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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证看待劳动合同短期化

沈水生

中国人大网 www.npc.gov.cn日期: 2006-05-10浏览字号: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近来,围绕劳动合同短期化问题,社会上有广泛讨论。很多观点中肯务实,但也有一些认识不客观、不全面,有必要对这个问题深入、辩证地分析。
  首先,劳动合同短期化涉及两种情况:一是合同期限太短,一般在三年以下,有的甚至一年内签订四次,影响了劳动者的职业稳定感;二是与中年劳动者对退休前就业稳定的愿望相比,一些合同的期限短,即企业只使用劳动者的青春期,使不少中年劳动者面临失业风险。若只看到后者,设计出的制度即使解决了中年劳动者就业问题,也避免不了其他劳动者的职业焦虑;若只顾及前者,可能出现企业与年轻劳动者签订30年劳动合同,却在其50多岁时终止合同,从而使劳动者失业。
  第二,劳动合同短期化是社会问题,也是法律问题。尽管劳动合同短期化不违法,也不等同于劳动关系短期化,但它影响很多劳动者的身心健康,导致中年劳动者失业,影响劳动者对企业的归属感和企业长远发展,影响劳动关系及社会和谐,因而是一个社会问题。这个社会问题,虽不是由于执法不到位所致,但应当通过完善立法加以解决。
  第三,劳动合同短期化是急需解决的问题,但并不是所有劳动者都认为劳动合同期限越长越好。很多农民工是以一年为外出务工周期,在春节后才决定当年是否外出、是否改变务工城市或企业。超出一年的合同期,对他们并无价值,有时甚至还妨碍他们的就业决策。所以,设计制度时不能一刀切,而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第四,解决劳动合同短期化问题,决不能以牺牲双向选择的劳动用工机制为代价。这一用工机制使劳动者自主择业、企业按需用人,促进了劳动力资源按市场规律合理配置,极大地解放了生产力,为20多年来经济社会的平稳快速发展作出了贡献。设计解决劳动合同短期化问题的制度,应侧重于引导,在特殊情形下可适度限制企业选择合同期限的权利。但决不能退回到计划经济时代僵化的用工机制。
        来源:《人民日报》  2006年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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