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劳动合同法草案进行第三次审议 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

劳动合同法应与职业病防治法衔接

中国人大网 www.npc.gov.cn日期: 2007-04-26浏览字号: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法制日报北京4月25日讯  记者杨傲多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今天上午分组审议了劳动合同法草案,这是第三次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劳动合同法草案经过前两次审议,对劳动合同的订立,以及履行劳动合同行为的规定比较全面客观,也较充分体现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符合我国当前的实际情况,建议能在此次审议修改后尽快通过。
  朱相远委员认为,劳动合同法草案这次修改得比较完善,但是草案中缺少关于职业病防治和有关保护措施的条款。已颁布的职业病防治法相关的规定在实践中的各种劳动合同文本,大都不包含。这次制定劳动合同法,建议把职业病的问题写入草案,在第2章“劳动合同的订立”第17条第8项“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后面加上第9项,把第9项改成第10项,增加1项“职业危害及防护措施”,把工人可能遭遇的职业病和防护措施,明确地订立在劳动合同当中,这样就和职业病防治法衔接起来了。

  方新委员、李宏规委员、徐荣凯委员等都认为,现在国有、民营、外资企业中,有些职业病的发病率相当高。有些用人单位不顾劳动者的生存条件,特别是有些单位还雇用一些临时工、合同工,专门从事一些危害身体健康的劳动,劳动完成以后就把他们弄走了,也不告知他们劳动岗位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如果劳动合同法中不提这一点,职业病防治法的贯彻就更难了。

  另有部分委员认为劳动合同法不应该成为倾斜的法律。曾宪梓委员说,劳动合同是由劳资双方签订的,既应该保护劳动者的利益,也应该保护雇佣劳动者的人的利益。我们制定劳动合同法,就应该兼顾各方的利益,保护各方的权益。倪岳峰委员也建议在草案第一条的立法目的中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改为“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

        来源:法制日报  2007年4月26日
责任编辑: 系统管理员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