座谈会上,大家围绕劳动合同法草案重点对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制定、事实劳动关系的处理、劳务派遣、试用期、无效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的经济补偿等问题进行了座谈,提出了“进一步明确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范围”、“明确事实劳动关系的构成要件”、“取消劳务派遣中的备用金制度”、“参照合同期限规定试用期限”、“增加劳动者以欺骗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劳动合同终止后,用人单位提出续签劳动合同,且待遇标准不低于原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签的,用人单位可以不给予经济补偿”、“明确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基数”等建议。
会后,省劳动学会、人力资源管理协会将把意见整理后,分别提交省人大常委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并报省劳动保障厅参考。
来源:南方网 2006年4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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