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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科技进步立法情况

中国人大网 www.npc.gov.cn日期: 2007-09-06浏览字号: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科技进步和技术创新是一国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源泉。开展科技进步综合立法,是90年代中期以来一些国家在更高层次和更广范围推进科技进步的重要形式。如:日本于1995年、韩国于2001年颁布了《科学技术基本法》(2002、2003年及2004年1月和9月共四次修改),俄罗斯于1995年通过《科学和国家科学技术政策法》,墨西哥于2002年颁布《科学技术法》等。法国早于1982年和1985年即分别颁布《科技方针与规划法》和《科研与技术发展法》,1999年发布《技术创新与科技法》,对《科技方针与规划法》、《高等教育法》等与科技教育相关的法律进行修订和补充。这些法律尽管名称各异,内容详尽不同,但都以促进科技进步为宗旨,具有科技领域基本法的性质。特别是法国、韩国注视和跟踪科技发展的新态势,及时对法律进行修改和补充,使立法既有鲜明的现实性、时代性,又有预见性、前瞻性,表明了其要追赶科技大国的紧迫感。综观这些国家有关科技进步的综合立法,其主要内容有:

        一、明确科技在国家发展中的战略性作用

        日本于1994年提出“科学技术创造立国”的口号,强调日本要告别模仿与改良,在基础研究和高技术研究方面取得世界领先地位。1995年颁布了《科学技术基本法》。该法作为日本第一部有关科学技术的根本大法,第一次用法律形式规定了日本科技发展战略为“科学技术创造立国”,还明确了科技发展战略的具体目的,即:“为了获得科学技术的更高水平,通过规定促进科技发展的基本政策要求和综合性、系统化科技进步措施,从而促进日本社会和经济的发展,推动国家的福利事业、科技发展以及人类社会的可持续发展”。该法提出在政府的支持和引导下加强科技发展的规划,确保研发经费的投入,并从人才、信息、基础设施等方面营造良好的环境。

        韩国80年代后期开始实施“科技立国”战略,90年代出台了一系列科技改革措施,其科技发展战略转向以自主创新为重点。其2001年发布的《科学技术基本法》的前身是《科学技术振兴法》,为完善推动该国科技发展的法律体系起着科技领域“宪法”的作用。该法第一条明确其立法宗旨是“建立科学技术发展的基础,创新科学技术,加强国家竞争力,谋求国民经济的发展,提高国民生活质量,为人类社会发展做贡献”。

        二、确立科技进步管理体制

        日本《科学技术基本法》规定,国家应负责制定和贯彻促进科技发展的综合性政策,地方政府应根据其权限的特点负责制定和贯彻促进科技发展的政策,并使其符合国家和地区的各项政策。韩国通过2004修改《科学技术基本法》,灵活了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运营机制,强化其对科学技术政策和研究事业的综合协调机能。墨西哥《科学技术法》对政府科技管理体制、职能和工作规则作了详细规定,如立法成立国家科学研究和技术发展委员会,作为该法规定的制定政策和协调机构,并对该委员会的组成、职责都在法律中作了明确规定。俄罗斯《科学和国家科学技术政策法》专章规定了国家科学和科技活动的组织管理和调整原则,明确俄联邦中央机构、俄联邦各主体机构和地方自治机构在组织和实施国家科技政策时的权限,以及制定国家科学和科技政策的程序等。

        三、建立和完善科学技术评介机制

        法国、韩国、墨西哥、俄罗斯等国综合科技立法均对国家科技计划、科技政策、公共科研机构提出了评价的要求。法国《科研与技术发展法》设“科技政策的评介”一编,规定根据科研项目制定的客观标准对各类研发计划项目进行评估,而且每个项目计划至少应在实施两年时对其科技、经济和社会效益进行总结评估,以后每三年进行一次,其主要结果应公开发表。对公共研究机构则进行定期评估,评估报告主要内容应公布于众。该编还规定,地方应参与国家科技政策的起草和评估,并参与其实施。

        韩国《科学技术基本法》对技术预测、技术影响及技术水平评价做了规定,如:“政府应事前评价新的科学技术发展对经济、社会、文化、伦理、环境的影响,并在政策中反映其结果。为促进科学技术的发展,政府应评价重要核心技术的技术水平,制定提高该技术水平的方法”。该法还规定,为支持国家研究开发项目的有效进行,国家设立韩国科学技术企划评价院,并在法律中列举了其履行事务的范围。

        墨西哥《科学技术法》规定,“科学技术咨询论坛”的职责包括“对支持科学研究和技术发展的国家政策和部门的专项计划提出建议和发表意见”,“对专项计划、年度优先计划和特定计划提出建议,评估效率和影响,以及对实施提出建议”等六项内容。

        俄罗斯《科学和国家科学技术政策法》明确了制定国家科学和科技政策的程序,明确国家科技政策主要方向的确定、科技趋势的预测、科技优先项目的选择、科技纲要和计划、开发和利用科技成果方案的实施都要在公开性的条件下,并利用社会讨论,鉴定和惩罚、奖励等各种形式来实现。

        四、规定推进科技进步的具体措施

        (一)保障财政科技投入,促进研究与开发

        法国通过立法对政府与全社会的科技研究开发经费的投入规定了硬性指标。如法国1982年制定的《科技方针与规划法》规定:到1985年,列入研究与技术发展的科技预算拨款总额要平均以每年17.8%的比例增长;全国用于研究与技术发展的经费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例要达到2.5%。1985年在前一法律基础上制定的《科研与技术发展法》进一步规定在1985至1995的十年的后期,全国在科技发展方面的总支出要提高到相当于国内总产值的3%,还规定政府要采取政策性措施,使企业对科技发展所提供的经费到1998年时达到国内总产值的1.2%。日本《科学技术基本法》规定,“为了保障必要的实施基本计划的资金投入,政府每财政年度都将采取必要措施,如在国家财务限度内在预算中设置专款确保基本计划的顺利实施”,“国家应实施必要的政策确保研发资金的有效利用,推动研发工作的顺利进行”。俄罗斯《科学和国家科学技术政策法》中关于“科学和科技活动的拨款”,对科学和科技活动的资金保障,特别是民用科研开发资金来源、基础科学研究经费来源、联邦科技纲要的经费和应用科学研究与开发的经费问题、地方性的科研工作项目的资金问题等作了详尽的规定。

        (二)优惠措施支持企业研究开发活动

        法国《科研与技术发展法》专门设立了“支持企业开展研究的规定”一章,明确规定“企业研发投资的免税率应达50%”;对劳工法中的企业委员会,要求“其接受每年度有关企业科研与技术发展政策问题的咨询”。韩国《科学技术基本法》规定,“政府为支援企业等民间技术开发,奖励企业间的技术共享和共同使用,制定和促进人才提供、税收、金融支援、优先采购等多种支援细则。政府对利用技术集约型中小企业和新技术创业企业,优先予以支持”。

        (三)保障科学技术研究工作的人力资源

        墨西哥《科学技术法》专章规定了“研究与教育之间的关系”。日本《科技基本法》规定,国家应实施必要政策改进教育和在研究生院的研究工作,确保研发人员的培养和提高以适应科技事业的发展,同时采取必要政策进一步改善研发人员的工作条件使之与他们所从事工作的重要性相符。韩国《科学技术基本法》规定了政府为培养适应科学技术变化、发展,有创造力、有才能和科学技术人才和改善科学技术人员的活动条件而必须采取的具体措施,并且专条规定了对女性科学家的培养。

        目前我国正在修改的《科学技术进步法》在很大程序上借鉴了各国科技进步综合立法的成功经验,同时也吸收了国外有关中小型企业科技创新、技术转移、科技资源共享和科研诚信等方面立法的具体制度。尽管修订草案还存在一些不足,需要进一步修改完善,但立足了国际科技竞争和发展的大局,强调了激励自主创新的价值取向,体现了科学发展观的内涵。只有明确激励自主创新的价值取向,通过增强条文的可操作性,落实各项保障措施,推进科技进步和技术创新才能真正落到实处。
责任编辑: 系统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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