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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有涉及城乡的规划

中国人大网 www.npc.gov.cn日期: 2007-04-24浏览字号: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主要有:(1)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发展改革部门组织编制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按行政层级分为国家级规划、省(区、市)级规划、市县级规划,按对象和功能类别分为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如全国港口布局规划)、区域规划(覆盖规划区内城市和农村的全部土地,如京津冀都市圈区域规划、长江三角洲地区区域规划)。各类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衔接遵循专项规划和区域规划服从本级和上级总体规划、下级政府规划服从上级政府规划、专项规划之间不得相互矛盾的原则(《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33号)。(2)各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具体工作由国土部门承担。全国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尚未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3)建设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的全国城镇体系规划和各级地方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目前全国城镇体系规划尚未制定。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都是地方规划。

        (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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