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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事项应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
中国人大网 www.npc.gov.cn
日期: 2006-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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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网北京12月24日电(记者田雨、隋笑飞)“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这是24日再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劳动合同法草案作出的规定。
草案同时明确,在规章制度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作出修改完善。用人单位的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应当在单位内公示,或者发给劳动者。
此外,草案还规定,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无效,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来源:新华网 2006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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