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个的劳动者在具体的劳动关系中,相对强大的用人单位永远是弱者,不管是社会主义国家,还是资本主义国家,不管劳动力供大于求或者是供不应求。现实当中,绝对的供大于求,更加重了劳动者的弱势地位,这种不平衡性也越来越明显。
而劳动者一方作为个体,其知识、水平、能力、财力、时间、条件方面比用人单位一方要弱,就反映意见方面的能力也弱。因此在草案全民征求意见过程中,立法者应当特别注重收集和倾听劳动者的建设性意见,使他们的话语权得到充分实现。对劳动者在劳动合同制度的贯彻实行过程中权益所受到的损害,更要给以高度关注。当然法律草案中存在的问题和意见,劳动者也可以通过立法机关、新闻媒体、各级工会组织等渠道反映。
只有集中了广大群众的智慧,立法者才有可能将这部法律草案修改好、制订好。
劳动法是向劳动者倾斜的,要理直气壮地保护劳动者。劳动合同法的立法宗旨,应当以劳动法为依据。由于劳动者一方是弱者,所以在一些制度的设置上,立法者给予了一定的适度倾斜。我国法律规范社会关系,就是希望达到一种相对平衡,达到合理和谐。
构建和谐社会,要以人为本。我国作为社会主义国家,就要以劳动者为本;构建和谐社会,首先就是劳动关系的和谐,所以这个法的制订非常有现实价值。
来源:《人民日报》 2006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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