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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与劳动者订合同纳入劳动合同法调整范围

中国人大网 www.npc.gov.cn日期: 2006-12-25浏览字号: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新华网北京12月24日电(记者隋笑飞、张琴)为解决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人员的权益保护和争议处理的法律依据问题,24日再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劳动合同法草案扩大了适用范围,将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纳入调整范围。  

        目前,除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工作人员之外,事业单位中签订聘用合同的人员由于行政管理部门权限划分的原因,不适用劳动法的规定,发生争议时无法可依,不利于保护其合法权益。  

        基于此,目前的草案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适用这部法律。  

 根据草案,除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外,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其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依照劳动合同法执行。

     来源:新华网  2006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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