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永炎委员说,“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对执法检查报告的审议意见连同执法检查报告,一并交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研究处理”,执法检查报告所要求的两项基本的内容,其中有执法当中存在的问题和改进执法工作的建议,还有关于法律法规修改和完善的建议。上一条文第2款第2项内容是要列入程序的,反复、细致、认真地研究才能够进行处理。第1项执法检查报告所提出的存在的问题和改进的建议,有一些需要及时地加以处置,所以我觉得“研究处理”4个字应该有一定的时限。应该是审议意见连同执法检查报告,给“一府两院”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研究处理方案、措施,因为执法检查报告的第1项,存在问题和改进执法工作的建议,有很多是比较具体和十分重要的,是需要马上办的。
崔林涛(陕西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说,信访问题,原来在初稿时专门表述了一下,这次修改以后,把它去掉了,只是在听取和审议专项报告中确定专项报告的源头是从哪里来的,主要是五个方面,其中有信访,我认为还不够。但是往哪里放,现在的九章中没有地方放,把这个增加为一条就解决问题,也符合工作实际,我建议放在第四章,把第4章的标题改一下,即“对法律、法规实施的情况开展检查和办理人民代表、人民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一部监督法,一章标题是“执法检查”,改成“对法律、法规实施情况定时检查”,之后是“办理人民代表、人民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这样是否好一点。在这一章增加一条就是“信访问题”。在地方上,这个问题是非常突出的,而且越来越突出。全国人大常委会领导同志多次讲过,人大的信访是人大实施监督的一个很重要的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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