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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就业援助与特殊群体就业

——分组审议就业促进法草案发言摘登(五)

中国人大网 www.npc.gov.cn日期: 2007-07-06浏览字号: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2007年6月25日上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分组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草案)》,发言摘登如下:

        姚湘成委员说,第52条第2款,因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对就业困难人员的界定标准是不一样的,情况也不同,所以这里对就业困难人员界定的内容,我认为没有必要,建议删除。保留就业困难人员的界定和具体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规定就可以了。第57条第1款最后一句话和第2款的内容不好理解。第1款是确保城市有就业需求的家庭至少有一人实现就业,第2款说的又是在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家庭人员均处于失业状况的城市居民家庭,可以登记,申请就业,这两句话不好理解。建议把第1款的最后一句话删掉,因为第2款已经说得很明确了,实际上就是我们平时所说的零就业家庭中必须有一个人就业。

        奉恒高委员说,第25条第1款“对就业困难人员予以扶持和援助”。我建议,应该对“就业困难人员”给予界定,否则很难操作。

        奉恒高委员说,公平就业这一章后面建议作为一条或者一款,就刑满释放人员的就业扶助作出具体规定。因为这些人员原来有的是干部职工,犯了错误,特别是因犯罪劳改出来以后失去了就业机会。据反映,这部分人员是影响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在我们提出对死刑要谨慎的情况下,这个问题就显得更加突出。为此,对刑满释放人员的就业问题我建议在法律上给予明确。

        李元正委员说,就业促进法草案还应该更好地考虑退役军人的就业问题。兵役制现在是两年,然后退役,复员回原籍。两年之后留部队的士兵转为一级士官,一级士官三年,二级士官三年,这样干了八年,政策仍然是复员退伍。三级士官干满以后,才能按转业处理。而其中真正被安排就业的也为数不多。退役军人这类资源应该很好利用起来。并且在就业促进法草案中对退役军人就业遇到的各种问题如何解决要考虑到。但草案二审稿中仅第5章第55条提到退役军人。我建议在第2章政策支持当中的第22条,在第5章职业教育和培训当中的第48条也应该把退役军人加上,使退役军人能在政策支持、职业教育和培训的机会上可以与各类人员平等,以有利于保证退役军人的就业。

        郑功成委员说,第6章规范就业援助。这一章比上一稿改得好一些。但就业援助是应该分立的,如第55条只是简单罗列,退役军人、残疾人、妇女放在一起是不合适的。高校毕业生,应当是劳动力市场上最有竞争力的群体,为什么要援助?在任何国家,劳动力市场上,受教育程度越高,应该是在就业市场上越有竞争力的。我们国家都好像高校毕业生成了就业市场上的弱势群体。现在的新形势,高校毕业生已经成为城市就业的主要目标群体,政府的就业增长目标每年900万岗位,而高校毕业生“十一五”期间每年达到五百万以上,这意味着高校毕业生成为了城市就业的主要目标群体。可见,把高校毕业生、残疾人、妇女、退役军人等并列在一起并不合适。

        许智宏委员说,草案专列一条,谈了大中专学生的就业,这件事也非常重要。随着高校的扩招,现在全国在校的大学生总量超过了2000多万,已经超过了美国大学生的总量。去年参加高考的学生就有900多万,录取的约540万,今年更多,现在教育部提出要适当控制增长速度。这么大的量,毕业生就业的问题已经关系到了千家万户。政府已经采取了不少措施,促进大学生的就业,本法第55条中也专门提及。但在实施过程中,应该出台配套政策措施,比如政府应该制定政策,鼓励和促进大中企业接受大中专学生进入这些企业,进行生产实践。文革前大学生到工厂企业去实习,都是无偿的。现在去实习,有些单位还要收钱。政府应该有一些强制性政策,特别是国有的大中型企业应该有责任接受大中专学生到企业中去实习,进行就业培训。从大学来讲,也需要注意培养大学生理性的就业观念,要调整学科配置及课程安排,使我们培养的学生适合社会经济发展的需求,也要注重能力和素质的培养。现在的学生相当一部分都是独生子女,不注重能力的培养,不适应社会的需求,也会使他们的就业增加困难。总之,大学生就业是应该引起社会普遍关注的事情。

        蒋树声委员说,就业促进法草案经过初次审议,已作了不少修改,逐步成熟,现就大专院校毕业生的就业问题提以下建议:自1999年中央决定扩大高等教育规模以来,现在在校大学生规模已达2500万人,毛入学率已达22%,步入大众化阶段。“十五”期间共有1400万毕业生,为我国经济、社会、科技的发展提供了大量人才支持,也满足了广大人民群众接受高等教育的需求。但目前大学生就业的形势很严峻。一方面很多基层单位、农村、中西部欠发达地区需要大量的科技人才、管理人才、中小学教师等等,特别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需要大量的大学生。而另一方面,很多大学生却找不到工作,今年毕业生已达到495万,占全国需要就业人口的很大比例。就业形势非常严峻,因而建议在草案第2章专门增加大学生就业的条款,鼓励大学生到农村去、到基层去,并给予有力的政策支持,既能缓解严峻的大学生就业形势,又能支持西部大开发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议。本法的各种条款是很规范的,但也需要根据目前我国在就业问题上的具体情况,从法律的层面上有正确的导向,解决一些重大问题,等以后地区之间、城乡之间的差距缩小以后,还可以进一步修改。

        高洪委员说,就业促进法草案经过一审以后,修改得很好。这部法律受到社会的广泛关注,现在有一个问题,学校的就业率和专业是挂钩的,如果就业率上不去,所办专业就得砍掉,故在学校从事促进就业的人员,要能够从就业促进法中找到相关条款促进大学生就业。目前,大学生就业形势不容乐观,不但本科生,甚至有些硕士生、博士生都找不到工作。如此下去,国家投入了大量的人力、财力、物力,培养出来的人不能就业,可能引发的不只是“读书无用论”,还会引发其他问题。所以,我认为这部法律应该更加关注大学生的就业。另外,学校拿到这部法律以后,怎么以这部法为依据做好促进大学生就业工作。现在有些规定,对学校有些专业的设置很难办。有些专业,比如长线专业,就业就是不好,但是作为国家的长远发展来讲,还是要办,而且要长期办。从就业的角度来讲,这类专业培养出来的人只靠市场的调控是很难就业的。所以,这部法还要关注这类大学生的就业,并增加一些规定。

        王梅祥委员说,促进大学生就业,能否在就业促进法中得到体现,并在“政策支持”一章中具体化。最近几年来,大学生特别是应届大学生就业非常困难,另外,针对现在大学生在学人数不断上升,未来大学生毕业生的就业形势还会更加严峻。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我想能否在法律中政策支持方面作一些规定。本部法律草案里,我们谈到了农村富余劳动力的转移问题、农村劳动者就业的问题、下岗人员的就业问题等等,但关于应届大学生的就业问题并没有提及和反映。建议能否在第20条第一款,或者是第19条与20条之间增加一条,就是“国家采取积极的政策,帮助、促进应届大学生就业”的规定。

        丛斌委员说,第55条,它是一个特殊支持条款,属于就业援助。建议在第55条加上第2款,即“在同等条件下,应保证高等院校毕业生优先就业,国家应制定具体政策措施。”为什么要加第2款?就业促进法一定要体现“读书有用”这个原则。现在社会上新的“读书无用论”的风在刮,就是体现在就业问题上,高等学校的毕业生,甚至是硕士生、博士生,毕业即失业,找不到工作,这也导致了九年义务教育不能贯彻。过去农民培养一个大学生是因为有希望,孩子毕业以后就能够就业,就能够给家里增加收入。我到农村调研,农民反映的突出问题是孩子考上大学也不敢上,第一上了学交不起学费,第二毕业以后就失业,找不到工作,还不如不上学,做农民工挣点钱。老百姓反映的是实际问题,因此我们相应的立法,尤其是就业促进法,一定要鼓励读书、多读书、读好书,读书越多,越容易就业,这是民族发展的前途问题。因此在本法中应体现文化知识、就业和民族进步之间存在密切相关性这一原则,因此我担心新的“读书无用论”的风刮大以后,会影响民族的发展。所以在就业促进法中建议在第55条增加一款内容,引导老百姓教育子女读书、多读书。

        陈舒(全国人大代表)说,目前的学科设置,以及对本科生的培养还需要考虑。据我所知,中大的法学院的就业率只能达到50%-60%左右。目前学生没有动手能力,学东西太空。比如我们招了一个学生,是武汉华中理工大学的,双学士,一是财经学位、二是法律学位。来工作以后,连最基本的财务工作都做不了。华南理工法学院,每年招生名额是330个,而现在只敢招220个,为什么?因为分配不出去。这就反映一个问题,我们对学生的培养和社会需求脱节。所以,希望在条文中增加内容,要求大学等学校的教育以及学科设置要适应国家经济社会的发展需要,培养的人才应该是社会能用之才。像北京医科大学的教育,是两年半在学校,两年半在医院,培养出来的学生动手能力和工作能力就很强。而我们那里的医学院,大部分临床都是在大学里学的,根本没有见过病人,实际动手能力就很差。现在的就业促进法更多的反映的是低层的劳动力,真正的人力资源这块很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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