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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总则

——发言摘登:分组审议监督法草案(二)

中国人大网 www.npc.gov.cn日期: 2006-09-01浏览字号: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张志坚委员说,提几点具体的修改意见:一、建议在第1章“总则”中增加一条,“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监督职权的时候,可以根据需要,邀请本级全国人大代表参加监督工作。”因为,在实际工作中,人大常委会邀请全国人大代表参与听取专题工作报告、参加执法检查等的做法已经很普遍,在该法中能把这种做法作出原则性的规定,有利于调动人大代表的积极性,更充分地发挥他们的作用。二、建议将条文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改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这样就能与后面的条款表述一致起来,避免引起误解。如果要强调乡镇人大不设常委会,这里面所说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县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放在附则里说明。  
  
        关于第3条  
        冷溶委员说,“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监督职权,应当服从并服务于国家工作大局……”这一条很重要,是常委会行使监督权的指导思想,或者说是根本原则。到底应该怎么表述这个指导思想?还应该再考虑一下。原来的稿子是把“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的基本路线进行了表述,修改之后,四项基本原则和改革开放都有了,唯独“一个中心”没有了。这和过去写这一条的初衷有所变化。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特别要强调抓住主要矛盾,写上“一个中心”是必要的。这里涉及一个问题,到底常委会行使监督权的指导思想是什么,这一条写些什么内容?任何一部法都应该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是不是每一部法都要写上。我认为,如果要写上,干脆就写完整。如果不一定写上,则可根据监督法的实际,写这样四句话作为指导思想:“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服从并服务于国家工作大局。”  
        陈佳贵委员说,监督法有些地方还需要斟酌。草案把原来的内容做了修改,增加了“应当服从并服务于国家工作大局”这句话,这是很有必要的。但是后面又去掉了“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改成了四个坚持。这里有一个问题,党的基本路线包含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现在把“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去掉了,只讲了四个坚持,这样会引起误解,我认为,要把“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加上去。  
        赖爱光(全国人大华侨委员会委员)说,监督法草案经过几轮的修改,已经比较完善。当前能通过是很适时的。为了更全面体现宪法和党的长远基本路线,我认为还是把“坚持以经济建设为重心”和贯彻“科学发展观”的内容加进去比较合适。  
        金烈委员说,今天说明当中关于指导思想的说明,说的是这样可以更完整地表述党的基本路线,但是党的基本路线是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恰恰一个中心没有写,会不会被人误解,觉得这个中心变了?所以,我建议在“应当服从并服务于国家工作大局”后面写“坚持经济建设为中心”。  
        李明豫委员说,关于总则条文的表述,其中一条是讲行使监督权的时候要遵循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但是现在用“五个坚持”来表述,我觉得还可探讨一下。这一条里应该有这样几层意思,第一层意思是人大行使监督权是要在党的领导下行使;第二层意思,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第三层意思是坚持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第四层意思是把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写上。科学发展观的提出是我们党执政理念上的一个重大发展。我们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也好,审议审查计划、预算草案也好,进行执法检查也好,都要以科学发展观作为指导。所以,我认为这点应该在条文中写进去。它不是“工作大局”所能概括的。建议文字上调整为“……行使监督权,应当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科学发展观,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改革开放。”  
        李从军委员说,监督法草案总则第3条,今天上午乔晓阳同志已作了说明,我认为还有必要发表点意见。建议在第3条仍需加上“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从政治层面上讲,贯彻科学发展观是十六大以来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指导思想,这是作为指导思想提出来的,它不是一般的原则,在这样一个重要的监督法中,应该体现这个指导思想。从技术层面来说,我们的监督法要去监督什么?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能不能体现科学发展观,是不是按照这个做,是我们监督的一个重要内容。从政治层面和技术层面上考虑,都应该把“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写进去,放在监督法的总则当中。建议修改成: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引下,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改革开放。  
        王英凡委员说,“应当服从并服务于国家工作大局”,这句话加在这里不太准确,因为监督法是依法监督,包括宪法和其他法律,但是又写上“服从和服务于国家的工作大局”,对这个“大局”的理解也是不一样的,又涉及到法与大局的关系,较复杂。所以还应该再推敲一下。  
  
        关于第6条与第7条  
        司马义·艾买提副委员长说,我认为监督法草案四次审议稿很好,赞成本次会议表决通过。有一条建议:建议将第6条与第7条的位置调换一下。应该先是“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监督职权的情况,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接受监督。”因为常委会首先是向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应该先把这点突出出来。  
        李连宁委员说,建议在第6条中“向社会公开”之前加上“依法”。目前整个监督法里面,有一些写了公开,有一些没写公开,而且后边条文中规定还要“应当予以保密”,“在调查过程中可以不公开情况”,而在总则中,要求所有的监督都应该公开,是一个原则,后面又规定可以不公开,并且还要保密,表述上就不一样。实际上还有一些问题,可能还会涉及国家机密,不宜笼统地规定都向社会公开。所以建议这里加上“依法”二字。  
        王涛委员说,草案第7条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监督职权的情况,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接受监督。”这一规定很重要,是不是考虑把“应当”改为“定期”?即“定期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  
        李主其(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委员)说,我认为监督法草案修改得很好,委员、代表们的意见都得到了很好的反映。还有一个小的修改意见,不知道是否合适。我认为第6条和第7条的位置应该调换一下,“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监督职权的情况,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接受监督”这句话应该放在第6条,然后才是向社会公开,即第7条。也就是说,先向人民代表大会报告,接受监督,再向社会公开,比较合乎程序。  
        郑功成委员说,我对监督法草案讲几点小的不同意见。第一,草案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据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行使监督职权”,建议修改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据宪法和本法行使监督权。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的规定”,因为本法即是常委会的监督法,是常委会行使监督权的最基本的依据,本法没有规定的才适用其他的法律,这样才讲得通。第二,第6条、第7条建议颠倒顺序,全国人大常委会是由人民代表大会选出,应该先向人民代表大会报告,然后才是向社会公开,因此,建议这两条顺序颠倒一下,逻辑上更通一些。  
        姚湘成委员说,提个建议:第7条“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监督职权的情况,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接受监督”,常委会向人民代表大会报告本身就包含了接受监督,但是报告也不仅仅限于接受监督,所以“接受监督”四个字放在那里很别扭,建议删去。第6条“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监督职权的情况,向社会公开”,这部法审议通过以后,常委会行使监督职权的情况要向社会公开的话,从程序上来讲,应该是在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以后,才能向社会公开,如果在报告之前公开了,就会缺少人民代表大会的审议监督关,所以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监督职权的情况,应该放在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以后,再向社会公开。因此,我建议第6、7条合并,可以改成“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监督职权的情况,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并适时向社会公开”,加上“适时”二字很有必要,向人民代表大会报告以后,还要有一段适当的做好相关工作的时间才能向社会公开。两条合并,既简明扼要,又符合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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