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时,用人单位要付出很多的成本,是一笔不小的开支。假如一个单位一年内有多个女职工生育,无论是经济上还是工作秩序上,对用人单位来讲,都是一个不小的冲击。当前,大量女职工集中在服装、餐饮、娱乐等行业。现实情况是,女职工一旦怀孕,要么是失去工作,要么就被取消工资福利待遇,结果,生育完全成了女职工自己的负担。
生育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对怀孕、分娩女职工给予生活保障和物质帮助的一项社会保险,与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并列组成社会保险体系。这可以大大减轻企业与职工个人的负担。
为了保护女职工权益,2005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在修改后的《妇女权益保障法》中明确规定,我国将推行生育保险制度,并建立健全与生育相关的其他保障制度。目前,北京、天津、重庆、贵州、浙江等省市已出台了生育保险方面的办法、工作意见等。
从目前来看,购买职工生育保险的往往是一些比较正规的机关、企事业单位或民营企业,小型私人企业对此退避三舍。而且,目前生育保险的享有者往往只是有本地户口的居民,外来务工人员无权享有。对此,笔者认为,既然《劳动合同法(草案)》中既然没有单独列出“个体经济组织雇佣的女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而统称其为“劳动者”,那么“生育保险”也应该实行国民待遇,所有的女职工都应该享有。
因此,笔者建议,在《劳动合同法(草案)》第十一条关于劳动合同文本应当载明的事项中增加“职工生育保险”这一项。工会组织或者职工代表在与用人单位签订集体合同时,也可以通过协商确定这一项目,劳动主管部门对用人单位的生育保险金缴纳情况应当予以监督。如此规定,方能真正体现全社会对女职工的关爱,消除女职工的后顾之忧,从而调动她们工作的积极性。
来源:检察日报 2006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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