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首次成为必真项
记者今天从劳动合同法草案征求意见新闻发布会上获悉,在中国人大网劳动合同法草案征求意见页面上,职业首次成为用户信息的必填项。
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有关负责人介绍,劳动合同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之间的协议,双方必然会站在不同的立场和利益的角度来评判劳动合同法草案,提出的意见和建议会有自己一方的倾向性。为了更加准确地把握收到的意见,清晰看到意见的实质,法工委决定增加提意见人的职业一项,从区分职业的角度对意见加以全面考虑,有助于对劳动合同法草案的进一步研究和修改。
编辑点评:从某种意义上说,立法是社会各方利益博弈最高形式的反映,明确提意见人的职业或身份,无疑对立法机关准确掌握民意、在立法活动中更好平衡各方利益促进社会和谐有一定帮助。
五位职工意见全文提供
今天,在劳动合同法草案征求意见新闻发布会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特意从收到的4769件意见中,挑选5位普通职工的完整的意见提供给媒体。
据法工委有关负责人介绍,这5位基层职工来自不同的所有制企业,从他们的意见可以看出,此次劳动合同法草案全文公布收到的群众意见,无论是从质量、数量还是从关注程度来讲,都是超过事前预期的。
编辑点评:全国人大尝试开门立法时间还不长,这一举措反映出立法机关听取群众意见的工作正走向细致踏实;5位普通职工完整的意见获得展示,具有示范意义,是对普通公民积极参与立法的鼓励。
附:五位职工意见举要
董冬冬(北京事业单位职工)
关于试用期存在三个问题:试用期过长;试用期薪金待遇太低;试用期用人单位随意解除合同的现象严重。建议将试用期限根据行业特点加以细化;对于试用期的薪金待遇规定下限;对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随意解除合同的问题加以规制。
王骋原(北京民营企业职工)
明确竞业限制经济补偿不能包含在工薪中,只能是在劳动关系结束后交付,防止一些单位打擦边球。
何海军(上海国有企业职工)
企业支付补偿金的前提应该是企业有过错。劳动合同期满,劳动合同终止时企业不应当承担违约金。否则企业会想方设法不以合同期满的形式解除合同,也许会出现逼迫劳动者辞职的怪现象。
张珉(福建外资企业职工)
建议对“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年龄、身体状况、工作经历、知识技能以及就业现状等情况”作出修改。应对其中“相关”一词作出解释。取消单位(除食品加工、幼师等特别规定的行业)对劳动者进行乙肝两对半、表面抗原、乙肝DNA的检测,因为乙肝病毒携带者不会在日常生活中传染,这些检测会危及乙肝病毒携带者的权利,使他们失去平等的就业机会。
汪正(江苏国有企业职工)
由人事局、劳动局、法院和工会组成保护劳动者协调工作委员会,对恶意欠发劳动者工资的企业领导和老板给予惩罚和曝光。
来源:法制日报 2006年0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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