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充分体现党和国家关于促进就业的方针政策,并将其制度化,以建立促进就业的长效机制。
二是注重解决促进就业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对目前促进就业工作中存在的劳动力供求总量矛盾和结构性矛盾突出、市场秩序不规范、职业教育培训相对滞后和下岗失业人员就业难等突出问题,草案都规定了相应的制度措施。
三是正确处理中央与地方在促进就业工作中的关系。草案明确了中央与地方在促进就业工作中的责任,规定国家对促进就业工作给予政策支持,国务院要加强对促进就业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应采取各种措施,做好促进就业工作。
四是妥善处理本法与其他有关法律的关系。为了避免法律规定上的重复,草案对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草案、妇女权益保障法、残疾人保障法、职业教育法等在促进就业方面已有明确规定的,只作了一些衔接性的规定。
来源:法制日报 2007年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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