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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招工不得收“押金”、扣证件

中国人大网 www.npc.gov.cn日期: 2005-12-25浏览字号: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新华网北京12月25日电(记者齐中熙、邹声文)今后用人单位招收劳动者,再不能要求劳动者交“押金”或扣押劳动者的身份证等证件。24日首次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的劳动合同法草案就此作出了明确规定。
        草案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担保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证件。
        草案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向劳动者收取财物或者扣押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保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按每一名劳动者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劳动者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处罚。
  来源:新华网  2005年12月25日
        中国人大网 2005年12月25日  责任编辑 包瓴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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