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农民工群体的意见和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相关人士回应说,“制定劳动合同法时,条文的设计要考虑到农民工的因素,要注意到他们的特殊情况,要能够保护他们的利益。”其实早在1951年,国际劳工组织大会便通过了“同工同酬公约”,我国的《劳动法》也明文规定了同工同酬的分配原则。同工同酬的分配制度,旨在鼓励按个人对社会的贡献的大小取得个人消费品,其在激发劳动者的生产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发展社会生产力等方面所起的积极作用也十分明显。故而同工同酬理应成为检验即将出台的《劳动合同法》之“成色”高低的关键性法条!
当然,作为长期无法享受到同工同酬待遇的农民工群体,他们对即将出台的《劳动合同法》还有许多期待。其中包括期望能解决普遍存在的超时、超强度劳动现象和农民工的保险问题,以及企业不与农民工签劳动合同等等问题。但其核心问题,恐怕仍然是期望《劳动合同法》的颁布实施,能促使正式工与农民工合二为一,并使所有劳动者在法律面前得到平等保护,这也是解决包括同工同酬在内的所有问题的关键所在。此外,劳动合同作为体现雇主与雇员之间法律关系的载体,其执行情况却并不令人乐观。据中华全国总工会统计,截至2005年底,全国已建工会的企业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65.4万个,占已建工会企业总数的38%;签约职工5771.4万人,占已建工会企业职工总数的48.6%;签约农民工910.8万人,占已建工会企业农民工总数的39.5%。已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尚且不能过半,而没有建工会企业的情况,也就可想而知了。
如今,为促进农民工进城就业,一些地方正着手清理和取消针对农民进城就业的歧视性规定、不合理限制和乱收费制度,积极构建城乡统一的劳动力市场,同时开放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实行统一的免费求职登记制度,为进一步实现农民工与城镇职工同工同酬的目标打下了基础。但在实际运作中,许多单位在同工同酬上仍并不能令人满意,甚至出现干部干活比不上职工、正式工干活比不上临时工(农民工)的情形。在一些单位,干部对职工颐指气使,正式工袖手旁观,农民工尽管拿的报酬最低,却干着最苦最累的活计。更加不公平的是,正式工拿着优厚的薪金出工不出力,农民工报酬低活计重还得时刻提防着被解雇。如此陈旧且不合理的用人体制,不仅严重挫伤了员工的积极性,更与市场经济规则不相兼容,同工不能同酬正是造成此种情形的最大肇因。
因而,要改变传统分配制度既欠公平、也无效率的现状和格局,实施实质意义上的同工同酬是其应有的法律保障。而能否把同工同酬原则写进《劳动合同法》的法条,更是检验其“成色”高低的一项重要标准和尺度。(周士君)
来源:中国妇女报 2006年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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