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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力派遣单位注册资本不得少于50万元

中国人大网 www.npc.gov.cn日期: 2005-12-25浏览字号: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新华网北京12月25日电(记者齐中熙、杨维汉)以劳动力派遣形式用工的用人单位(以下简称劳动力派遣单位),注册资本不得少于50万元,并应当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保障主管部门指定的银行账户中以每一名被派遣的劳动者不少于5000元为标准存入备用金。
        24日首次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的劳动合同法草案对劳动力派遣形式用工的相关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
        草案规定,劳动力派遣单位有责任督促接受单位执行国家劳动标准和劳动条件。劳动力派遣单位应当与接受单位订立劳动力派遣协议,约定对被派遣的劳动者的义务的分担方式,并将劳动力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的劳动者。
        草案还规定,劳动力派遣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由劳动保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按每一名劳动者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劳动者权益在被派遣的工作岗位受到损害的,由劳动力派遣单位和接受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劳动力派遣单位未按照规定存入备用金的,由劳动保障主管部门责令按规定补存备用金,并按应当存入的备用金金额的10%以上50%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拒不交纳罚款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来源:新华网  2005年12月25日
        中国人大网 2005年12月25日  责任编辑 包瓴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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