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先生是鞍山某国营企业中层干部,他说,拖欠工资问题是大家最关心的事情,建议草案中增加一些内容,把“关卡”前移,不能一味地等工资发生拖欠后再处理。
营口市民张先生表示,企业在辞退打工者时往往会主动给予一定数额的补偿,但打工者提出辞职时却得不到任何补偿,这说明打工者与企业之间不平等。
读者徐先生是一名律师,他说,有些事实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在发生工伤后,往往没有证据证明自己是用人单位的职工,而无法认定工伤。建议草案明确规定双方就是否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发生争议时,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同时,对因事实劳动关系所签订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开始时间作出规定,明确劳动合同自劳动者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之日起成立。
省人大常委会财经委员会法规处处长陈会远说,读者们提出的意见都非常有意义,此外各界群众想了解草案的具体内容,可通过中国人大网站(www.npc.gov.cn)、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网站(www.molss.gov.cn)阅读电子版本的草案。
今日,本报热线0412—6366991继续开通,欢迎读者继续对劳动合同法草案发表意见。
来源:北方晨报 2006年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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