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甬祥副委员长说,这部法律草案总体上来讲是好的,现在是一审,还有修改的余地。我觉得在可操作性方面还需要进一步加强。促进法不应成为倡导性的法律,希望成为一个可执行、可检查、可规范的法律。从我们国家的现实来看,每年新增就业人口有1000-1500万左右,就业压力将长期存在,而且市场经济产业结构不断变化,个人对职业的选择意愿和适应能力也在变化,因此,不断有下岗再就业者;每年还有几十万退伍军人,有上百万,以后可能是几百万的大专毕业生要就业;中国还有一个特殊情况,正处在城市化的中期,大量的农村剩余劳力要转移到服务业,转移到第二产业。对这几部分、几种类型人员的就业引导,就业渠道的拓展,提高就业竞争力的途径,法律上已经做了一些明确的规定,我认为还需要进一步地、有针对性地作出修改和规范。
胡康生委员说,草案总体的立意是很好的,但宣示性、原则性的条文多了一点,建议增加一些实效性、可操作性的条款。
林强委员说,草案提出了许多促进就业的措施,但是总体上原则性比较强,宣示性的条款比较多,缺少一些具体可操作的措施,如第2章第11、15、17、18、19条都提到国家实行促进就业的产业政策、税收政策、信贷政策等等,但具体这些政策是什么,有哪些内容,在法律草案中没有规定,因此需要在通过这个法律案以后,由国务院或者有关部委出台具体的政策,才能够把这部法律落到实处。再如第3、4、5、6章有很多授权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制定各项促进就业制度的条款,如第25、34、35、46、49、54条等等,这样一方面使草案较为原则,实质性内容比较少,另一方面由于法律出台以后,需要大量的配套法规和规章,按照通常的惯例,这些配套的规定出台的时间、步骤、力度都不一样,可能会影响到法律的实施效果,因此建议这部法律尽可能在总结我国促进就业工作实践经验基础上丰富充实有关内容,能够在法律中规定清楚的,尽量做出明确的规定,减少授权性的条款。
周玉清委员说,制定就业促进法对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促进和谐社会建设有着重大的意义。我认为提交常委会会议讨论的这个草案总体看是不错的,我们在实践中碰到的一些主要问题,草案中都涉及到了。总体感觉不错,但是草案中政策性、讲话性的痕迹还是不少。
郑功成委员说,各种法律凡是带有“促进”两字的都显得比较弱,硬不起来,我希望这部法律真正能对我国的就业促进有一点硬的措施。提几点建议。第一,目标的定位。我感觉应进一步明确,就业促进法的目标应该就是增加就业、促进就业,实现充分就业,要实现这样一个目标,就要进一步明确政府的责任,应当将促进就业明确为各级政府的基本职责,并作为评估政绩的重要指标,此外,还应明确城乡劳动力市场的一体化,不光是统筹的问题。第二,应进一步强化政府的责任。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的责任虽然不是包办就业,但确实承担着重大的促进就业责任,我们看到很多国家的政党、政治家不承诺GDP增长多少,但会承诺就业岗位的增加和降低失业率,因为经济的增长是周期性的,而就业岗位的增加和尽可能实现劳动者的充分就业却是任何一个政府应持续承诺并努力争取的。在强化政府的责任中,我主张要进一步强化主管部门的责任和权威,但是这一点我觉得法律草案体现得不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的责任应加重,加重责任的同时应真正树立它的权威。草案第7条讲到协调机构,我有不同的看法,在政府首长与主管部门之间再设一个协调机构,这是强化还是弱化了劳动保障部门的权威?现在劳动、就业领域中出现这么多问题,与劳动部门的权威不足使其难以担当责任有关。因此,强化政府在就业中的责任,首先要强化主管部门的权威与责任。第三,政策支持应该硬起来。从目前草案来看,政策支持措施的弹性比较大,可操作性与其他的促进法一样,说重视也可以说重视,说不重视也不重视。所以在政策支持方面,我认为应该有一些硬约束,包括财政预算中对就业的支持,政府主管部门对就业市场的监管,以及有效鼓励雇主或用人单位多用人等。在积极就业政策的大取向中政府不能讲减员增效,而是应反其道而行之,应鼓励所有的用人单位多用人,在劳动力过剩的条件下,两个人的活可以三个人来干,而用人单位或雇主当然是尽量少用人,所以政府的政策支持中要有针对性的措施鼓励雇主或用人单位多用人,同时,应限制用人单位或雇主少用人,不能无限延长劳动者的劳动时间,这是应禁止的。第四,应当突出反就业歧视的问题。就业劳动市场的不规范,劳动就业有效匹配不高,与就业市场上普遍存在的各种歧视现象直接有关。社会上反就业歧视的呼声非常之高,不要说普通的劳动者受到歧视,现在博士生也受歧视,在一个扭曲的充满歧视的就业市场中任何人都可能受到歧视。如果我们制定的就业促进法没有把反就业歧视问题加以重视,缺乏一些具体的反就业歧视措施,我认为这个法律的效力会大打折扣。在草案中反就业歧视的规定只在第5条简单地体现了一下,后面没有具体的内容,法律责任中没有相应的规范,这种只具有象征意义的写法,将使很多人对这部法律失望,因此,反就业歧视的份量要加重,应有操作性,对我们目前普遍存在的就业歧视现象,虽然不可以寄希望于通过这部法律全面解决,但至少要给出明确的信号和导向。如果能把反就业歧视单独列为一章是最好的,从规范招聘广告、规范用人单位和雇主的招聘过程以及接受受歧视者的投诉,到歧视行为的处置等等,这将更符合我们扶持就业政策的取向。第五,失业保险的问题,失业保险属于社会保险范畴,我们计划今年12月份审议社会保险法,但是社会保险法是一部综合性的法律,失业保险和就业是密切相关的。在市场经济国家,很多国家的失业保险已经完全演变成一种就业促进机制,就是失业保险的重要功能是培训失业工人,提升其就业能力,使失业的人能够重新参与就业市场竞争。我们国家的现实是什么样的?失业保险基金大量的结余,很多地方规定不得用于失业劳动者的就业培训,如果通过就业促进法来增强失业保险促进就业的功能,不仅是就业促进法的应有之义,而且将使失业保险制度真正走向统一与完善。因此,应允许失业保险基金用于培训失业工人,充分发挥失业保险促进就业的功能,如果是现在简单的这样一句话,就把失业保险促进就业的重要作用遗漏了。第六,法律责任的问题。目前的法律责任主要是针对就业市场中介的,我觉得这个面相当窄,就业首先是政府的重要职责,同时又是社会的责任,还是用人单位、雇主的责任。在法律责任中,毫无疑问地应强化政府的责任,比如说财政的支持,公共服务体制的建立,就业指标的完成等等,政府应有什么样的责任也需要明确;同时被遗漏的还有用人单位或雇主的责任,雇主在就业促进中应起什么作用。比如说他招聘员工时歧视,或者把一个劳动者当成两个劳动者来使用,这与就业促进立法的取向是相反的,应当禁止。因此,还应明确用人单位或雇主在促进就业中的法律责任。总之,要尽可能避免“促进”两字带来软法的现象,应有一些刚性的、硬的措施,并且赋予主管部门足够的权威来推动国家积极就业政策的实施。
戴证良委员说,我认为整个草案比较笼统,太原则,操作性差一些。同时建议可以在总则中或者其他地方提一下,增加各省市可以根据各省市的情况制定具体的法规或者规定、根据各地区自己的实际情况来解决就业问题的条款。
闻世震委员说,制定就业促进法完全必要。我赞同制定这个法律,总的构架也赞同。总体上,我感觉草案比较软,比较虚,不够硬,不够实。田成平部长对当前就业问题分析得很中肯、很全面。当前,就业问题的主要矛盾是什么?一个是总量问题,供过于求,相当一部分人找不到工作,但同时还有另外一个问题,就是有些工作找不到人,这就是结构性矛盾。目前是这两个矛盾交织在一起。因此我希望这部法律在解决当前和长远就业的主要矛盾和问题上能够有一些硬要求、硬措施、硬性的规定。
李主其(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委员)说,刚才有些同志已经提到了,这部法律要真正起到作用,就必须有很多刚性的规定,是可操作的,而不是空洞的。我觉得特别体现在第2章政策支持中,财政、税收、信贷、金融各个方面的政策是需要具体化的。当然,这部法律不可能很具体,但是,在这部法律通过以后,国务院制定实施细则的时候,一定要解决这个问题,实施细则就不能照抄了,每一条都应该有具体的规定。
王梅祥委员说,这次的就业促进法草案,整个的立意很好,立法的原则和水平也是很高的,比如提到“发展和谐劳动关系,推动经济发展同扩大就业良性互动,实现社会和谐稳定”等等。特别在法律中有很多条文都规定,比如第5、9、26、27、29条等等,专门讲了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的权利。但从整个法律条文看,似乎像是在出台一些政策,没有刚性的规定,直接一点讲,这部法律的可操作性还值得仔细地研究。
倪岳峰委员说,就业促进法应当尽可能地起到实质性的推动作用。目前有一些禁止性条款,对于这些禁止性的规定,应该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草案第27条规定“禁止对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设置歧视性限制”,但是没有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草案第46条规定“政府设立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不得从事经营性活动”,但是也没有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禁止性条款必须有相应的法律责任条款,否则有关的规定就会形同虚设。建议在第7章法律责任对禁止性条款中,均作出相应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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