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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草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草案)》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修订草案)》修改意见的报告

2006年8月26日在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上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 杨景宇

中国人大网 www.npc.gov.cn日期: 2006-11-17浏览字号: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本次常委会会议于8月22日下午、23日上午分别对监督法(草案四次审议稿)、企业破产法(草案三次审议稿)、合伙企业法(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和进行了分组审议。法律委员会于8月24日下午召开会议,对三个法律草案进行了审议。财政经济委员会和国务院法制办、国家税务总局、最高人民法院的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现将情况报告如下:
        在本次会议审议中,常委会组成人员普遍认为,这三个法律草案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的意见几经修改,已经比较成熟,建议本次会议进一步修改后通过;同时,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也提出一些修改意,见。法律委员会认为,三个法律草案是可行的;同时,提出以下主要修改意见:
        一、关于监督法(草案四次审议稿)
        (一)草案四次审议稿第三条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监督职权,应当服从并服务于国家工作大局,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改革开放。”有些常委委员提出,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路线的内容是“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应予完整表述。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这一条修改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监督职权,应当围绕国家工作大局,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改革开放。”
        (二)草案四次审议稿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预算安排的农业、教育、科技、医疗卫生、社会保障等资金需要调减的”,人民政府应当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有的常委委员建议在上述规定中明确列入“文化”一项。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上述规定修改为“预算安排的农业、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社会保障等资金需要调减的”,人民政府应当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
        (三)草案四次审议稿第十九条第二款中规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对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和审计工作报告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有些常委委员提出,常委会组成人员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报告的审议意见,也应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上述规定修改为“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报告、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和审计工作报告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同时,在这一条第三款规定的需要向本级人大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的内容中,相应增加“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报告”。
        (四)有的常委委员提出,草案第九条对确定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议题的途径作了规定,建议对执法检查的议题如何确定也相应作出规定。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草案四次审议稿第二十一条修改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参照本法第九条规定的途径,每年选择若干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有计划地对有关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组织执法检查。”
        这里,还有一个问题需要说明。有的常委委员提出,监督法通过后,1999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加强中央预算审查监督的决定》和2000年3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加强经济工作监督的决定》是否继续有效,应予明确。法律委员会经研究认为,上述两个“决定”为加强全国人大监督的有关工作程序未纳入监督法;有关加强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职权的主要程序尽管已经吸收到监督法中,但也还有一些很具体的工作程序没有也不必写进监督法。因此,监督法通过后,这两个“决定”仍然有效。
        二、关于企业破产法(草案三次审议稿)(略)
        三、关于合伙企业法(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略)
        此外,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还对三个法律草案作了一些文字修改。
        这里,需要说明: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全国人大代表、专门委员会成员、省级人大常委会负责同志对三个法律草案还提出了其他一些意见和建议。法律委员会研究认为,这些意见和建议,有些在草案修改过程中已经反复研究过,有些问题还缺乏成熟的实践经验。因此,对草案有关规定以不再改动为妥。
        三个法律草案的建议表决稿已按上述意见作了修改,法律委员会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审议。
责任编辑: 系统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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