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相远委员认为,劳动合同法草案这次修改得比较完善,但是草案中缺少关于职业病防治和有关保护措施的条款。已颁布的职业病防治法相关的规定在实践中的各种劳动合同文本,大都不包含。这次制定劳动合同法,建议把职业病的问题写入草案,在第2章“劳动合同的订立”第17条第8项“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后面加上第9项,把第9项改成第10项,增加1项“职业危害及防护措施”,把工人可能遭遇的职业病和防护措施,明确地订立在劳动合同当中,这样就和职业病防治法衔接起来了。
方新委员、李宏规委员、徐荣凯委员等都认为,现在国有、民营、外资企业中,有些职业病的发病率相当高。有些用人单位不顾劳动者的生存条件,特别是有些单位还雇用一些临时工、合同工,专门从事一些危害身体健康的劳动,劳动完成以后就把他们弄走了,也不告知他们劳动岗位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如果劳动合同法中不提这一点,职业病防治法的贯彻就更难了。
另有部分委员认为劳动合同法不应该成为倾斜的法律。曾宪梓委员说,劳动合同是由劳资双方签订的,既应该保护劳动者的利益,也应该保护雇佣劳动者的人的利益。我们制定劳动合同法,就应该兼顾各方的利益,保护各方的权益。倪岳峰委员也建议在草案第一条的立法目的中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改为“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
来源:法制日报 2007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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