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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非法限制人身自由 劳动者可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中国人大网 www.npc.gov.cn日期: 2005-12-25浏览字号: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新华网北京12月25日电(记者齐中熙、杨维汉)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无需通知用人单位。24日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的劳动合同法草案就此作出明确规定。
        草案还规定,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在试用期内的;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条件,未提供合格的安全生产条件的;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来源:新华网  2005年12月25日
        中国人大网 2005年12月25日  责任编辑 包瓴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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