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扣留职工工资应严惩

中国人大网 www.npc.gov.cn日期: 2006-04-12浏览字号: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城事议案”昨天一开张,便受到了广大市民和读者朋友的热捧,拨打热线前来做客的读者朋友络绎不绝,为立法部门进一步修改《劳动合同法(草案)》建言献策,本报将于今日将大家的意见整理后递交给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  

  强制签订劳动合同
  邓先生:希望《劳动合同法(草案)》明确法律适用范围,在内容上将政府、企业、个人等一视同仁。  
  一热心读者:我看了关于劳动合同关系的报道,我认为要保证劳动合同的有效,首先要解决这个劳动合同怎样切实签下去的问题。  

  扣留职工工资应严惩
  李先生:现在企业不按时发工资给职工,扣留职工工资的事很普遍,希望新“劳动合同法”对这些违规行为的严格惩治进行明文规定。  
  蒋先生:《劳动合同法(草案)》第15条中对用人单位培训劳动者6个月以上的情况进行了规定,那么对培训了6个月以下的又怎么规定呢?而且对培训的金额也应作出具体规定,仅规定时间有失公平。  

  变相加班应加薪
  潘先生:希望有一个限制劳动单位逼迫劳动者辞职、故意降低劳动者的工资的条款。比如合同期满,单位就用降低工资,达到让劳动者自己辞职的目的,现在很多单位都这样,把工资降了,让劳动者自己走人,这样用人单位就不用赔偿了,建议劳动法增加相关的规定。有的单位经常让员工加班却不发加班工资。比如我们公司的保安就是这样,白天上班,晚上让他们留守单位,还说留守不叫上班,希望劳动合同法对这种情况有明确规定。(记者刘云飞)
        来源:华西都市报  2006年4月12日
责任编辑: 系统管理员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