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草案公开征集意见,这种开门立法的方式本身就是民主法制的进步。而从征求意见的情况来看,农民工群体对该法的关注与积极参与,则反映了农民工这一群体对立法话语权的集体诉求,以及他们对依法维护自身权益的期待。像要求“同工同酬”之类的农民工意见建议其实只是表象而已,他们的实质指向则是呼唤权利平等。
让我们来看看这300多名要求“同工同酬”的农民工的来信,“与同工种、同岗位的固定工相比,我们的工作量是他们的2倍以上,没有节假日、星期天,没有病假、婚丧假,不享受年薪假,不享受任何福利待遇。我们的工资收入只是他们的1/3到1/5。”他们的处境是一种多么令人惊讶的景象!单从《劳动法》角度来讲,该企业就存在明显侵犯劳工权益的行为,劳动监察部门早应该依法予以纠正。而目前的问题是,《劳动法》规定企业义务的一些条款因缺乏制度刚性和执行力度,却往往弱化了农民工们获取合法权益的诉求。
农民工的权益之所以得不到有效保护,只停留在不拖欠工资等层面上,并不仅仅是因为这一群体处于城乡两元体制夹层的特殊性,而是缘于我们没有真正地赋予他们应有的权利,也就是说他们的权利缺乏刚性的保障。
赋予权利并不是法律给予公民的施舍,而是法律作为规范社会利器的应有之义。赋予公民平等的权利是法律的制度正义所在,赋予公民刚性的权利则是法律的至高权威所在。试想,我们如果正视农民工的权利与地位,而不一味强调其是“特殊群体”;如果社会能形成一个公正、平等、刚性的用工体系,农民工权益保护还会像今天这样困难重重么?农民工获得“产业工人”待遇的期待还会是空中楼阁么?
在劳动合同法征求意见之际,农民工能以自己的切身经历提出意见与建议,这是一件好事,其中既隐喻了农民工权利意识的觉醒,又饱含了农民工对法治社会、和谐社会的期待。我们希望立法部门能够充分考虑农民工们的意见建议,并在正式公布的法律中得以体现;我们更期待农民工能早日获得产业工人的地位与权利。
来源:燕赵都市报 2006年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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