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春贤指出,监督法的颁布实施是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重大步骤,是提高党的执政能力,推进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重要举措。准确把握监督法的精神实质,就要明确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包括工作监督和法律监督,监督的对象主要是“一府两院”,监督的目的主要是确保宪法和法律得到正确实施,确保行政权、审判权、检察权得到正确行使,确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得到尊重和维护。监督的重点是政策监督、财政监督、法律监督和人事监督。贯彻实施监督法,党的领导是核心,依法依规是关键,民主民意是基础。同时,监督者本身也要接受监督,人大常委会要坚持接受人民代表大会监督,坚持公开原则。监督的主要形式包括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审查和批准决算,听取和审议计划、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和审计工作报告;执法检查;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询问和质询;特定问题调查;审议和决定撤职案。
张春贤要求各级党委继续抓好监督法的学习宣传,认真贯彻落实监督法,支持各级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监督职权;各级人大常委会要切实肩负起监督职责,大力加强和改进监督工作;各级政府和法院、检察院要自觉主动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记者 杨晓平 通讯员 陈霞)
来源:湖南日报 2007-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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