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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制城镇生活污水 提高饮用水安全

——分组审议水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发言摘登(六)

中国人大网 www.npc.gov.cn日期: 2007-09-06浏览字号: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2007年8月28日上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分组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发言摘登如下:

        路甬祥副委员长说,总则第3条,这里只讲了“严格控制工业污染、农业面源污染,积极推进生态治理工程建设”,不知道为什么没有提“城镇生活污染”,我觉得应该加上“城镇生活污染”。我们国家正处在快速城镇化的过程中,城镇人口在逐年增加,特别是在沿海、珠三角、长三角和沿渤海湾地区,包括东北地区的沈大城市带,城镇化程度都已经很高了,城市的生活污染已经成为水污染的重要源头。我们现在的城镇生活污染包括污水的处理还不完全,固定废弃物多数还是采取填埋方法,但是经过雨水的冲刷最终还是会汇流到地表水和地下水中。

        徐永清委员说,修订草案应对城市生活污水处理提出更高的要求。目前全国城市的生活污水排放量已经超过了工业污水的排放量。城市的污水排放量那么大,但是我国目前有污水处理厂的城市不到40%,即便有污水处理厂,能正常运转的也只有50%,城市大量的生活污水直接排到江河、湖泊里去,这是加剧水体污染的重要原因。所以,修订这部法要提高城市生活污水处理率,增加投入以利于推动城市生活污水处理。

        王梅祥委员说,就目前工业污染的控制、城市生活污水控制来说,我感到这部法有很大的不足,尤其是生活污水,从总则开始就没有把它放在应该放的重要的位置上。虽然这些年讲了生活污水的问题,但本法似乎依然在回避这个问题。环资委在讨论水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的时候,大家已经提了比较完整的意见。我想再强调一下,工业企业的污染防治,必须由企业自己负责,城市的生活污水污染防治由政府负责。关于城市污水的处理,必须把它放在治理工业污染、农业面源污染同样重要的位置上。现在大江大河沿岸城市的生活污水处理问题很多,要是建设不到位,要是管网建设不到位,或者建而不用,让它晒太阳,造成城市生活污水对河流湖泊的污染。如果再不把城镇的生活污水防治放在非常重要的位置上,整个水污染防治工作就可能起到应有的成效。因此,在法律条文中还要补充政府对城市污水污染防治的负责,要对城市污水以及配套管网的建设,以及城市污水达标排放负责等。

        何晔晖委员说,我感到草案目前没有抓住重点,解决问题的针对性不强,刚性条款太少。现在污水主要是三方面构成的,三分之一是工业污水,三分之一是城市生活污水,三分之一是农村的面源污染。结合这三方面,怎样提出一些有针对性、有效的解决措施通过立法来解决当前的突出问题应该是本法立法中的重点。比如说现在城市污水的处理问题,草案中有所表述,但用很大篇幅写的是国务院和有关部门怎样编制规划,怎样审批。编制规划要不要写到法律中?我认为不写也照样有人做。现在不是编制的规划做不出来,关键是落实的人没有。现在城市污水处理的管网建设不起来,污水处理厂建起来就在那放着,收费收不上来。这些问题怎么解决要有刚性条款。如果能够多一些刚性的条款,效果会更好,比如,城市污水不经过污水处理厂,不允许直接排到江河湖泊当中,如果排出去的话,追究相关领导如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我相信两年之内,所有的管网建设和污水处理厂肯定不是这样。

        杨兴富委员说,“城市的生活污染”我觉得应该增加进去。现在城市的生活污染表现在几个方面:一个是塑料袋,这是每个城市都有的问题,没有引起重视。二是废电池到处扔,这个污染是相当严重的。三是包装,现在都是过度包装,包装产品都是一些污染物。四是城市医院的一些废物等等。我们城市的污染问题是比较普遍的,但是没有人去重视。我觉得在第3条中应该加上“城市的生活污染”,应该强调一下。

        蒋承菘(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委员)说,对于本法所规定的“……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严格控制工业污染、农业面源污染……”,我觉得这个规定不全,现在有三大类污染,一是工业污染,二是城市生活污染,三是农村面源污染。本法只提出了两类,提得不完全,应该对城市的生活污染也作出规定,而且面源污染也不仅仅是农业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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