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涛委员说,草案规定:“严格控制经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科目之间的资金调整。预算安排的农业、教育、科技、医疗卫生、社会保障等资金需要调减的,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法律委员会在修改报告中也明确提出,这一条是非常重要的,既强调了前面一部分,又强调了必须保证农业、教育、科技、医疗卫生、社会保障等资金需要。这里提出的“调减”,意思是要保证农业、教育、科技、医疗卫生等保障基金不能降低。这一规定符合我国国情确实很必要,但是用法律条文来规定,是不是范围窄了点?是不是应该改为“需要调整”的?需要“调整”既包括了增加,也包括了减低,范围更广一些,这样表述是不是更好一些?
刀美兰委员说,我提两点建议。第一,“严格控制经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科目之间的资金调整。预算安排的农业、教育、科技、医疗卫生、社会保障等资金需要调减的,”预算安排的农业、教育、科技、医疗卫生,建议增加“文化”。第二,关于如何监督预算资金方面的问题,特别是在省、市有权有势的个别领导乱用资金如何去监督,谁去监督他们?有的钱没有用在点上,因为现在贫穷的地区很多,在少数民族地区,通过视察大家也都知道,很多事情没有得到真正的监督和真正的落实,这方面群众的意见是比较大的,所以应该在这方面加大监督的力度,在这个方面很多地方还存在很大的问题,而且不是一般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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