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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公平 反对歧视 统筹城乡就业

——分组审议就业促进法草案发言摘登(三)

中国人大网 www.npc.gov.cn日期: 2007-07-06浏览字号: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2007年6月25日上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分组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草案)》,发言摘登如下:

        倪岳峰委员说,提一点建议。草案第63条规定,“对于违反本法规定对求职者实施就业歧视的,求职者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要求劳动行政部门进行调查处理;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一条款很必要,但是,对就业歧视现在主要是由求职者来进行投诉,然后才能得到处理,没有体现劳动行政部门对于防止歧视情况发生的主动监督职责。为了切实保护劳动者就业的权利,劳动行政部门不能被动地坐等投诉,而应该主动开展一些监督检查工作,防患于未然。建议增加一条规定,对劳动行政部门履行关于平等就业、防止歧视等方面的监督管理职责作出明确规定,并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

        韦家能委员说,关于法律责任这一章,第63条的表述,我认为可能难以操作。因为没有规定对求职者实施就业歧视该负什么责任。“公平就业”这一章只有“不得歧视”,但是歧视了怎么办?负什么责任?没有规定。第63条也没有相应的规定,该怎么处罚也没有具体的规定。这样规定劳动行政部门调查以后,如何处理就比较难办了。另外,这里表述“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我认为应该是先做行政处理,当事人不服再向法院提起诉讼,这样可以减少诉讼成本。建议对这一条规定得具体一点,比如出现就业歧视该怎么处理?是限期改正或者处罚,这样劳动行政部门和法院受理类似案件以后,才有处理依据。

        王祖训委员说,就业促进法草案经过修改,有了很大的进步。具体提两点建议:第一,第3条第2款“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年龄、身体残疾等因素而受歧视。”上次审议时我提到关于“身体残疾”的问题,对残疾人不得歧视。因为身体的范围很宽,美丑、身材高矮、肥胖,是不是也应该对这些没有歧视呢?因此,建议把“残疾”两字去掉,就用“身体”,建议对这个概念再斟酌一下

        贺铿委员说,建议具体规定就业公平性原则。这是一个很重要的问题,关于性别、残疾的歧视问题,应该通过法律形式强制性规定。疾病歧视主要表现为对乙肝病毒携带者的歧视。我们国家乙肝病毒的携带者有人说在10%以上,这么多的病毒携带都就业就受到歧视,非常不好。至于一些特殊的行业,比如食品行业,都有另外的法律规定,与此无关,所以说,解决疾病、性别歧视问题,应该有硬的规定。再一个就是机会平等的问题。现在就业机会不平等,凭关系就业的情况依然严重。像处以上、局以上干部的子女大学毕业后没有就业的很少,但是农民工的子女大学毕业后就业的问题就很难。

        郑功成委员说,总体上讲,公平就业还应该进一步突出。我始终认为政府在促进就业的职责主要是三个:一是创造和维护公平就业,二是规范管理就业市场,三是帮助困难群体就业。其中维护公平就业应当是首要职责。只要就业市场是公平的,有人找不到工作,也不会埋怨政府或者反抗社会。所以,在公平就业方面政府负有重大的责任,只有政府才能创造和维护公平就业。有人主张不要强调公平就业,因为我国劳动力严重过剩,强调公平就业会影响就业岗位的增加。我认为这个观点是不正确的,现在不要说私营机构,就是机关事业单位,曾有的养懒汉现象基本没有了,因此,强调公平就业不等于增加劳动成本,强调公平就业不等于减少劳动机会。该有多少就业岗位,该有多少劳动机会,还是有多少,市场经济的好处就在这里。我们强调公平就业,强调维护劳动者的平等就业权利,肯定会促进就业。现在就业市场上的歧视现象与不公平正在衍生出一系列就业矛盾,包括高校毕业生的就业问题。尽管这个稿子已经突出公平就业了,但还不够,政府的头等责任应该是促进公平就业,这一点甚至比财政责任更大,所以这一点希望更加强化。

        王学萍委员说,制定就业促进法我很赞成,提点意见。第3条规定“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这个提法非常好,也是这部法的宗旨和目的。第3条第2款规定“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年龄、身体残疾等因素而受歧视”,从第2款来看没有办法涵盖到我们应注意的内容,因为国家这么大,地域广阔,存在的情况比较多。建议第3条第2款修改为“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地域、户籍、年龄、身体残疾等因素而受歧视。”增加“地域、户籍”两项是为了打破就业壁垒和城乡二元就业结构,促进平等就业。同时,与第30条有关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不受歧视的规定也相呼应。

        张继禹委员说,关于公平就业的问题。在公平就业方面,不仅仅存在着性别、身体残疾等方面的歧视,还有就是机会平等的问题。如一个外来谋职者到北京来就业,因为户籍、工作关系都在外地,在北京就只能当临时工,难以享受到完全平等的待遇。这个因为地区不同带来的就业机遇不平等的问题,如何在法律上有所体现?我认为也是必要的。

        张美兰委员说,就第3章公平就业谈两点看法:第一,从第25条到第30条,讲的都是弱势群体,如妇女、残疾人,传染病疾病病源携带者就业等问题。在制定就业促进法草案时,我认为应该强调消除就业性别歧视、保障妇女就业权利的内容。因为从社会上存在的矛盾和问题中,所反映出来的情况看并不容乐观。现在法律中规定不歧视,就不歧视么吗?我看不见得,因为法律有条款,但是写得太宏观、原则,没有可操作性。这几年的实践告诉我们,性别歧视愈演愈烈。2005年3月份智联网和新浪网联合就职场男女是否平等进行了一个调查,结果显示,女大学生在毕业的时候,是否感到就业歧视一栏当中,只有5.5%的学生认为求职很顺利,女性要比男性要更加努力的付出求职的28.9%,承认性别歧视的则高达32.75%。2007年伊始,西南政法大学针对女性就业情况又进行了调查,共参加调查人数是500名学生,结果70%的女性认为,求职过程中存在男女不平等情况。60%的男生也承认,这种歧视是存在的。山东人才网调查,女大学生求职、择偶意向调查中,共有7311名女大学生参加了调查,调查显示,认为性别歧视比较严重的占52.8%,不太严重的占44.4%。所以,通过努力,女性到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供职的只占36%,男性占71%。企业拒绝接受女性就业认有两个因素:第一,就业之后女性就要面临婚嫁和生育的问题,并且这期间还要保证其工资水平,所以就增大了企业的运营资本,这是企业所不愿意看到的;第二,很多工作男女性都适应,但是男性在体力方面有相对的优势,所以单位更愿意录用男性。所以,以上种种的原因,随着就业市场压力的增大,女性失业问题越来越严重。中国劳动保障法律事务中心的某副主任认为,消除女性就业歧视,关键是在立法,就业促进法是一部关于就业方面的一部宏观的立法,没有就“就业歧视与反就业歧视”作出具体的规定。因此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女性就业和社会上就业的同等的权利。所以,专家呼吁,要想彻底地解决女性就业以及其他的就业歧视问题,关键还是要加快反就业歧视法立法的步伐。第二,就业促进法在实施的过程中,也可以考虑用人单位录用女性的比例进行规定,可以对录用女性达到一定比例的单位,给予政策方面的优惠。第三,全社会都应该关心、支持妇女的就业、残疾人的就业,开展有效的法律援助等。总之,在严格执行法律法规的同时,我认为促进就业应成为政府的第一责任。

        薛景霞(全国人大代表)说,公平就业与反就业歧视要并举。现在各个地方在招工过程中,普遍存在着性别歧视、经验歧视、年龄歧视、身高歧视、户籍歧视、健康歧视、学历歧视等问题,但这些都没有被列入法律的范畴。据统计有90%以上的招聘广告均含有这种歧视性条款,希望在就业促进法的审议过程中,把这些行为更加规范。

        任茂东委员说,建议加强对就业歧视处罚的力度。目前在我国,就业歧视现象是比较严重的,因此就业促进法应进一步完善就业歧视的规定,只作原则性规定远远不够,不符合立法的宗旨,尽管有些禁止性规定的条款,这些原则性条款是远远不够的,而且在法律责任里没有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等于形同虚设。草案中的第63条有相关规定,这不是法律责任,而是对求职人员的救济渠道,也只是一个程序。在法律责任一章中应该增加对就业歧视的具体的法律责任的规定。建议增加举证倒置的规定,即求职者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不需要举证。也就是说,求职者只要向法院起诉,不需要提供任何被歧视的证据,就业单位应该证明自己确实没有就业歧视的问题。否则,人民法院就应对歧视单位进行处罚或责令改正。

        李明豫委员说,第25条,我建议增加一款内容:这一款内容就是关于就业歧视的定义,要明确这个定义,法律责任第63条规定,求职者受到歧视的话,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那末什么样的行为属于就业歧视,能够提起诉讼和向劳动部门投诉,这个需要明确。我最近看到报纸登了一个情况,国家大剧院招人,有一个财大的研究生报名,结果因为他的户口不是北京户口就不让他报名,这个大学生就向法院起诉,两个多月过去了,没有受理。为什么没有受理,就是起诉的人是不是直接利益的受害者,这个问题定不下来,所以没有办法受理。我认为从法律上来讲,有必要对于什么叫就业歧视做明确的规定。我自己考虑可以这样规定,供参考:“因用人单位或职业中介机构提出与完成岗位工作的能力和要求无关的附加条件,而妨碍求职者就业的行为,就叫职业歧视”。

        王新怀(全国人大代表)说,就业机会的平等以及公开的问题,目前存在着地区间的不平等、不公开,以及行业的不公开问题。现在在社会中确确实实存在着部分行业的就业机会不公开,一些国有大企业部分机会、行业内部对社会不完全公开,这种现象是存在的,所以讲就业平等还得同时还要讲就业公开。

        康庆德(全国人大代表)说,公平就业的问题。刚才有的同志已经谈到了这个问题,我们那儿的学生在求职中也面对着类似的情况,招聘方一般不会当面跟你讲你是女生我不要,但大多有暗地里的潜规则。这种情况怎么办?也就是就业歧视的法律责任,以及怎么监管,要能查找出他们违反公平就业法规的背后责任。这方面,必须用明确的法律语言对违反公平就业原则的情况给予规范,并作出明确的惩治规定。

        赖爱光(全国人大华侨委员会委员)说,我认为“公平就业”是很不容易做到的。除了就业歧视外,很难做到的是如何克服“关系”学。建议第25条能增加这方面的内容。

        李树文委员说,我对就业促进法再提一点建议。这部法律对促进就业、推动经济发展、进一步实现社会和谐稳定,很重要也很必要。在法律表述上,我赞成对“劳动就业”再做点界定。我理解这个法律中讲的“劳动”是属于生产劳动,属于物质生产的劳动。还有精神文明财富创造的劳动,很多是个人,说他们是自由职业者也可以,说他们是待业者也可以,也需要有关政府部门加强对这些人的管理和引导。比如在北京市城乡结合地区存在的大量“北漂人员”,我们就要积极引导,促进就业,加强对他们的管理和引导。

        程贻举委员说,“劳动权利”作为一个法律术语含有丰富的内涵,根据劳动法等法律的规定,“劳动权利”包括劳动者享有的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等,其中绝大部分权利的内容是针对已经就业的劳动者而言的,而就业促进法主要是要帮助求职者平等地获取职业,即它在保障劳动者的“劳动权利”方面只能在“就业权利”的保护方面有所作为,因此本草案中劳动者的“劳动权利”主要是指草案第3条规定的“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为了使本草案更具有针对性,因此建议:第一,将第8条第2款修改为“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障劳动者的就业权利”。第二,将第9条修改为:“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促进就业工作,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就业权利”。第三,将第30条修改为:“农村富余劳动者进城就业享有与城镇劳动者平等的就业权利,禁止对农村富余劳动者进城就业设置歧视性限制。”

        贺铿委员说,根据我国现在特有的情况,建议在就业促进法中专门写促进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的问题。我国现在有9亿多农民,随着农业现代化的发展,农业人口和农业劳动力要不断地减少,否则国家就不可能是个现代化的国家。发达国家农业劳动力只占百分之几,美国是3%,法国5%,日本是9%,可能现在还更少,我这个数字是早期的数字。作为一个现代化国家,农业劳动力比重应当很少。所以,如何将我国的农村劳动力转移出去是一个大问题。我建议专门写一章。

        奉恒高委员说,第20条第1款讲到了城乡统筹,“逐步建立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制度,引导农村富余劳动者有序转移就业”。我也建议把“富余”两个字删掉。同时,我建议后面增加“引导和规范城镇的劳动者到农村依法从事产业活动”的内容。事实上,现在城镇中的一些企业都到农村去搞农产品开发了,这有利于促进就业。

        石广生委员说,现在这部法从整个内容看,主要是针对促进城镇就业问题,但也涉及了一点农村富余劳动力进城和农民工的问题。我认为,从长远看,劳动就业法应该统筹兼顾城乡的就业问题。将来城乡一体化,必然也带来城镇和乡村的就业统筹考虑的问题,所以,要加上有关农村就业的内容。第一,在第12条后面加上一条“大力发展农业及相关产业,扩大城乡就业机会。”这符合我们当前“三农”政策和城乡统筹考虑就业的问题。第二,12条第2款可以不要,前款已经说了“国家鼓励各类企业在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增加就业”,第2款又说“国家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增加就业岗位”。在就业问题上,不管哪种所有制,只要扩大就业机会,国家就支持,不一定要单独就非公有制经济提出这个问题。

        柏苏宁(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说,第50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组织和引导进城就业的农村富余劳动者参加技能培训,这一条很好。农村劳动力的转移,有技术和没技术是不一样的,如果有技术,对于他们的就业就有利多了。但是一定要培训,而且是要有组织的培训,并且要对口。比如企业大批需要缝纫工,那么就培训缝纫工。如果培训都依靠社会来进行,就存在收费的问题,而农民本来就是很困难的就业群体。所以建议增加“政府给予必要的财力支持”。江苏省就是这样做,江苏每年要求组织50万农村劳动力往外转移,每一个劳动力由财政给200块钱的培训经费,这200块钱不是给钱,而是发券,拿着券到有关机构去接受培训,这是一个很好的办法。

        周本立(安徽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说,促进就业法草案二审稿把方方面面的内容都照顾到了。对一般的就业问题说到了,一些特殊人群的就业问题也说到了,但我认为还有一些特殊的人群需要考虑,比如失地农民的问题,现在失地农民的安置往往就是给一些征迁补偿费,就业问题基本上没有考虑。这个问题随着建设规模越来越大,问题也越来越严重,如果不考虑他们的问题,在这里不给予说明、交代的话,这个问题就得不到解决。什么叫“失地农民”,需要界定,但全国作一个统一的规定比较困难,可以授权各地政府对失地农民给予解释。还有矿山塌陷区的居民也应该有所交代,现在矿产塌陷区有一个情况,在开矿的时候还有一点地,可以种庄稼、可以生产,但随着地下矿藏越采越少,出现了土地塌陷,就没地种了,但就业问题没有着落。所以说,法律对矿产塌陷区居民的安置问题也应该有所交代。我建议对矿山塌陷区居民应该采取先安置、后采矿的措施。

        马巧珍(全国人大代表)说,就就业促进法草案谈几点建议。现在的就业难问题尤其是农村富余劳动力和失地农民就业难的问题十分突出。农村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后,农民的劳动生产率显著提高,在人多地少的情况下,农闲时想找一个离土不离乡的工作相对比较难。所以,大量农民工涌向城市。希望即将出台的就业促进法确实能够为解决就业问题,尤其是解决大多数就业技能比较低的劳动力的就业问题提供有可操作性的法律保证。

        程贻举委员说,现实中存在着大量农民因失去土地而变成城镇失业人员的情形,这些失业人员通常是就业困难人员,本草案也是将这类人员作为政府的就业援助对象的(第52、53、54条),但是对于促进这类人员的就业,不仅仅应该是政府的责任,同时也应该赋予直接受益于该土地的企业以一定的义务,因此,建议在第53条后增加一条规定:“因集体土地征用而直接受益的企业应当优先安排符合岗位要求的失地农民就业。”

        王茂林委员说,关于农民工进城打工,我们国家应该把这件事情作为一个战略任务,要有计划地对农村初中、高中毕业生进行集中免费培训,使他们具备一定的技术能力。比如农村的初中毕业生还不到就业的法定年龄,中间有一年的空档,这个一年的空档,我们政府应该对他们进行免费的培训,让他们具有技能,可以就业。现在劳动力市场突出的一个问题就是缺乏技工,比如长三角、珠三角都存在这个问题。

        郑功成委员说,第20、22、50条,在谈到城乡就业问题时,都提“农村富余劳动者”,不知道为什么加“富余”,这是完全不通的。无论是城市还是农村劳动者,都应当可以自由流动、自主择业,谁是富余的,谁来界定?不富余的农村劳动者就不能出来打工了吗?就不能享受平等就业权利了吗?因此,我认为“富余”两个字应该删掉,讲农村劳动者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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