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思危副委员长说,如何提高劳动者的素质,关键在于职业教育和培训。前些年,尤其大学扩招以后,社会上只认大学这一座独木桥。所以职业教育受到一定的影响。前年中央专门召开了职业教育工作会议,强调了这个问题。职业教育确实和大学教育有不同的地方,这里有几个问题。第一是职业教育的学生,以前有很多补贴,现在没了。第二是职业教育的教师待遇,相对大学来讲低多了。其实我觉得职业教育很重要,特别是要根据市场需要来培养人才。很多企业是招聘职工以后,在企业中进行实习和培训,我们应该鼓励。农民工进城,做护工的,可以对他们进行医护培训,这样有利于他们服务质量的提高,也有利于他们待遇的提高。保姆会一点家政、护理知识,这样会有助于他们的就业,也会受到市场的欢迎。
路甬祥副委员长说,法律里强调的培训,强调地方政府、社会团体和企业对培训的责任,这当然很有必要。我想恐怕还要鼓励部队、学校在培养人才过程中,注意适应社会的需求。解放军做得比较好,搞培养军地两用人才,军人转业退伍到地方以后,有就业创业的能力,要继续坚持,政府要给予支持。现在大专学生碰到就业困难是两方面的原因。一方面是就业观念。许多岗位、许多地区,农村地区、边远地区,一些人不愿意去。另一方面,恐怕教育的结构也不完全适应社会劳动的实际需求,也要有所调整。当然,现在是市场经济环境下办教育,客观上已经存在市场自我调节的机制,但是市场机制对学校办教育反馈和调控往往滞后,周期也比较长一点。所以市场经济国家,在社会上出很多就业预测的书,每年更新。这类书既是给家长看的,也是给当事人看的,引导他们选择学校和专业。但是即便如此,像欧洲已经建立起比较完善的市场经济机制的国家,也同样出现学校的人才培养结构和市场需求结构不协调的问题。我当时在国外的时候,是计算机人才需求量大,但是过了五、六年以后,计算机人才多了,反而机械人才、电气类等传统行业的人才又不够了,所以对劳动力市场的预测,恐怕我们国家要做一些工作。可以委托社科院或者是发改委、劳动部、人事部,以及一些民间机构做一些预测和预报,这样对学校和个人选择有好的引导。教育的层次结构应该与社会需求相适应,可以适度地超前,不应过度地超前。这些问题,都是前进中、发展中出现的问题,我们可以在实践中不断地认识、不断地提高。既然是促进法,除了保障就业者的合法权益,除了要开拓就业的渠道,是否也要在引导就业的观念、在促进全社会有利于就业的教育和培训体制方面也应有所涉及。
韩启德副委员长说,关于劳动力和人才结构,现在确实是一个很大的问题。要解决这个问题,就要加强职业教育。职业教育这几年发展很快,但是我个人认为还不够快。这是因为手中的指挥棒用得不是很好,这个指挥棒就是就业的准入问题。这里也提到规定的行业应该实行准入,具体由国务院规定。现在规定要准入还不够,发达国家为什么职业教育那么火,因为几乎所有的职业都要经过职业培训,而我们现在大多数是不需要的,对职业教育促进的力度不够,所以,一定要规定更多的行业和岗位必须要经过职业培训。也不一定说职业培训都要三年,可以有各种各样的职业培训和教育要求,这样办职业教育才有积极性。因为不去学这个,出来是找不到工作的,职业教育发展了,其本身也能创造很多就业岗位。
李连宁委员说,建议在第4章“职业教育培训”里增加一条,关于鼓励或者是资助学生接受职业教育的规定。就像刚才有的代表讲的,促进就业一方面是扩大就业机会,更重要的是提高就业能力。在职业教育的发展过程中,发展职业教育机构是一方面的因素,现在实际上更重要的是要吸引人们来接受职业教育。现在我们的教育状况是重学历、轻技能,千军万马过独木桥,家里有钱的把孩子送去读高中、上大学,没有钱的送去读职业教育,而职业教育的成本比普通高中的办学成本要高,它又是非义务教育,刚好是越穷,还要交越多的钱去学大家不愿意去做的工作。所以我认为,要办好职业教育机构,更重要的是要鼓励人家来学。因此,我建议在第4章里增加一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减免学杂费,设立助学金等措施,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接受职业技术教育培训”。另外,提高就业能力最大的受益者实际上是企业,劳动者素质提高了以后,进到企业以后,企业的能力就提高了,建议单列一款:“国家鼓励企业设立职业教育的奖学金,鼓励品学兼优的学生接受职业技术教育”。
杜宜瑾委员说,我认为本法还要规定教育机构在促进就业中的作用。一方面政府需要重视职业教育,发挥教育的作用;另一方面,学校的学业内容、教材,中等专业学校、高等学校都应为促进劳动者就业做贡献。我们过去有很多很好的技工学校,后来都被撤销了,被转到其他的学校了。包括我们高等学校的专业设置,一方面高等学校大发展,从专科生、本科生到研究生,有的挂了职业学校的牌子,但是没有很好地承担起职业培训的责任。这里要倒过来定一条,教育机构在培养人才时必须把促进就业作为一个重要的目标。我认为在这个问题上,我们搞教育的同志很值得反思,不然的话我们学校招了这么多大学生,这么多所谓的高等职业学校很多是挂羊头卖狗肉的,并不能适应就业的需要。
柳斌委员说,第2章“政策支持”、第4章“职业教育和培训”,这两章对就业的支持力度还体现得不够。最主要的问题就是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经费没有明确解决,经费从哪里来?比如上千万人在待业,必须要经过培训,但是他们自己还没有就业,很多人拿不起培训经费。那这笔培训经费从哪里来?农村人口需要向城市转移,他们没有钱,因为他们还没有就业。没有就业,又需要培训,那培训费怎么解决?不外乎是政府要拿一点钱,要促进就业,政府就应拿一点钱来促进。再一个是企业要拿一点钱来促进,特别是职工进入企业,是为企业服务的,企业可以有针对性地去支付培训费。比如说职业学校给你培训了100个纺织工,纺织厂就要支付这100个纺织工的培训费。或者先招工,招工后再送到职业学校、职业学院去培训,由企业承担培训费。这些政策应该在法律草案中有明确规定。“政策支持”这一章中要把培训、教育、训练的经费来源问题解决好,这样教育和培训的任务才能够落到实处,否则很难落到实处。
嘉木样·洛桑久美·图丹却吉尼玛委员说,草案第4章关于职业教育工作,在民族地区尤为重要。职业教育是民族教育的薄弱环节,数量很少,质量很低,优惠政策很难到位。希望在第4章中增加扶持民族地区职教工作的内容,以利促进民族地区经济、文化事业的大发展。
庞丽娟委员说,职业教育和培训在提高劳动者的职业技能,增强劳动者的择业和创业能力、促进就业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所以专门有第4章规定“职业教育和培训”,非常有必要,很好。但是我国现在,职业教育与培训的开展存在着诸多困难,一方面是国家的经济发展和经济全球化对劳动者的职业素质与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一方面是现在的劳动者的职业素质和能力也不相适应,亟须提高。许多劳动者的职业素质和能力相对来说是比较低的。现在有许多调查和研究都表明,很多产业、技术工人缺乏职业的专门的培训,具有较高素质特别是高素质的技术人才非常缺乏、非常急需,而另一方面是职业教育与培训严重滞后,资源(包括、校舍、设施、师资资源等)严重闭置。建议国家切实采取有力措施发展职业教育者培训,加强对职业教育者培训的宏观规划,并且开展各种有针对性、有效的培训、服务计划的研发。比如,国家应该组织研发针对不同人群的就业前培训、在职员工培训、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和进城就业劳动者的培训、下岗失业人员的再就业指导与培训等等,针对不同人群应该有不同的培训计划和项目。国家应该组织开展各种有针对性、有效的培训、指导计划的研发,这样以切实发挥职业学校培训机构在促进各类人员职业技能素质提高,就业、创业能力增强的作用。在第4、5章中,建议增加对职业培训机构和就业指导服务机构的评价,建议增加国家应该建立和完善对职业培训机构和就业服务与指导机构的评价体系,实行培训、机构和就业指导服务机构的资质证书制度。不是谁随便成立一个机构、挂块牌都可以进行职业培训与就业指导,并且要进行动态考核,每两、三年进行一次考核,优胜劣汰、优进劣出,这样以确保职业培训机构和就业服务机构的资质,从而有效并确保开展职业培训和就业指导服务的质量。
汤洪高委员说,职业培训问题。现在政府在财政支出里头要拿出一定的财政资金支持促进就业工作。当前我们的职业培训处在一个非常重要的关头,我们国家经济发展很快,但职业培训非常落后。为了落实这个职业培训的资金,建议在法律条文里头写上,希望能把各级政府甚至中央政府的教育经费拨出一定的份额用于职业教育,当然还有一些职工的培训也要加强。
李重庵委员说,政府促进就业的措施除经济政策引导外,其实最长远、最根本的还在于培养劳动者的素质和技能,提高他们就业(包括创业)的能力,途径是职业教育和培训。看来草案中采用习惯的说法,职业教育指的是职教学校进行的正规、系统的教育培养,培训指的是短期的,常常是针对即将上岗的要求,甚至是救急的培训,第4章实际上讲的基本上是培训,很少涉及职业教育。但是长远看,要提高就业能力、提高劳动大军的素质,正规的职业教育都应该是主要渠道。现实中职业教育适应不了需要,问题和矛盾很多,其中一个很大的问题是企业、行业很少介入职业教育,只靠教育机构,很难不“两张皮”。其实从职业教育的专业设立、培养目标和评价标准,一直到教育教学的实施,行业应该从一开始就有参与权、话语权甚至部分决策权。现在省的职业教育过程中不给他们这些权,那企业最后就只有一个否决权,就是你培养的学生不合我用,我不要。这方面不仅历史和国际上有好的经验,而且近年国内有不少企业行业与学校联合,企业发挥主导作用的成功经验。建议在这部法里加一条,专门讲如何鼓励企业、行业参与职业教育,而职业教育学校主动加强与行业、企业的合作。
程贻举委员说,现在世界各国都非常重视通过发展社会公共事业来促进就业,我国更应该大力发展社会公共事业,因此建议在第14条中增加“国家发展社会公共事业,促进就业”的内容,同时将第14条的内容作为第2款加以规定。同时考虑到中央政府和地方各级政府都会安排政府投资和确定重大建设项目来发展社会公共事业,因此建议将第14条改为“国家发展社会公共事业促进就业。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安排政府投资和确定重大建设项目时,应当发挥投资和建设项目带动就业的作用,增加就业机会”。第3章“规范市场秩序”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第一部分是职业中介机构及其管理,即第26-32条,第二部分是政府为促进就业提供的各种服务,即24、25、34、35条的内容,为了使章节清晰明确,建议将第3章“规范市场秩序”改为“职业中介机构”,并在其中保留第一部分“职业中介机构及其管理”的内容、同时将第二部分“政府为促进就业而提供的各种服务”的内容放到第五章“就业服务和救业援助”中去规定。
王祖训委员说,关于职业培训。1.在第4章“职业教育和培训”中,建议增加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面向社会逐步开展职业技能鉴定服务。”理由:我国目前虽有职业培训和职业能力考核,但培训和考核对象往往限于城镇下岗职工。这种状况与我国劳动力队伍的基本构成(包括城镇新成长劳动力、城镇下岗职工、转移到城镇的农村剩余劳动力)不相适应。因此,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面向城乡劳动者开展专项职业技能鉴定服务,为开发就业岗位、提高劳动者就业能力提供公共服务。关于就业服务。1.第5章“就业服务和就业援助”中,建议增加一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地区间就业服务合作,疏通劳动力市场信息传递渠道。”理由:加强地区间就业服务合作,有利于打破劳动力市场分割,实现各地区劳动力市场的供求平衡和不同地区就业的均衡增长。地区间就业服务合作包括:跨省就业服务合作,省内跨地区的就业服务合作、劳动力需求较多地区与劳动力较丰富地区之间的就业服务合作。2.在第5章“就业服务和就业援助”中,建议增加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劳动力市场的信息系统建设,推进就业服务信息化。”理由:建立和完善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络,推进区域内、区域间乃至全国统一的信息网络建设(包括劳动力供求信息网络、职业介绍网络等),有利优化就业服务流程,为求职者和用人单位提供方便快捷的信息服务,提高劳动力市场供求匹配效率。3.在第5章“就业服务和就业援助”中,建议增加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高校毕业生的职业指导,培育高校毕业生就业市场,完善就业服务体系。”理由:目前高校毕业生就业形势严峻,有必要对此专门作出规定,优化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缓解高校毕业生就业压力。
陈佳贵委员说,第一,促进就业是一个很重要的问题,是政府的一个重要职能。草案中写到要建立信息服务体系,但对这个问题写得很不够。我考察了很多国家,他们对信息服务体系建设很重视,重点是推进信息化建设,他们的信息化服务体系建设非常好,只要上网去查,需要用人的单位,用什么条件的人,工资多少,这些都有了,需要找工作的人自己上网去查,对自己合适的就在网上报名,双方满意就可签合同,如果需要面试用人单位也会通知你。这种网络不限于一个城市,而是全国联网。国内我也去考察过一些城市,现在做得好的城市最多就是在本市范围联网,全省都谈不上。在我们草案当中,这一点写得不够,这个恰恰是要政府大力投入的,没有政府投入是搞不好的。第二,关于服务机构和职业中介机构的设立问题,应该统一规划,合理布点。我去一个省会城市调查,他们反映,省级劳动管理部门在这个城市搞了一个服务机构,市又搞了一个,然后各个区也有,重复设置,实际上是争利、争培训费,工作效率又不高。第三,应当鼓励私人办的服务机构发展,我们调查中发现很多机构都是属于劳动部门的,真正的私人中介机构还是比较少。这方面的政策要进一步明确。
刘冬荣(全国人大代表)说,第41条第1款规定,“企业应当建立职工培训制度,有计划地对职工进行职业技能培训和继续教育培训”,这非常好。但下面一款,企业按照国家规定的比例提取教育经费用于职工教育培训,职工教育经费的提取和使用应当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并接受劳动保障等有关部门及工会组织的监督,这难以做到。中间有几个问题。一是经费提取的比例。以前国家规定是按照工资总额的1.5%提取,如果实行了新的会计准则,虽然没有规定是2.5%,但是各个企业都会提,而且税法对这方面也都有规定。草案里用的是“国家规定比例”,太宽泛了。二是该条规定职工教育经费的提取和使用“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但提取比例一般也不需要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而是由董事会决定的。董事会和职工代表大会是完全不同的,这样的提法不妥当。三是“接受劳动保障等有关部门及工会组织的监督”,这是指什么?是指提取比例,还是职工教育经费的使用接受劳动部门监督?其实都不需要接受劳动保障部门的监督,经费如何提取,如何使用,审计部门有权检查监督。
邹晓珊(全国人大代表)说,关于第41条,“企业应当建立职工培训制度,有计划地对职工进行职业技能培训和继续教育培训”,下面说到“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比例提取职工教育经费,用于职工教育培训。职工教育经费的提取和使用,应当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接受劳动保障等有关部门以及工会组织的监督”。这个规定没有错,但是现在能够做到按规定提取教育经费的大部分还是国有企业,从我们当地情况来看,大多都是民营企业,都没有这样做,而且民营企业建立工会的现在也不是很普遍。这一条作为法律定下来以后,就不仅仅是对国有企业,而且是对所有企业。比较担心这条在实际操作中有难度,很可能造成最后就仅仅针对国有企业追究法律责任。
张钟宁(全国人大代表)说,关于技工。从国家的角度来讲,可能对研究是重视的,对技术是不重视的。我觉得我们国家应该重视技术。比如铸造专业,现在我们国家大学里面已经没有铸造专业了,可是铸造现在还是一个比较重要的行当。可能还有一些其他本来应该存在的一些技术性比较强的专业,现在没有了。所以在立法上国家应该把这些重要的领域、专业有所考虑。
吴爱玲(全国人大代表)说,第17页第4章职业教育的培训,我认为写得非常好,很全面,但都是政府指导、政府支持组织。政府的职责是办好义务教育,职业教育应鼓励支持民办。所以我建议加上一条,政府鼓励支持民办职业教育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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