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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促进法草案更加成熟 希望尽快出台

——分组审议就业促进法草案发言摘登(一)

中国人大网 www.npc.gov.cn日期: 2007-07-06浏览字号: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2007年6月25日上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分组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草案)》,发言摘登如下:

        庞丽娟委员说,就业促进法草案二次审议稿在征求和听取大家意见的基础上,有了比较大的改进。特别是二审稿中,把这些年来实践证明是正确的有效的,而且以后需要长期执行的国家促进就业政策,包括财政扶持政策和税收优惠政策,在本法中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了下来。尤其是提出了实行公平就业、反对就业歧视、保障劳动者平等就业权利的原则,非常好,非常有必要。过去一审稿中也有这方面的规定,但是规定的比较分散,内容也比较单薄,这样保障的力度就不够大。二审稿中,既把内容进一步充实了,再者把它专门集中,以专章“第三章”作出明确规定,我认为这是本次审议稿的一个突破点和亮点。比如这次审议稿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在招用人员时,职业中介机构在进行职业中介活动时,应当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和公平的就业条件,不得歧视求职者;再比如,明确规定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用人单位在招聘人员时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再比如,用人单位在招用人员时不得歧视残疾人;对于进城务工的农民兄弟,享有与城镇劳动者平等的劳动权利,禁止歧视农民工。我认为,这些规定非常有必要,既有非常强的现实针对性,同时保障力度加大了,有利于更加积极有效地保障妇女、残疾人和进城务工的农民工的平等就业和劳动的权利。我非常赞成这样的修改。另外,我也非常赞成这次审议稿中的把“劳动力市场”和“人才市场”两者合并,统一表述为“人力资源市场”。在一审时,大家提出了这个建议,二审稿把它很好地吸收进来了。再者,这一稿中对于就业援助相对一审稿作了更加具体、明确、详细的规定。我认为这些都是很好的修改,我非常赞成。

        胡贤生委员说,就业促进法草案经过一审以后,听取了各方面的意见,进行了认真的修改,我认为修改后的稿子增强了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也增强了政府对就业工作的职责,加大了工作的力度,改得比较好。

        韦家能委员说,我认为就业促进法草案经过修改以后,可操作性增强了。尤其是明确了政府对促进就业的责任、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职业中介机构的职责等,并且对公平就业作出了规定。

        郑功成委员说,就业促进法草案二审稿,我看了之后很兴奋,与一审稿相比,有脱胎换骨的感觉。法律草案的结构调整了,内容充实了,从一审的64条增加到69条,一些条文内容也扩充了,应该说作为法律草案来讲更好了。这个草案与上一稿相比,进一步明晰了政府的责任,突出了公平就业,强化了就业服务,进一步规范了职业教育与培训,明确了就业援助。尤其是为公平就业单设一章,顺应了上次的审议意见和社会公众对这部法律的期望。

        姚湘成委员说,就业是老百姓最关心的大事。制定就业促进法会对社会和谐稳定发挥很大的作用。就业促进法草案经过第二十六次常委会初步审议以后,广泛听取了社会各方面的意见,修改得不错。

        张美兰委员说,就业促进法草案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以后,引起了社会各方面的极大关注,收到了1万多件的反馈意见,说明社会对这部法律的关注程度。经过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的梳理,就促进就业的财政政策、加大资金投入、改善就业环境等问题进行了修改,这对于今后扩大就业,规范就业市场的秩序等将发挥积极的推动作用。

        薛景霞(全国人大代表)说,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6次会议审议就业促进法草案,这标志着就业促进法的立法进程进入了一个关键的时期。通过参加这两天的审议和讨论,我认为,就业促进法草案有三个突破:一是首次以法律的形式提出反就业歧视的概念,这有利于更好地促进公平就业。二是,首次以法律的形式明确政府促进就业的职责,实际上就是将促进就业法定为对各级政府工作目标的考核内容。三是,首次以法律的形式明确农民与城镇职工享有平等的劳动权利,有利于消除城乡差别,有利于农村富裕劳动力的转移。

        赵地委员说,就业促进法草案现在是第二审,在一审当中提了一些意见,这次听了报告以后,觉得改得比较好,有很多意见基本上都吸纳进去了。

        李明豫委员说,就业促进法草案二审稿比一审稿,有了很大的进步。公平就业作为专章列出来,作了很多规定。另外,政策扶持、就业服务、就业援助等等条款的规定,都更具体化了,操作性也有了很大的提高。

        陈秀榕委员说,就业促进法草案二审稿,听取了各方面的意见,集中了群众的智慧,我认为修改得比较好的。有三点感受:第一,就业促进法草案内容比较全面,从总则开始到政策支持、公平就业、就业服务和管理、就业教育和培训、就业援助、监督检查、法律责任等等,规范了促进就业方方面面的工作和相关环节,操作性比较强,这无疑对促进就业提供了法律依据和坚强的法律保证。第二,明确了人民团体在促进就业工作中的法律地位,工青妇等人民团体在促进就业工作中具有义不容辞的责任,发挥着积极的作用,做了大量的工作,取得了显著的成效。比如在“十一五”期间,各级妇联在劳动等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通过行之有效的方法,培训下岗失业妇女有310.7万人,职业介绍384.1万人,实现再就业260.5万人,确实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就业促进法草案第5条明确规定工青妇、残联及其他社会组织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促进就业工作,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劳动权利,这样妇联组织可以依法加大推进妇女就业工作的力度,更好地发挥妇联组织职能的作用,为广大妇女提供有效的就业服务和帮助。第三,体现了男女平等的基本原则。妇联提出的一些建议,基本都吸收进就业促进法草案,明确规定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有几处条文对妇女特殊权益作了保护性的规定。从现实生活来看,妇女就业、创业环境越来越好,政策的惠及面越来越广,受众妇女越来越多,但也存在不容忽视的问题,就业市场依然存在性别歧视的问题,有的妇女就业竞争能力相对较弱,大龄女性和女大学生就业难的问题依然存在。女职工特别是非正规就业和流动就业的女性劳动者权益受损害的问题时有发生,创业再就业资金扶持渠道不够畅通,争取小额贷款比较难等等。妇女的就业和再就业问题需要特别关注,因此,就业促进法和昨天审议的劳动合同法的颁布实施要加大两个力度。一是要加大社会宣传的力度,营造良好的氛围,形成共识,创设法律实施的社会环境。二是加大执法监督力度,使就业促进法的落实到位,发挥法律应有的作用。就业促进法草案总体上来讲还是不错的,

        丛斌委员说,就业促进法草案这次修改得很好,法律委员会的报告讲的第3、4、5个问题,吸收了委员的意见,改得很好。比如政府设立中介机构,不能收费,体现出了政府在就业方面的服务意识。

        赖爱光(全国人大华侨委员会委员)说,就业问题对老百姓来说是大事,是家庭和睦、社会和谐的基础,以法律形式把做得比较成功、有效的和需要长期执行的国家就业政策肯定下来是非常必要的。希望这一法律抓紧制定通过。

        德爱勤(全国人大代表)说,就业促进法是国家促进就业,发展和谐劳动关系,推动经济发展同扩大就业的良性互动,实现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法律,总的来看,草案条款是比较规范的,调整的内容也比较适合我们国家的现实发展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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