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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反垄断委员会与反垄断执法机构

——分组审议反垄断法草案发言摘登(三)

中国人大网 www.npc.gov.cn日期: 2007-06-29浏览字号: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2007年6月25日下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分组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草案,发言摘登如下:

        王祖训委员说,第9条“国务院设立反垄断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反垄断工作”,第4项“协调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建议把这两个组织合并,成立一个机构。这样有利于精简机构,提高效率。另外,反垄断委员会的职责还不够全面。比如对跨国公司在中国垄断行为的调查,现在跨国公司越来越多,在这个问题上应该更充实一些。另外,在法里应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在反垄断中有什么作用,怎样去发挥这个作用。

        傅志寰委员说,第9条讲到了反垄断委员会和反垄断执法机构。这里的“反垄断执法机构”是谁?不大明确,可以理解为商务部,也可以理解为工商总局,是不是也包括国家发改委?是一个机构还是多个机构?不大明确,看来可能是多个机构,上面还有一个反垄断委员会来协调这些机构。如果机构多了,协调难度就比较大了。我感觉这个问题是不是要再研究一下?

        应松年(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委员)说,刚才提到第10条的问题,第9条国务院要成立反垄断委员会,第10条谈到国务院规定的承担反垄断执法职责,这两者之间是连续的,还是各管各的?如果反垄断委员会下面没有执法机构,怎么发布命令具体行使职责,制止垄断行为。还是这个委员会只是一个虚设机构。我建议,是不是可以把两方面结合起来,在国务院成立一个反垄断委员会,反垄断委员会下面再设一个执法机构。如果现在已有一些执法机构,可以都并到反垄断委员会下这样连起来才能有效。这里说到“由国务院规定”,应该有一个时间限制,不能说本法通过以后,10年、8年还组织不起来。

        蒋祝平委员说,草案第10条规定,国务院规定的承担反垄断执法职责的机构,负责反垄断执法工作。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授权省级人民政府相应的机构,负责有关的反垄断执法工作。这个规定的体制,仍然维持了现行的众多部门分别执法的格局。各地现实证明,这种格局造成了执法机构的互相推诿、互相争权,贻误反垄断工作,不利于法律的执行。从国外的情况看,为保证反垄断法的有效实施,反垄断的执法机构是统一的执法机构。能不能专设一个执法机构或明确为一个部门统一执法处理反垄断事务,建议研究。

        王茂林委员说,关于反垄断机构。当然,作为国务院来讲,确实是有若干部门都具有反垄断的职能,包括国家工商局、商务部等等。但是我们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应该成为一个精干的、权威的、能够执法的机构,而不要成为一个戴帽的、协调式的、虚的机构。多少年的实践证明,凡是在各个部的上面戴一个帽子,成立一个虚的、协调机构,它的作用就不会发挥得太好,它所履行的职责也不会到位。我建议,本法如果要设立反垄断执法机构,那么就要组成一个强有力的、精干的、法律授权的、能够独立办案的反垄断机构,这样可能会对反垄断行为有好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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