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松年(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委员)说,第5章“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实际上是两个方面的内容,把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规范性文件监督、对“两高”的司法解释监督作了规定,我的意见是,程序方面是不是还可以再完善一些?因为如果程序不完善,说了等于白说。县级以上各级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具有这个权力,这是宪法中规定的。有没有可能像立法法中规定的那样,规定由谁提出来,对于同级人民政府通过的规章,如果要进行监督有没有违宪违法的情况,省里哪些机构有权提出来?是否企事业单位、其他机关、人民群众都有权提出来?我认为这方面要写清楚,要跟立法法中的规定一致起来。立法法中规定,对于行政法规或者地方性法规违宪违法,国家机关,包括省一级的人大常委会可以提出审查的要求,其他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可以提出建议,但是好像没有一个具体的程序。比如说假定有一个国家机关或者是公民认为是违宪违法,他提出来以后,人大常委会应该在几天的时间内作出回答?或者比如说收到了这种申诉信以后,在多长时间内要作出回答?比如省市一级的人大常委会收到以后,首先要先告诉他已经收到了。其次要规定在多长时间内作出回答。这样才能使这个规定真正落到实处。同样我觉得,对于司法解释,有关条文说得很好,也应该有个程序。这里说了一个备案的时间是公布后30天,我觉得太长,我认为10天就够了。因为已经公布了,很快就可以送到人大常委会去,不用那么长的时间。时间太长了,可能实际生活中已经开始运作了,再去干预就会比较麻烦,可以早一点。另外,其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公民个人对“两高”解释有意见的话,应该提出审查要求,对提出建议一方,是不是也有一个规定,即收到建议以后应该告诉他收到了,多长时间内要给予回答。是不是可以考虑程序再明确一些。
李重庵委员说,草案第32条的文字比较长,为便于理解,建议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和其他专门委员会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同法律规定相抵触”后加一个逗号,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不予修改、废止的”,可以提出议案,这里讲的议案有两种:一种议案是可以提出要求高法、高检予以修改、废止的议案;一种议案是提出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法律解释的议案。这两个议案都需要由委员长会议来决定是否提请常委会来审议,最后做决定的都是常委会,专门委员会是不能作出决定的。所以,一是在“相抵触”后加一个逗号。二是修改为“可以提出要求最高人民法院或者最高人民检察院予以修改、废止的议案,或者提出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法律解释的议案,由委员长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如果我理解是对的话,这样表述可能更清楚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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