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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除就业歧视 促进重点群体就业

——审议就业促进法草案发言摘登(三)

中国人大网 www.npc.gov.cn日期: 2007-03-03浏览字号: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2007年2月27日下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分组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草案)》。审议中,与会人员认为,就业促进法应在消除就业歧视、促进重点群体就业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成思危副委员长说,这个法里很重要的一条就是要保障就业的公平。也就是大家刚才说到的反对各类就业歧视,只有第5条是不够的,我觉得这一条写得不够实。如果发生了歧视,怎么办?现在来看,确实存在性别歧视的问题。各单位招收大学生,都是要男不要女。包括导师收研究生,也是要男不要女。网上有很多这种报道,如男的干活利索,还能在导师搬家时顶个劳动力,诸如此类。对女性的歧视还有一个特点,就是学历越高,歧视越大。所以现在有一种说法,即“博士是灭绝师太,硕士是李莫愁,学士是黄蓉,中专生是小龙女”,学历越低越受欢迎。所以说,要保证就业公平,法律里面只有这么一条,恐怕是不够的。

        杜宜瑾委员说,在反对就业歧视这方面,只说了原则性的意见,与宪法中提的是基本上一样的,没有进一步阐述当前社会上所表现出的一些亟待规范的诸如年龄歧视、性别歧视等问题。在相当多的地方和行业,包括我们干部的考试制度中,甚至也出现了歧视。什么叫性别歧视?有的企业规定只招男性,这算不算歧视?还是它找出一个理由,就是正当的歧视?另外,变相的年龄歧视的现象在社会上也不少。关于反就业歧视的问题,我认为还应尽可能地具体化,不能简单地写一条原则性的规定就算了。

        赵地委员说,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05年8月28日批准中国加入第111号国际劳工公约《反对就业和职业歧视公约》,按照国际惯例,中国应有相应的劳动法律保障就业领域的公平,反对就业领域的歧视。在现实社会生活中,中国的劳动力市场上也存在歧视,不仅存在对女性、农民工和残疾人的歧视,还存在对年龄、民族、外貌等歧视,影响了公民基本就业权利的实现和社会的和谐稳定。尽管在目前的劳动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中要求保障妇女、残疾人等的平等就业权利,但由于缺乏对“就业歧视”的明确界定,容易造成许多误解,执行过程也难以操作。因此,建议在就业促进法中明确就业歧视的定义和内容,促进就业公平。具体建议:1.在就业促进法第一章总则中,对第5条“就业歧视”做出明确界定。具体建议:基于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社会身份、地域、身体残疾、婚育状况等因素,对劳动者采取的具有消除或者损害就业或职业机会均等或待遇平等作用的任何区别、排斥或优惠。因工种或工作岗位特点需要、依法进行特殊照顾保护需要以及为消除现存不平等、推进社会公正的需要而采取的差别对待、限制或积极措施,不属于就业歧视。2.如总则中不能明确界定歧视定义,建议就公平就业设立专章,具体建议如下:第    章公平就业。第一条界定就业歧视,法条如上文。第二条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以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社会身份、地域、年龄、身体残疾、婚姻状况等为由拒绝录用或者提高录用标准。第三条各级政府要制定相应的政策措施,完善职业介绍、职业培训、就业服务、职业安全与卫生,消除歧视,创造公平就业环境。第四条用人单位、职业中介机构、传媒发布招聘信息,不得违反第一、第二条规定,应创造机会均等、待遇平等的就业环境。第五条有关部门成立相应机构,解决、受理就业中的歧视问题。3.建议国务院法制局积极推进“平等机会法”或“反就业歧视法”的立法,并建立相应机构,如平等机会委员会,推动就业公平。

        张美兰委员说,推进公平就业、协调发展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对边疆地区、少数民族、贫困地区等特殊群体的促进就业工作,国家应采取更加有力的扶持和倾斜政策,建议在就业促进法中加以明确。附则中除农村劳动者、公务员之外,也应该明确外国人在中国就业这一群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王祖训委员说,关于就业歧视。一、第5条第2款:“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年龄、身体残疾等因素而受歧视”。建议修改为“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年龄、身体、地域等因素而受歧视”。理由:平等就业,是国家对公民生存权平等保护在劳动就业上的反映,不仅是文明社会的价值标准,同时也是建设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我国实践中存在就业歧视现象,即用人单位设置的职业准入资格条件与职位本身没有必然的相关性。消除就业歧视,应当协调不同群体的利益,建立劳动者平等就业的竞争机制。具体而言,身体残疾歧视只是身体歧视的一种,实践中还存在劳动者因身高、相貌、血型等身体因素而受歧视的现象,损害了劳动者平等就业的权益,应当予以规范;平等就业要求冲破地区封锁,打破劳动力市场分割,在全国范围内形成统一的劳动力市场。二、第26条:“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以及职业介绍机构、人才交流服务机构(以下统称职业中介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不得以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年龄、身体残疾等因素歧视劳动者。”建议修改为“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以及职业介绍机构、人才交流服务机构(以下统称职业中介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不得以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年龄、身体、地域等因素而受歧视。”理由同上。

        柳斌委员说,要降低就业的学历门槛。因为现在就业比较难,待业的人很多,所以有一些部门总是在这种场合采用提高就业门槛的办法来缓解竞争。为什么会出现硕士生去当点钞员的现象,就是因为有些地方盲目地提高人才进入劳动力市场的学历门槛。有一个市曾经出台过一项政策,为了建设国际化的大都会,要给外国人一个好的形象。从什么地方入手?就从提高出租司机的学历要求入手。本来在义务教育完成后就可以学开出租车,拿到驾驶执照后就可以凭开出租车来维持自己的生计。但是这个市一纸公文下去后,义务教育后开出租车都不成了,学历要提高到高中或中专的程度,这些政策是不利于扩大就业的。要扩大就业,就要考虑降低对就业者的学历要求的门槛,门槛不要搞得太高,搞得太高了,就会把很多人都挡在就业的门外。据一本职业岗位辞典统计,全世界职业岗位有2000多种,其中要经过长期训练、长期培训的占很少的一部分,绝大多数岗位在接受义务教育之后经过短期培训就可以达到要求,有的只需要几天,有的只需要几周,有的只需要几个月就可以完成适岗的需要。比较长的,像职业医师、教师这些岗位培训需要四五年,大多数岗位不需要很长时间的培训。现在总是想提高就业的学历门槛,这不是促进就业的方向。我们已经有了一部义务教育法,这就是对整个国民进入普通劳动岗位最基本的学历要求,不要在这个要求之外再附加其他很高的条件。这点,建议在修改中考虑。

        庄公惠委员说,建议删除第15页26条,本条有两项内容,涉及“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以及职业介绍机构、人才交流服务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对某些劳动者的歧视问题。我认为中介机构不是歧视行为的主体,它是有需求就作介绍,完成了就收钱中介费,我觉得产生用人歧视行为的主体在用人单位,所以把第26条的内容放在规范市场行为一章中就不合适了。禁止歧视行为应该放在总则第6条用人单位的规范里,作为第3款,同时删除第5条第2款内容就不必要了。劳动者自己不会歧视自己。这样就调整,针对性强了,而且都不重复了。

        袁汉民委员说,第5条规定,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年龄、身体残疾等原因受歧视,第26条也谈了同样的问题。比方说,前年有一个肝炎病毒携带者参加公务员考试的,所有的成绩都很好,就因为是肝炎病毒携带者没有被录用。肝炎病毒携带者在我国有相当的比例,这部分人就业是受歧视的,他们不是残疾人。有的企、事业都喜欢要外地院校,或者重点院校的毕业生,所以本地院校、一般院校毕业的大学生很苦恼。因此,受歧视的内容不仅仅是草案所列的内容。在实际操作当中,在劳动力市场、人才市场中,大学生的招聘中,性别歧视也很厉害。单位都喜欢要男的,不喜欢要女的,因为女的结婚以后要生小孩,工作可能受到影响。在美国的招聘中,为了避免性别或者是种族歧视,必须要保证一定比例的少数民族,保证一定的性别比例。

        李明豫委员说,就业歧视是促进就业的一大障碍。所以这个法在反就业歧视方面应该有一点实实在在的内容。现在这方面有两条规定,第5条说劳动者就业不受歧视,第26条说用人单位和中介机构不得歧视劳动者,但是对于有歧视行为的用人单位和中介机构应该负什么法律责任,在整个法律草案中没有明确。对求职者在受到就业歧视的时候有哪些行政的或者司法的救济渠道和措施,也没有规定,我觉得这是一个缺陷。是不是应该在法律里头对反就业歧视问题上要有一些具体规定,不能太原则。这对促进就业是有好处的。

        庞丽娟委员说,现在就业中,性别、学历与身体残疾歧视的现象是非常突出的,有很多用人单位设置了性别学历歧视性限制,比如不招女生,只招本科以上学历的等。昨天的中国青年报还专门登了一篇关于女研究生的报道,除了有考研上的难以外,非常重要的就是就业难,女研究生再优秀,很多单位也不要。在就业当中,用人单位对女生、对本科学历以下的歧视比较突出,而不看人的实际能力与素质,这在相当大的程度上损害了劳动者平等就业的权利。针对当前就业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应该把这一点突出出来。建议把“性别”提到前面,改为“用人单位不得因性别、民族、种族、宗教信仰、年龄、学历、身体残疾等因素而歧视劳动者”。相应的,第3章第26条修改为“用人单位……不得以性别、民族、种族、宗教、信仰、年龄、学历和身体残疾等因素歧视劳动者。”同时,在“法律责任”中应该作出相应的明确规定。

        刘山在(全国人大华侨委员会委员)说,去年我参加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的执法检查。我们除了发现华侨农场的问题外,还发现散居在城市和农村,特别是在农村的归侨侨眷,他们的生活有的比较困难,而困难的原因是就业不充分。我们归侨侨眷保护法里专门对归侨侨眷有一个政策,就是“一视同仁,不得歧视。根据特点,适当照顾”。针对适当照顾这样一个政策,我希望在这部法律里也应该有所体现。田部长在说明的第二部分,关于制定本法的基本思路里的第4条,谈到了妥善处理其他法律与本法的关系,制定这部法律涉及到与其他有关法律的衔接问题,所以草案对劳动合同法、妇女权益保护法、残疾人保障法、职业教育法等方面有明确规定的,只做了一些衔接性的规定。这里没有谈到“归侨侨眷保护法”,所以我建议,能不能在第9条,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后加上“各级归侨联合会”,下面就是“残疾人联合会”。第21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妇女、残疾人、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退役军人等不同就业群体的特点,也应该加上“归侨侨眷”,这样就体现了这部法律对归侨侨眷的就业是“一视同仁,不得歧视,根据特点,适当照顾”的方针。

        倪岳峰委员说,建议在就业促进法草案总则中就促进残疾人就业规定一条基本原则。根据有关部门调查的数据,截止2006年4月1日,全国各类残疾人总数是8296万人,占全国总人数的比例达到6.34%。残疾人人数众多,情况特殊,就业难度也非常大。促进残疾人就业,应当成为国家关注的一个重点问题,也应当成为就业促进法需要促进的一个重点内容。目前,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在草案第51条有所规定,建议补充和加强。建议把“国家采取特别辅助措施促进残疾人就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为残疾人就业创造条件”作为一条基本原则,写到总则当中,作为总则的一条。同时建议在第7章法律责任的规定中,增加一条,规定一条对未按照国家规定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给予相应的处罚。

        陈章良委员说,大学生的就业目前面临许多困难,去年大学生毕业是430万,今年达480万。这部法里应当对大学生就业的政策,特别鼓励下基层,到西部工作的政策有所描述。同时对大学应提出积极帮助大学生就业的要求。回国的留学生就业,也应该在这部法中提到。留学生原来是“海龟”,现在是“海带”,有关部门也要支持这些人的就业。国家应该鼓励留学生回国,然后积极创业、就业。希望法律中能对这一批人的就业给与支持。

        唐天标(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说,我提两点意见。第一,建议将第21条第2款第2行的“退役军人”改为“退出现役的军人”,因为公民服役有两种情况:一种是服现役,一种服预备役。退出现役的军人已经到地方工作了,还可以服预备役。所以,建议这里改为“退出现役的军人”。第二,关于培训的问题,草案对退出现役的军人的培训没有规定,按现有的条款也不好参照操作。建议在第44条增加一款,“对退出现役的士兵安置就业或干部自主就业,应当进行就业培训。”士兵主要是城市兵和士官,这部分人有24万人;自主就业的干部包括军官和文职干部,这部分人每年不到1万人,他们的工作不需要组织人事安排,退役后自己去找工作。

        高宜新(陕西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说,就业工作应该是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应该和其他经济工作一样进行考核。目前就业工作的重点是失业人员、新增劳动力(包括大中专毕业生、没有进入大学的高中生、失地农民、复转军人)几部分人,情况比较复杂,应该重点促进解决。

        吴爱玲(全国人大代表)说,第14页第21条第4行,建议再加上一个群体,就是城市拆迁失地农民。这些失地农民既不是农民,又不是城市居民,他们是最大的弱势群体,而且是最大的不稳定、不和谐的因素,应该把他们加上去。

        徐荣凯(全国人大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说,第27条讲到: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享有与城镇劳动者平等的劳动权利。但同时应有获得劳动权益的权利,应该有一条讲保证最低工资制度和不得拖欠工资,这在社会上是一个普遍的问题。这里没有一条讲到这个问题,包括后面的监督检查、法律责任,对政府、中介机构要求都讲到了,但是企业如果不保障他们的权益也不行,这里讲得不够。

        刘明祖委员说,法的名称“就业促进法”,好像是包括农村劳动力就业,但是从法律条文的内容来看主要是解决城市劳动力就业的问题,对农民的就业问题在不同的条文中,也提了几句,我认为中国最大的就业问题是农民。现在农民家家都有几亩地,这几亩地可能有一个劳动力就够了,有大量的富裕劳动力。现在农村到底有多少富裕劳动力,没有准确的数字。农村60岁以下的人都叫劳动力,真正能转移的有多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应把这个底数摸清楚,才能实现城乡统筹就业。我认为在这部法中对农村劳动力转移应该单列一章,促进农民转移就业。中国要实现现代化,要实现小康,不大量转移农村劳动力,减少农村人口,是不可能的。这部法既然叫“就业促进法”,就应该包括怎么促进农民就业。

        李从军委员说,草案对于农村进城务工人员的条款写得比较弱。现在这个群体将近两亿人,他们应该享受基本就业权益,比如说他们要不要享受就业培训等,而这在草案中并没有体现,建议把农村进城务工人员的就业问题再突出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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