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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认识 明确各级政府职责

——分组审议水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发言摘登(七)

中国人大网 www.npc.gov.cn日期: 2007-09-06浏览字号: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2007年8月28日上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分组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发言摘登如下:

          蒋祝平委员说,水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要进一步明确和加大地方政府的对水污染防治的责任,严格实行政府责任制考核。由此建议将第4条第1款改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水环境质量保障工作,并纳入政府环境保护责任考核范围,采取防治水污染的对策和措施,确保水环境安全”。

        曾宪梓委员说,听了环资委的报告和大家的发言,我想到一个问题,也是所有人都面临的饮水问题,人类共同赖以生存的是阳光、空气、水,现在水和空气污染的很严重,到了威胁生存的阶段,很多病都是由水污染引起的。人们已经意识到了这个问题的严重性,但是真正要防治的时候,却没有人管。法是立了,但有多少人能遵守执行呢?这个问题必须由党中央来抓,除了法律以外,走政治渠道,靠全民共同保护我国的水源、水质,这涉及到人类的生存与发展,因此希望中央政府高度重视这个问题,用比其他法律更重要的手段,号召全民全面治理水质。其中关键是政府官员要落实中央的决定,由省委省政府全面负责,省委省政府要下到市委市政府,市委市政府要负责到县委县政府、到农村,要管制,要全面进行水治理。我相信,党中央对这个问题高度重视,会起到很好的效果。食品安全问题、治疗问题等,外国人以这些问题制裁我们,中央下了决心,由吴仪副总理专门负责这个问题,电视的播出,媒体的宣传,全民就动员起来了,要求问题解决达到百分之百,这就是一个例子。如果党中央、国务院在水污染的治理问题上能够用更严厉、更积极的办法,我们的水污染情况是可以逐步得到好转的。

        魏复盛委员说,现在落实对科学发展观的认识还不到位。我讲的不是理论上,而是实际上,我觉得从中央到地方都有认识不到位之处,地方的认识更加不到位。温总理去年关于环保的讲话中提到要进行三个战略性转变:第一个转变,从重经济轻环保转变为二者并重,第二个转变,从先发展后环保转变为二者要同步;第三个战略转变是从单一的行政手段来解决环境问题,转变为采取多种综合的办法来解决环境问题。我认为这三点还没有完全做到。我说的中央的认识不到位是指,一些流域、水系的水污染防治“十一五”方案还没有批,现在两年都快过去了,还剩下三年。我们原来说GDP的年增长率要控制在7%,可是我们两年都是在10%以上,两年加起来就完成了三年的发展任务。一面是方案没有批,一面是投资不到位,这些都影响到水污染的防治和科学发展观的落实。地方就更加如此,总是说水污染防治怎么重要,其实在安排工作、安排资金的时候都放在次要的地方,只抓GDP,把投资赚钱放在第一位。

          张美兰委员说,加大人大对政府的监督力度,严格执行问责制,层层签订目标责任制,各级党委政府一把手在任职期间的政绩评价与当地的重大工程建设挂钩,实行环保一票否决制。

        毛如柏委员说,为了加大水污染防治的力度,还有一些内容需要补充。进一步明确政府的责任。1.建议将第4条第1款修改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水环境质量负责,保证饮用水安全和河流出境水质符合规定的水环境质量标准。”根据这一规定,国家应当逐步建立界面监测和考核机制,真正落实政府责任。2.建议将第5条第3款修改为“已经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的地区,禁止批准建设新增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的项目。”相应的,法律责任部分应当对违反总量控制要求审批项目、颁发许可证的行为增加处罚的规定。如果仅仅规定“暂停审批”,现实中既无法考核,也无法追究责任,操作性不强。3.建议第15条增加第2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发布本行政区域的水污染、水环境监测信息。”要求政府信息公开,赋予当地公众对污染状况的知情权,发挥公众监督的作用,可以促使企业和政府做好水环境保护工作。

        徐永清委员说,要进一步明确地方政府领导的责任。修订草案比原来的法律有进步,但是还不够。鉴于一些地方政府领导为追逐GDP的增长,不惜以损坏环境为代价,上了不该上的项目,该关的污染企业不下决心关,甚至关掉之后又“复活”等,对水资源的污染行为漠视、纵容以至于保护的,要有明确的处罚规定。

        张肖委员说,在全国水源受到严重污染、人民群众饮水不安全的时候,提出修改水污染防治法非常必要。最近,媒体上结合人大环资委对淮河、辽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情况的检查,做了大量报道,水污染防治已经成为大家关注的焦点。我认为,水污染防治法中,防治水污染的责任应该首先在行政领导身上,应该是行政负责。前些日子,电视上报道太湖出现蓝藻和红藻,就是因为那里的造纸厂,坚持排污,屡查不改,实际上得到了行政上的默许。当然环保部门有自己的责任,但很多的环保部门都受到地方政府的压力,他们也是有苦难言。这次修改,应该加大政府的责任,行政的责任。从历史上讲,过去县官上任,首先负责的是水。县官上任都需要治水,西湖、太湖也是当时的县官治的。那个时候,主要是水患,一个九品的县官,如果对水的问题不负责,皇帝肯定要把他免了。现在一个地方官保不了土地,保不了水,人民群众的饮水问题都不能保证,还当什么官?我觉得这是第一责任。“民以食为天”,人要吃粮食,第一重要的就是水。水不仅要饮用,而且要浇灌粮食和蔬菜。水都污染了,粮食和蔬菜能保证质量吗?无论从历史上讲,还是从现在实际讲,从当地政府对人民群众的责任来讲,水的问题应该是最重要的。现在的问题,就出在行政不负责任,或者是没有作为,甚至于说是助纣为虐。前治后排,很多治水的投资都白花了。

        王太岚委员说,我觉得有的单位只作表面文章,干能看得见的政绩工程,从考虑长远、考虑人民的生命安全方面,我觉得不那样重视。正因为重视程度不够,经费投入也少,其他的措施采取得也少。即使中央给的钱,也没有合理利用甚至改作它用,所以说出现了旧账没有还又拖欠新账。今后对干部的使用,应该把水污染的问题作为一项重要的政绩来考核。如果在位期间造成水污染,是人为或者领导不重视造成的,这样的干部不能用,各级组织部门应该把好这个关。在水污染方面抓得紧的搞得好的,可以重用,而且要给予表扬。对搞得不好的甚至出现问题的,不仅不能用,而且应该严肃处理,知道这是污染的项目,非要上,知道是污染的水需要改造,他就是不改造,改造得很迟缓,一切都是为了经济利益。所以,我认为关键是领导,要加大对领导干部管理的力度,出了问题要加大对干部的处理力度,这是十分必要的。

        王祖训委员说,明确实行防治水污染省长、市长、县长负责制。一把手不重视,一把手不过问,很多问题解决不了。现在政府的责任明确了,但是我觉得力度不够。根据我们的经验,当年“菜篮子”“米袋子”工程由一把手负责效果很好,所以建议法律里明确省长、市长、县长水污染负责制。

          柳斌委员说,我对水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提几点意见。第一,水污染防治法非常重要,治理水污染的问题实际上是从1984年开始就有了法律,但是现在越来越严重,这说明现在最大的问题是处罚不严,没有收到应有的效果。除了处罚不严外,就是责任还不是很明确。我看了现在的法律草案,这个问题还没有完全解决。现在修订的法律优点在于大大地加强了法律责任,增加了很多条款,力度也加大了,但是还不够。重要的是政府的责任怎么追究,在法律责任中看不大出来。法律责任中追究的都是企业单位、项目单位,政府的监管部门的责任。实际上很多污染项目,尤其是大的污染项目,不是监管部门决定的,多半都是政府决定的。但是对政府的责任怎么评估、怎么追究?法律中不明确。尤其是主要决策者,他可以把污染留给社会,把政绩留给自己,把治理留给下一任政府、把后患留给老百姓。但是他自己是有政绩的,可以升官。环保总局周局长的报告中第一条就讲了,“加强水污染源头控制,进一步明确政府责任”。但是对政府如果不负责、没有尽到责任应当怎么办,在法律责任中只有一条,就是公布。只是公布,公布完了就完了,这是非常软弱无力的,并没有其他的有效制约措施。建议还应当有一些其他的、必要的追究责任的一些规定。

        杨兴富委员说,这次修改很有针对性,特别是明确了地方政府的水污染防治的责任,这一点很重要。现在为什么有的地方水体污染治理不好,污染越来越严重?这与地方政府有着很重要的联系。一是光注重经济发展,对污染的问题、对治理的问题重视不够,重发展、轻环保,我觉得这是指导思想上的问题。二是对一些污染的企业,明知道污染,但是为了财政的收入,就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不管了。领导不重视,这个问题是很难解决的。所以,在这次修改当中强调地方各级政府的责任,我觉得这一点很有必要,很有针对性。

        王学萍委员说,修改水污染防治法非常必要,建议抓紧修改,尽快出台。我完全赞同环资委审查报告中提出的6条修改建议,特别是要进一步明确地方政府的水污染防治责任。现在的修改条款中还没有解决如何使地方政府及其负责人增强搞好水污染防治工作的责任感问题。这部法对地方政府负责人要求低,对一般工作人员要求高,在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理的过程中,都是处理一般的工作人员、一般的企业,没有追究政府负责人的责任。企业对一般性处罚并不怕,因为政府支持他们,罚款后政府还允许他们继续生产,所以真正要解决这个问题就要抓源头,由地方政府及其主要负责人负总责。在法律责任中要明确规定,实行问责制,未履行职责造成水污染的,对政府负责人要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让他们切实负起责来,搞好本地区水污染防治工作。

        傅志寰委员说,进一步明确对领导干部的问责制。防治污染领导干部是关键,应该实行问责制,如果这个地区的水污染物总量控制没有控制住,超标了,那么就要拿主要领导干部来问责。这一点在法上必须明确。

        蒋承菘(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委员)说,水污染防治法虽然规定了各级政府对于本管辖区域的水环境质量负责,但如果政府对本区域的水环境质量不负责任,怎么追究法律责任?这是当前一个很重要的问题。纵观现在出现各种资源环境问题,违法主体逐步由企事业单位转向于政府的行政违法。企事业单位违法,依靠法律和政府的监管是可以解决的,但是,政府违法是现在我们很难解决的问题。我认为,各级政府对其管辖区域的水负责,就应做到水环境质量在流进、流出过程中不能降低,如果水环境质量下降了,就说明这个行政区域中保护水环境质量的任务没有完成。不能够让它的质量降低,至少要保持原来的质量或者是有所提高。本法的法律责任中,只对主管部门提出了要求,而对于地方政府的法律责任就没有说了。如果各级政府都不负责任,将来水污染防治法就会有空白。

          曹文宣(全国人大代表)说,对水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提点意见。今年上半年,我到下面调查,对县一级的环保主管部门的行政能力,感觉到没有很好地行使环境管理的职能。第一是人力不足,环保局人员很多都是编外的。第二是经费不足,有三个部门,一个是县环保局,一个是环保监察队,还有一个环境监测站。监测站一般都是事业单位,监察大队没有执法权,工资都是靠收费和罚款。所以,县级环境监管执法部门,经费不是国家财政下拨,这就很难。没有大量违法排污的企业,他就没有收费,不能生存。所以,应该把县环保局和环保监察机构写进法律,监察机构是执法部门,作为事业单位是没有办法处理的,应该写上,环境保护部门和环境监察机构,对水污染防治实施监督和管理的行政机构及行政机关,不是事业单位。另外,县环保局受县委领导,只能遵从县委的意见。所以县级环保部门是否能双重领导,一是接受县委领导,还有接受上级环保部门的领导,使他有权向省里反映情况。

        沃岭生(全国人大代表)说,我觉得,对于水污染防治法应该强调政府责任。因为之所以发生这么多水污染事件,主要还是由于政府监管不力,特别是松花江事件就反映了这个问题。我觉得立法中,应该强化对政府的监管,应该对政府进行问责,否则我们的法律就是苍白无力。因为现在很多项目的建设和开发都是政府审批,各地政府都有攀比现象,都想在最短的时间内显示出地方领导的政绩,所以在选择项目的时候,不管是什么项目都会批。在立法中,首先要强调政府负总责,否则法律很难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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