排污水、粉尘、噪音等的监控。因为企业的排污随时可能发生,但是排污口不可能派人24小时守着。我们是通过科技手段,把图像、声音等24小时监控数据存储起来,还可以设置了阈限值,超过阈限值就报警,这样通过短信和声音就可以提示监控人员。这样,对于环境污染的监控就好象有了眼睛、鼻子和耳朵,可以通过这样的方式把环境污染的情况收集起来。这种方法目前还是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对企业违法违规的排污,城市与城市之间河流污染的监控都可以实时采取数据。我看了水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其中第15条规定“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水环境监测规范,统一发布国家水环境状况信息,会同国务院水行政部门组织监控网络。”组织监控网络,是我关心的问题。组织监控网络可以由环保部门来组织建设,也可以采取租用等其他的方式。环保部门可以不必深入探究监控技术,技术性的工作可以交给其他有网络和科技技术的部门来做。只要有效地使用监控网络,并且确保监控网络的正常有效运行,通过这些数据的有效收集,再进行发布就好。因此,建议在这一条最后加上一句话“确保监控网络正常有效运行”,这才是环保部门要做的事。

        姜健(全国人大代表)说,第23条规定“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流域的水资源保护工作机构负责监测其所在流域的省界水体的水环境质量状况,”我们来了之后,人大安排我们看了监测中心,我们看了之后非常感动,我国确实非常重视监测中心,能够监测全国的河流和一些湖泊,在一分钟以内就可以把数据拿出来。这个监测中心证明了我国对环保的重视,并且非常先进、非常科学。但是监测中心的覆盖面较少,没有覆盖到全国的各个角落,据我们调查,在省级、市级的监测体系没有完全建立。国家检测、地方监督、单位负责的监测体系初步形成,但是应该进一步完善。在省级、市级尤其是人民群众居住周围的河流、湖泊,直接影响到人民的生活水平和健康,因此要建立健全省级、市级的监测网络和监测体系,要建立健全三级监测网络,并且通过监测的体系进行监督、监测、通报、处罚和及时治理,把监测的程序逐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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