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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促进法草案首次提请审议

增加饭碗,呼唤长效机制

人民日报记者 毛 磊 杜文娟

中国人大网 www.npc.gov.cn日期: 2007-02-27浏览字号: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人口众多是我国的基本国情,就业是民生之本、安国之策。就业促进法草案26日首次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草案内容涉及促进就业的原则、方针和工作机制,建立政策支持体系,规范市场秩序,职业教育和培训以及就业服务和就业援助等方面。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部长田成平当日在会上作草案说明时指出:“有必要尽快制定就业促进法,建立促进就业的长效机制。”

  明确政府促进就业职责

  应当建立目标责任制,接受人大监督

  草案规定,坚持经济发展同扩大就业良性互动,实现社会和谐稳定;国家把扩大就业放在经济社会发展的突出位置,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坚持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多渠道扩大就业,逐步实现社会就业比较充分的目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把扩大就业作为经济发展和调整经济结构的重要目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制定促进就业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草案还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促进就业的目标责任制度以及考核、监督等作出具体规定,并对政府接受人大监督作出规定。

  此外,草案规定,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促进就业工作,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劳动权利。

  建立就业政策支持体系

  逐步建立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的制度

  产业政策、经贸政策、投资政策、财政和税收政策、信贷政策……草案提出建立促进就业的政策支持体系,以充分发挥国家宏观经济社会政策在促进就业工作中的重要作用。

  草案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扩大就业作为重要因素考虑,统筹协调产业政策与就业政策;国家鼓励各类企业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通过兴办产业或者拓展经营,增加就业;鼓励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服务业、非公有制经济、中小企业,多渠道、多方式增加就业岗位等;国家发展国内外贸易和国际经济合作,拓宽劳动者就业渠道等。

  国家实行统筹城乡和区域的就业政策,逐步建立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的制度,促进和引导农村劳动者有序转移就业,鼓励区域协作。

  同时,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做好城镇新增劳动者就业、农村富余劳动者转移就业、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应当根据妇女、残疾人、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退役军人等不同就业群体的特点,鼓励社会各方面开展创新培训、就业服务等活动,提高其就业能力和创业能力。

  逐步推行劳动预备制度

  依法发展职业教育,鼓励开展职业培训

  2006年,北京大学在时隔88年之后,再次成立平民学校,面向农民工开展培训。对于大多数背井离乡的农民工来说,这样的机会少之又少。通常,他们要么自学上岗、要么跟着师傅边干边学。

  就业促进法草案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和引导进城就业的农村劳动者参加技能培训,鼓励各类培训机构为进城就业的农村劳动者提供技能培训,增强其就业能力。

  草案提出,我国逐步推行劳动预备制度,对未能继续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实行一定期限的职业培训。国家依法发展职业教育,鼓励开展职业培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市场需求,制定并实施以就业为导向的职业能力开发计划,加强对劳动者的职业技能操作训练。鼓励和支持各类职业院校、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用人单位依法开展就业前培训、在职职业技能培训、继续教育培训和再就业培训。

  要求建立失业预警制度

  企业成规模裁员必须依法定程序操作

  大规模的失业,不仅影响到劳动者个人的生活,而且对社会造成巨大压力。就业促进法草案提出,企业成规模裁减人员,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失业预警制度,预防、调节和控制可能出现的较大规模的失业。

  草案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培育和完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人才和劳动力市场,规范市场秩序,创造公平的就业环境,促进劳动者通过市场实现就业。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职业中介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不得以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年龄、身体残疾等因素歧视劳动者,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享有与城镇劳动者平等的劳动权利。

  各级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就业与再就业援助制度,对就业困难人员实行优先扶持和重点帮助。

  同时,国家建立劳动力调查统计制度和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统计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人才和劳动力市场信息服务体系;省级人民政府逐步完善用人单位用工备案制度。

        来源:《人民日报》  2007-02-27
责任编辑: 系统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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