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了解,由于我国劳动力长期供大于求,劳动者在就业过程中面临着用人单位不与其签订劳动合同,随意解除劳动关系、滥用试用期,为逃避法定义务签订短期劳动合同,限制劳动者自由择业和合理流动,集体合同签订率不高甚至流于形式,恶意拖欠工资,社会保险不全等问题,严重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此次征求意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草案)》,力图采用立法形式对上述侵权行为予以强制规范,以劳动契约的形式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关于劳动合同的订立,草案规定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已存在劳动关系,但未以书面形式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有其他意思表示外,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应当及时补办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手续。如果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有不同理解,除有相反证明的,以有利于劳动者的理解为准。如此规定,可以避免用人单位利用不签劳动合同的方式逃避法定义务的做法,是对劳动者切身利益的维护。
针对用人单位恶意拖欠劳动者劳动报酬的现象,草案规定:用人单位未依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未依照草案规定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由劳动保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逾期不支付的,按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也就是说,恶意欠薪的用人单位不仅要足额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支付义务,还要向劳动者支付相应的赔偿金。将赔偿标准和处罚措施落实到具体的法律条文,有利于约束用人单位的行为,也为劳动者主张权利提供了法律依据。
社会保险是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的制度,是劳动者依法享有的权利。社会保险对于保障劳动者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和促进经济发展有重要意义,因此,企业应当依法足额及时地向有关部门缴纳劳动者的社会保险金。目前,部分用人单位出于对经济利益的追求,置劳动者的法定权利于不顾,采取各种手段逃避缴纳社会保险金的义务,由此引发的劳动纠纷不断增多。草案中针对这一现象也作出了明确规定。
全国人大常委会之所以将劳动合同单独立法,充分显示出国家通过法律的强制力保护劳动者的各项合法权益。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的、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契约。劳动合同作为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应该建立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平等协商、意思表示一致的基础上,应该遵循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然而,在现实生活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实际地位并不平等,侵犯职工权益的事情屡屡发生。
法律作为一种对权益受侵害者进行救济、对侵权者进行惩罚的制度,它的强制力告知人们:违约即意味着违法,违约即意味着侵权,违约即意味着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全国人大常委会将草案予以公布并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之本意,就是要使该法律周延、科学、完善,更加符合“法意”、“民意”,使之成为保障职工权益的法律基石。
劳动者,让我们积极参与进来,为法律、为权益、为平等、为生活……献出我们的智慧、勇气和参与精神,为完善我们自己的法律“添砖加瓦”!
来源:工人日报2006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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