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士能委员说,监督法涉及到我国的政治制度、国家体制,所以很重要,是一部政治性很强的法律。党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都高度重视。这些年来,特别是从这几次的审议情况来看,都充分发扬了民主,从理论到实践都做了大量的调查研究工作。应该说已经很成熟了。今年6月份第22次常委会会议对三次审议稿进行了讨论,今天提出的第四稿充分吸取了大量的修改意见,能够充分体现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体现了人大监督是我国家监督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体现了人大依法履行监督职权,保障和规范监督,促进依法行政、公正司法。监督法草案在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等方面都具有比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在上次审议中提出的一些比较重大的问题,应该说这一稿里都已经吸取了。这一稿处理得比较恰当,提出了定位的问题,从全国人大的监督工作,明确为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职权。从监督范围来说,由“个案监督”、“述职评议”,规范为对“一府两院”专项工作的监督。对述职评议,应该说各级政府也在推进和进行,有一定的积极意义。但具体的操作比较难,只是对一个人工作评价而已,对整个政府的工作,怎么来评价?怎么来审议?不能有全面的、比较客观的估价。所以,现在明确为对“一府两院”专项工作的监督,这样比较符合人大监督工作的实际。本届以来,全国人大常委会每年都要就一些关系到改革、稳定、发展的重大问题、关系到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等对国务院和高法、高检进行监督,听取报告和进行审议。如从2003年“非典”开始就开展这项工作,要求国务院进行汇报,包括以后的禽流感、能源的形势和节能措施等等,以及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等都进行了审议。今天上午听了“说明”,也看了稿子。从现在来看,已比较成熟,所以我赞成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
程贻举委员说,监督法草案已经是第四次修改了,内容非常符合中国的国情,非常符合中国的社会主义制度,也是目前各级人大常委会所做的主要工作,我认为草案很好,我们不能拿外国议会的监督制度生搬硬套中国的制度。这次修改之后更完善了,赞成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
丛斌委员说,监督法草案经过四次修改,我认为基本成熟,主要有四个特点:一是体现了以宪法为依据的立法原则。二是体现了走中国特色政治发展道路的基本精神,如第3条的规定。三是对各级人大常委会的监督职责规定得明确,可操作性强。四是吸纳了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合理意见和建议。所以本人对这次讨论没有新的修改意见,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王涛委员说,这次监督法草案修改得很完善了,不管是指导思想、指导原则,还是框架结构和主要内容,都很全面。现在已经是第四次审议了,通过这次修改基本上成熟了,所以我赞成这一次略加修改在本次会议上尽快通过。这次我们审议的是各级人大常委会监督法,实际上监督法的制定是有着非常好的基础的,长期以来,不管全国人大常委会履行监督职责还是地方人大常委会履行监督职责,都积累了丰富的经验,而且在履行监督职责过程中指导思想、指导原则、工作内容、工作程序和工作方法还是比较成熟的。在此基础上制定的监督法涵盖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的监督职责,而且叙述得很全面,有利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各级人大常委会更好地,更规范地履行监督职责,提高监督水平和实效。本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主要的任务就是提高立法质量和监督实效。因此监督法的出台,对于提高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各级人大常委会的监督质量是非常重要的,也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在提高监督质量与实效,进行法制建设中的一个重要举措。将全国人大常委会长期履行监督职责实践过程中积累下来的经验,提高到了法律的层面上,将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各级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工作纳入到法制化的轨道上,这样很好。我认为监督法草案已经成熟了,希望本次会议能够尽快通过,这是本届人大常委会在法制建设当中迈出的重要一步。
邢世忠委员说,我认为这次会议提供的监督法审议稿修改得很好,明确了人大实施监督应坚持的原则,正确地处理了人大实施监督与坚持党的领导的关系、与支持政府工作、支持法院和检察院工作之间的关系。我们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外国的议会是不一样的,我们是在党的统一领导下,行使宪法和法律赋予我们的职权对“一府两院”实施监督。草案对监督什么,怎样实施监督,都写明确了。没有什么修改意见,我建议经过这次审议后通过。
何晔晖委员、杨兴富委员、张志坚委员、姚湘成委员认为,监督法政治性非常强,修改稿既符合宪法的基本原则,又充分体现了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原则要求。监督法草案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框架结构和主要内容都是正确的,草案吸收了各个方面的意见,比较切实,操作性强,同意此次会议审议修改后提请表决通过。
金烈委员说,监督法草案经过进一步的修改,我感觉比较成熟。特别是:第一,简化了名称,人大常委会只有县级以上人大才有,乡镇是没有的,确实可以不要原来的“县级以上各级人大常委会”,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就可以了。第二,上次审议时,我提出草案三次审议稿第17条第2款和第24条的规定也应适用于地方,这次都修改了,体现了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非常尊重委员的意见。我认为草案已经很成熟了,同意这次表决通过。
贾瑞琴(全国人大代表)说,我对监督法草案谈几点意见和建议。1、草案的制定充分体现了立法的严肃性和民主性。制定监督法的工作是比较艰难的,从1986年就开始酝酿研究,七、八、九届人大都组织了专门的班子进行起草,从九届到十届审议了四次,从酝酿到起草、定稿、一审、二审、三审。在党中央的直接指导下,征求方方面面的意见和建议,特别是全国人大常委会组织专门人员到基层市、县进行调查研究,在多次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形成了现在提请审议的监督法草案,成为符合我们国家的国情、内容比较成熟的一个法律文本。我感到这个草案体现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制定监督法的高度重视、严肃认真,而又非常慎重的态度。2、草案的定位比较准确,指导思想比较明确。今天上午听了草案的审议结果报告以后,我感到草案将监督法的调整范围确定为规范各级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工作,草案的名称也进行了修改,这种调整和界定,非常符合实际,充分保障了各级人大常委会对“一府两院”工作实施经常性监督的职能,同时草案针对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政治性很强的特点,依据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在总结多年来监督实践的基础上,明确规定了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权要遵循的主要原则,使监督工作能够既不失职,又不越权。从这些情况来看,草案实现了立法定位上的准确,同时草案也坚持了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地统一起来,坚持从实际出发,区别不同的情况,对草案加以修改、完善。从哪些方面来体现呢?这次的草案对实践经验比较成熟的加以深化,做出了具体的规定。实践经验尚不成熟,又需要做规定的,做出了原则的规定,为进一步改革留下了充分的空间。缺乏实践经验、各方面的意见又不十分一致的,暂不做规定,这样的指导思想有空间、有余地,非常符合实际。3、草案进一步突出了监督的实效性。草案第2章听取和审议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等具体规定,增强了人大监督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从近年来地方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权的实践来看,对政府专项工作进行评议,的确是一种很好的、经常性的监督形式。现在的草案对人大常委会监督“一府两院”专项工作做了程序性的规定,听取和审议政府专项工作报告的主要形式,对监督工作的评议可以直接反映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普遍要求解决的问题,体现了群众监督、集体监督,更加突出了监督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对此,我比较满意。我曾经两次提监督法要尽快出台的建议和议案。按照法律的规定,各级人大常委会履行监督职权的过程中,会更加关心人民群众关心的问题,使监督效果更加有深度、有力度,会使一些问题能够得到切实有效的解决。此外,修改后的草案,对法院、检察院的监督,重点放到了群众关心的问题上,听取和审议两院工作报告的形式,督促司法机关从制度上解决司法不公的问题。这样的修改比较符合基层的工作实际。因为人大是国家的权力机关,不是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法院、检察院可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因此人大对两院的工作监督应该遵循集体监督事后监督、不代行使职权的原则。人大常委会对“两院”行使监督职权的时候,可以针对基层单位和人民群众反映的个案问题要求“两院”认真处理,按照司法程序予以纠正,并向人大常委会报告。这样既能发挥人大常委会依法监督两院工作的职能,增强监督的实效性,又能保证“两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这个草案都作了非常好的规定。4、草案已经具备了出台的完备性和成熟性,现在监督法草案是经过长期的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反复征求意见后形成的,比较成熟,体现了较高的政治智慧和立法智慧。整个草案系统地规定了人大监督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监督重点,以及监督形式、监督程序和监督要求,是一个全面的、系统的法律文本,同时有着很强的操作性和规范性。对各级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的规范化起到了制度上的保证作用,并且体现了国家的法治统一性原则,符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的要求,符合我们国家民主政治建设的实际,也符合长期以来人大在监督实践中的具体实际,我认为监督法早日出台,对于人大依法履行监督权,加强和规范监督工作,促进依法行政,公正司法,意义是非常大的。作为一名来自基层的全国人大代表,特别希望通过这次常委会把这部法律草案审议好、完善好,并尽快提请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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