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人士认为,草案仅对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作了原则性规定,但对用人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未作规定,使劳动执法部门很难对企业劳动用工情况进行全面监管,为用人单位逃避法定义务提供了可乘之机,为劳动者维权增加了不便。为此,建议将签订劳动合同确定为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并增加相应的处罚条款。还有人提出,草案虽然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却未将社保问题纳入劳动合同的必备内容,而且对企业不为职工缴纳社保费的行为,未作处罚规定,这容易导致企业以劳动合同未规定社保内容为由逃避为职工参保的责任,不利于职工社保工作的开展。为此,建议将职工社保纳入劳动合同必备内容。
其他建议还包括,涉及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应有限度,裁员规模不应是工会维权的惟一标准,劳动合同文本由劳动部门监制等。
来源:新华网 2006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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