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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促进法草案力促公平就业

中国人大网 www.npc.gov.cn日期: 2007-06-25浏览字号: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属狗的本公司概不录用”,这样的招聘广告内容以后可能被界定为非法。今天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进行第二次审议的就业促进法草案,设专章对“公平就业”进行了集中规定。  

        此前的第一次审议中,有些常委会委员和专家提出,就业促进法草案关于公平就业的规定比较分散,也不够充实,建议增加有关内容,并以专章集中规定。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同有关部门研究,建议增加“公平就业”一章,规定如下内容:一、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创造公平就业的环境,消除就业歧视。二、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和职业中介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应当提供平等就业机会和公平就业条件,不得歧视求职者。三、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用人单位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四、国家保障残疾人劳动的权利。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歧视残疾人。五、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但是,经医学鉴定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在治愈前或者排除传染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六、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享有与城镇劳动者平等的劳动权利,禁止对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设置歧视性限制。(记者  程刚  崔丽)

        来源:中国青年报  2007年0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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