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朱相远说,根据已颁布的职业病防治法,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当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的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和欺骗。但实践中,各种劳动合同文本大都不包含这方面的内容。这次制定劳动合同法,同样没有把职业病的问题写入草案。
“现在国有、民营、外资企业中,有些职业病的发病率相当高,比如矿山系统的矽肺病、皮革制造业的炭疽病和化工系统严重污染造成的职业病。”朱相远说,“有些用人单位不考虑劳动者的生存条件,雇用一些临时工、合同工,专门从事一些危害身体健康的劳动,也不告知劳动岗位存在的职业病危害。”
朱相远为此建议,劳动合同法应与职业病防治法呼应起来。“应把工人可能遭遇的职业病和防护措施,明确地订立在劳动合同当中。”
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方新介绍,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最近对职业病防治法实施情况进行了调研。“调研发现,职业病确实对劳动者有很大的危害性,特别是小矿山、小水泥等行业问题突出。”方新提出,为切实加强职业病防护,劳动合同法应当与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衔接起来。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王永炎也建议劳动合同法草案需增加防治职业病的内容。“我国职业病危害的形势十分严峻。我们在河北调研时查阅了大量劳动合同文本,基本上没有职业病防治法所规定的关于劳动条件可能存在职业病发生和职业病防治的相关内容。”
据王永炎介绍,目前我国现有职业病人数为67万余人,90%以上是尘肺病、矽肺病。据卫生部从事职业病防治的专家估计,每年尘肺病新发病例可能在10万人以上,而矽肺病、尘肺病目前尚无可靠的方法治疗。
王永炎表示,在修改劳动合同法草案时,必须考虑与现行职业病防治法如何衔接。“劳动者有权拒绝从事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用人单位不能因此解除或者终止与劳动者所订立的劳动合同。”
据了解,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朱丽兰、桑国卫,全国人大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徐荣凯等在审议劳动合同法时也提出了类似意见。
来源:新华网 2007年0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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