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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统一的人力资源市场 进一步规范劳动力市场秩序

——审议就业促进法草案发言摘登(五)

中国人大网 www.npc.gov.cn日期: 2007-03-03浏览字号: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2007年2月27日下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分组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草案)》。审议中,与会人员指出,应建立统一的人力资源市场,进一步规范劳动力市场秩序,促进劳动者通过市场实现就业。

        成思危副委员长说,关于统一的劳动力市场问题。现在分为人才市场、劳动力市场,这还是计划经济时遗留下来的问题。应该建立统一的劳动力市场,现在分割以后造成很多问题。脑力劳动和体力劳动现在有很多的交叉,所以也难以明确地划分劳动力市场或者人才市场,你能说高级技工不是人才吗?所以应下决心立一个统一的劳动就业法,否则对改革不利。关于防止中介机构盘剥问题,我前一段时间做了一些调研,从几个行业来说,一个是护工,一个是保洁,一个是保安,此外还有保姆。这些劳动力都有一定的中介机构,根据我们的调查,劳动者30%到50%的收入由中介机构收取的。因此如何防止中介机构利用中介牟取暴利非常重要。现在的法律草案中,关于中介机构的规定里没有相关的内容。

        李连宁委员说,关于第3章建立统一的人力资源市场问题,建议应当从促进市场统一的角度来进行立法,而不是通过这次的立法去把已经被割裂的人才市场、劳动力市场再法定化。实际上,现在人才市场、劳动力市场已经越来越清晰了,除了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不是按照市场机制运行以外,其它都应该进入到统一的市场中来,不好说谁是人才,谁是劳动力,都是人力资源就可以了。可能在现阶段还是由两个部门来管理,但市场应该是一个统一的市场,称谓应该是统一的称谓,或者就叫人力资源市场。建议整个法律草案中涉及到人才和劳动力市场的表述都统一规范称为“人力资源市场”。管理部门可以先分着管,然后逐步地过渡。如果法律就明确区分了人力市场和劳动力市场,将来要统一就难了。

        庄公惠委员说,第24条明确了人才和劳动力市场,现在一个归人事局管,一个归劳动局管,常常分设在两个地方,分别针对原来白领、蓝领。那么,现在还有一个灰领,以后又会怎么样?法律上还是不确认这样的差别为好,即使现在没有找到办法,也应该含糊一些、中性一些。

        庞丽娟委员说,总则第4条“规范人才和劳动力市场”,是否不妥?易误导和强化人的分层、人才和普通劳动者的区别,建议改成“劳动者市场”。在总则前后和其他各章都提的是“劳动者”,无论人才还是蓝领、劳动力,都是各类劳动者。

        傅志寰委员说,现在劳动力市场有两种,一种是劳动力市场,一种是人才市场。在法律条文中,讲到了人才和劳动力市场,这到底是一个市场还是两个市场,不明确。我估计还是两个市场,人事部门管人才市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管劳动力市场。人为地把人才市场和劳动力市场加以分割不是办法,特别是不能在法律上加以固化,因为这两个市场都是劳动力市场。应该通过制定这部法律,把现存的两个市场有机地统一起来。

        李明豫委员说,法律草案里把配置劳动力资源市场定义为“人才和劳动力市场”,这个定义是否妥当,希望再推敲一下。客观上确实存在人才市场和劳动力市场两种不同的市场,是按归口管理部门的不同而命名的。人事部门归口管理的叫人才市场,劳动部门归口管理的叫劳动力市场。现在从法律上规定了“人才和劳动力市场”,那么什么样的求职者是人才,什么样的求职者是劳动力,把求职者就分成了两种不同的类型,这个是不是合适,很值得推敲。如一个技工到市场来求职,是属于“人才”还是“劳动力”?

        李主其(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委员)说,“规范人才和劳动力市场”,给人的印象就是人才不是劳动力,劳动力不是人才,把两者割裂开了。如果这样割裂的话,我觉得在理念上和负面影响上都会产生很不好的后果。过去在封建社会有劳心者和劳力者之分,劳心者治人,劳力者治于人,所谓劳心者是治理国家的那些人,劳力者是普通的劳动者。在我们社会主义制度下,我们强调的是所有的劳动者都是平等的,只是分工不同,正像“文革”前国家主席刘少奇和清洁工人时传祥的对话,主席和工人只是分工的不同都是劳动者。我觉得如果从现状来讲,确实是现在存在着劳动力市场、人才市场的现实,而这个现实是怎么来的?是在计划经济下,我们政府不同部门的职能分工和体制上的一些问题造成的。在21世纪的今天,我们在制定法律的时候,我们是依据已经过时的、已经不合时宜的那样一种体制和职业分工来做,还是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大家知道马克思主义经典著作区分劳动的时候,只是简单劳动和复杂劳动,不论什么分工都是劳动者。跨国公司的总经理也是被雇佣的。从理念上来讲,我们共产党人的一个理想就是消除三大差别,包括脑体差别。尽管要有一个过程,但应该是一步一步前进的。我们不应该再把人才和一般的劳动者,或者说治理国家的人、工作人员或者干部和一般劳动者来加以区分,而应该明确大家都是劳动者。另外就是影响,如果我们屈从于已经过时的不合理的现实,像我们这样一部郑重的法,在群众中的影响肯定是不好的。道理不必多说,如果从政府的部门体制的分工上一时还解决不了问题的话,至少不要在法律中重复这种不合适的概念。我建议在正式修改这部法的时候,不要再重提“人才和劳动力市场”的概念。

        乌日图委员说,关于人才和劳动力市场的概念和提法,现在的实际情况是,在每个地方都有劳动部门办的劳动力市场,和人事部门办的人才市场。当然这有历史的原因,过去我们把在企业工作的技工,视同知识分子,由人事部门来管理,其他的劳动者就由劳动部门来管理。现在的劳动岗位结构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即使很普通的工作岗位,普通的操作工人都可能在操纵着数控车床或其他高技能设备。还把人分成脑力劳动者和体力劳动者,是非常不科学的。我们也考虑到目前现实存在的劳动部门和人事部门的职能问题,考虑到目前这种管理体制,我认为至少在这部法律上不应该出现“人才和劳动力市场”的提法,至于在实际工作中由两个部共同管是另一回事。现在法律中有几处“人才和劳动力市场”的提法,统一为劳动力市场最好,实在不行就叫“人力资源市场”。

        王祖训委员说,关于规范市场秩序。1.在第3章“规范市场秩序”中,建议增加一条:“国家应当逐步建立全国性的专业技能人才市场,提高专业技能人才的流动性。”理由:目前各地的劳动力市场中存在专业技能人才就业不均衡的状况。如技术工人最密集的辽宁省“下岗”问题最严重,而制造业欣欣向荣的广东省普遍缺乏专业技工。这与专业技能人才的流动机制不健全、专门的劳动力市场发育程度过低密切相关。因此,有必要建立专门的劳动技能人才市场促进优化就业。2.第34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失业预警制度,对可能出现的较大规模的失业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对因自然灾害或者其他不可抗力导致的大规模失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采取紧急应对措施。”建议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健全失业检测体系,建立失业预警制度,对可能出现的较大规模的失业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对因国内国际经济形势发生重大变化直接影响就业的行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采取应对措施;对因自然灾害或者其他不可抗力导致的大规模失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采取紧急应对措施。”理由:若某一行业或某些行业因国内国际经济形势发生重大变化而发生较大规模的失业,国家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最大限度减少结构调整和经济波动带来的就业风险,保持就业局势稳定。

        金华(全国人大民族委员会委员)说,一是建议将第30条第4款“经许可的职业中介机构,应当依法持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修改为“经许可的职业中介机构除免费提供中介服务的以外,均应当依法持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理由如下:从目前我省情况看,职业中介机构分为公益性和非公益性两种。公益性职业中介机构,如劳动保障部门、工商、妇联、残联等社团组织设立的中介机构,均是免费提供中介服务,属于公益性中介机构,不归类在企业范畴内,因此没有必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二是建议在第31条前增加1条:“国家对各类劳务派遣实行行政许可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贺铿委员说,在草案中关于中介组织和建立劳动者就业的职业能力的评价体系方面,我认为应当淡化。因为这部法律是要促进就业,而不是要管理劳动市场。劳动力市场应有相应规定,但不是这部法律的重点。发一个证书,不一定真正能促进就业。现在我们很多部门都发证书,要有上岗证,但是实际上变成了一些部门赚钱的门路,很不好。

        丛斌委员说,提个具体建议。第28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发挥职业中介机构在促进就业中的作用”,就是说必须得经过中介机构,“应当”就是必须要做的意思。必须得通过中介机构来促进就业,这样写合适不合适?促进就业是不是只有这条渠道?是不是就必须通过中介机构?所以我建议把“应当发挥职业中介机构在促进就业中的作用”这句话删掉,不要这么硬性规定。另外,第30条第2款,规定设立中介机构由劳动保障部门和人事部门批准,这说明中介机构还得是两个中介机构,一个是劳动力的中介机构,一个是人才的中介机构,这个法一颁布就又出现了很多中介机构。劳动者就业,不管能否就业,先得给中介机构交钱,这无形当中就增加了劳动者的负担,这个事应当引起我们的注意。我赞成刚才有的委员提出的,就设立一个管理机构,把它和并成一个市场。

        沈春耀委员说,关于劳动力的调查统计和就业失业登记统计制度,在草案第35条中做了规定。我提出的问题,不是不赞成调查统计和登记制度,而是说我们目前使用的、也是多年来一直使用的“城镇登记失业率”这个指标,存在固有的缺陷,没有完全反映出我国现在面临的严峻就业形势。当然,从一个长期的过程来看,这个指标也能反映出就业问题的严重性。现在的城镇登记失业率是4.3%左右。从历史数据看,90年代中期是3%,现在是4.3%,可以看出就业形势日益严重的趋势。现在使用这个指标,就绝对值来讲,不很完全,很多实际上失业、待业、下岗的人员没有进入城镇失业登记统计,这个数据没有很好地、完整地反映现在的就业和失业状况。建议国务院有关部门能够认真考虑一下这个指标的缺陷,可以使用两个数据指标,即调查失业率和登记失业率。调查失业率这个指标,统计部门现在已经做了,只是这个数据没有正式使用。调查失业率实际上要高一些,有的地区、有的行业、有的群体要高很多。城镇登记失业率在口径标准上有一些问题,再加上登记不充分,所以出入和差距较大。我觉得在确立登记和调查制度的时候,能够研究一下这个问题。使用调查失业率和登记失业率两套数据,能够增加全社会对劳动就业问题的重视,有利于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

        刘冬荣(全国人大代表)说,草案第43条,我们制定的是就业促进法,并不是规范会计工作、教师资格等等,如果要各个中小企业都能充分就业,都要有一个执业资格证书真的太难了。我是搞会计教学科研的,会计资格最早是考会计证,最后到高级会计师,都是一步一步考的,难度非常大。这里就业促进法,很显然不是指人民教师,不是指驾驶员、不是指高级会计师或会计经理,所以要连就业促进法这样一个宽泛的内容都建立执业资格制度,我认为这难以做到。现在行业很多,远不止72行,如果每个行业都来一个职业评价体系,实行执业资格证书制度,还写在法里,这是很难的。实行执业资格证书,那应该是已经就业以后的人去进行培训才可以取得,还没有就业的人,他从哪里去取得?而且难度太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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