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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劳动权益不应惧怕“撤资”

张魁兴

中国人大网 www.npc.gov.cn日期: 2006-05-15浏览字号: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如果实施这样的法律,我们将撤资。”在4月23日,上海“《劳动合同法(草案)》研讨会”上,来自上海跨国企业人力资源协会的一位代表如是说。此语一出,会场一片哗然。一名与会代表当即站起来,反驳她是在“要挟”——是以外商投资为条件,要挟我国维持劳动力低水平保护(5月11日《21世纪经济报道》)。  
        对《劳动合同法(草案)》有关内容进行争议或提出不同意见,这是《劳动合同法(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必然会遇到的问题。正如国务院法制办《劳动合同法(草案)》草案课题组组长常凯所言,“草案确实有些条款不严格,因此才需要征求意见,以供进一步修改。”在笔者看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是法治进步的体现,但是想以外商投资为条件“要挟”阻止法律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应该受到社会的谴责。  
        我国的劳动者工资水平低是世界公认的。在两会期间,有报道说,6位基层工人代表的月均工资只有900元,某一线职工代表月工资竟是400元!4月22日,在北京大学举行的一个关于企业社会责任的研讨会上,深圳当代社会观察研究所所长刘开明说:“全国没有一个省市的最低工资达到国家要求,即当地月平均工资40%至60%的标准。”劳动者工资水平低,不仅影响劳动者的工作积极性,也影响着社会和谐。  
        给予劳动者适当的工资报酬,是社会主义国家和资本主义国家都必须遵守的工资理念。然而,在我国劳动者的工资普遍偏低,特别是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编制外雇用人员和进城农民的工资,既没有政府保护,也没有法律保护。“血汗工厂”和同工不同酬现象比较多。劳动力成本低是我国的国情,但这国情不是自然的、合理的,而是国家政策和人为因素造成的。这是亟须解决的问题,怎么能当成吸引外资的永久性“筹码”?  
        笔者以为,《劳动合同法(草案)》在其条文中作出大量保护劳动者权益、提高劳动力成本的规定,是维护劳动者权益的有效方式,也是法治社会、文明社会对劳动者的应有保护。不论是外企还是国内的用人单位,都没有权力也不能任意地把劳动者当成廉价的赚钱“工具”,在牟取利益的同时却不为劳动者提供失业、工伤、养老等各方面福利,对劳动者肆意盘剥。  
        有人认为《劳动合同法(草案)》实施后会影响经济发展。笔者很不赞同该观点。社会首先是人的社会,应该保障人的尊严,这要高于经济发展。社会的文明进步是建立在对人权的尊重和保护的基础上,而非单纯对经济效益的追求上。  
        如果一个企业只想着赚钱,缺乏对劳动者的尊重、对劳动权益的保障,即缺乏应有的企业社会责任感,这样的企业无论外企还是内企,即使能创造再多的GDP,我们也没有欢迎的理由。立法机关更不应该因为个别企业的要求,而放弃保护广大底层劳动者的基本权益这样的神圣职责。
        来源:检察日报  2006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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