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
2009年12月26日下午4时
地点:人民大会堂台湾厅
内容:全国人大环资委、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等有关负责人就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的法律的有关问题回答记者提问。
今天下午,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举行新闻发布会,邀请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和国家海洋局海岛管理办公室有关负责人就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的法律的有关问题回答记者提问。
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倪岳峰、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王胜明、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经济法室主任黄建初、国家海洋局海岛管理办公室主任吕彩霞,新闻发布会主持人、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新闻局巡视员、副局长何绍仁已在主席台就座
各位记者,大家下午好!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刚刚闭幕。我首先发布本次常委会会议的主要消息。出席今天下午闭幕会的常委会组成人员164人,符合法定人数。会议表决通过了以下事项:
1.表决通过了三部法律案。即:以139票赞成、10票反对、15票弃权,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以155票赞成、9票弃权,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以158票赞成、1票反对、5票弃权,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的决定》。目前,我国现行有效的法律为232部。
2.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提请审议选举法修正案草案的议案,决定将选举法修正案草案提请十一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审议。 3.表决通过了关于召开十一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的决定。决定十一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于2010年3月5日在北京召开,建议会议安排听取和审议政府工作报告等重要议程。详细建议请大家以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告为准。 4.决定加入一个国际公约、批准一个国际条约。即:加入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关于预防、禁止和惩治贩运人口特别是妇女和儿童行为的补充议定书;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马耳他关于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 5.表决通过了4个代表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即: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关于十一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主席团交付审议的代表提出的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目前,十一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期间代表提出的518件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全国人大常委会都已审议通过。
6.会议表决通过了多项人事任免案。主要包括:任命储波、徐光春为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任命张文岳、王鸿举为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任命洛桑灵智多杰为全国人大民族委员会委员。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决定免去孙政才的农业部部长职务,任命韩长赋为农业部部长。
今天的新闻发布会是新通过的3部法律的专题新闻发布会。我们很荣幸地邀请到4位嘉宾来回答大家关心的与这三部法律的相关问题。这4位嘉宾是: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王胜明先生,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倪岳峰先生、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经济法室主任黄建初先生、国家海洋局海岛管理办公室主任吕彩霞女士。现在就请大家提问。
当前,我国对海岛的管理和利用是什么样的状况?是否存在一些问题?我注意到,这次海岛保护法明确了有关海岛保护的一些基本的制度,比如海岛保护规划。那么,这些制度的出台,对解决这些具体的问题将起到哪些作用?谢谢!
谢谢你对海岛保护工作的关心。应该说,海岛保护工作确实面临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我们将它称之为“三无”,即:无序、无度、无偿。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海岛保护法,目的就是要解决海岛保护工作当中存在的这些问题,规范海岛开发和利用的秩序,特别是保护海岛的生态环境,维护国家的海洋权益。海岛规划制度是这一次海岛保护法设定的基本制度之一。大家可以看到,法律当中专门有一章谈到了“海岛保护规划”。其中,特别是国家和省一级的海岛保护规划都是必须制定的,其他可以由省、自治区政府可以根据需要制定市、县、镇一级规划。同时,还包括可利用无居民海岛的保护与利用规划。这次海岛保护法当中所规定的第二项主要的制度是海岛生态保护制度。
大家可以看到,在法律当中对海岛保护,不管是有居民海岛还是无居民海岛的保护制度,特别是生态保护制度是规定比较全面的。比如说,对于填海连岛的问题,对海岛上一些污染物处理的问题,以及对海岛开发中注意环境容量的问题等等。第三项主要制度是我们设定的无居民海岛国家所有权及有偿使用制度。第四项制度是对于特殊用途海岛设定的特别保护制度。第五项制度是对于海岛保护监督检查制度。我相信,以上五项制度的设立,对从根本上改变海岛工作当中所存在的一些问题,切实按照法律第一条所指出的“保护海岛及其周边海域的生态系统,合理开发利用海岛自然资源,维护国家海岛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我相信在这些方面将会产生直接推动作用。谢谢!
我想就侵权责任法提几个问题。第一,为什么这部法律选择在常委会会议通过而没有提交全国人大会议通过。第二,侵权责任法通过后,民法典的出台有没有具体的时间表。第三,之前最高法院关于侵权责任的一些相关司法解释将如何处理。谢谢。
刚才这位记者提的问题很好。在这次常委会审议过程中,有的委员也提出,侵权责任法是否应当上大会由大会通过,社会上也有类似看法。对此,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反复研究认为,侵权责任法从实际内容看是在《民法通则》等法律的基础上制订的。
《民法通则》是1986年制订的,在此之后还制定了一些相关的法律。侵权责任法是对《民法通则》等法律的细化、补充和完善。根据《宪法》和《立法法》的规定,常委会可以通过侵权责任法。这是对于第一个问题的回答。
第二个问题,你问的是民法典出台的时间表。大家都知道,200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了民法草案,民法草案总共有九编,在这之后审议了《物权法》,今天又刚刚通过了侵权责任法。
按照工作部署,我们明年将要抓紧起草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原来在《民法通则》中有一章,这些年来随着对外开放,涉及到外国人在中国发生的民事纠纷如何适用法律,也就是适用他的本国法还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还是适用其他国家的法律。在这方面的纠纷越来越多,按照工作部署,我们明年要抓紧起草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法,要争取明年提请常委会审议这部法律草案。
民法典的编纂工作,后面还有几块工作,一块是民法总则,另外2000年我们修改了婚姻法,但是对婚姻法当时采取了小改方案,婚姻家庭这一块,还需要进一步的完善。我的意思,只有把各方面的内容完善了,在这个基础上才能考虑民法典的编纂问题。
第三个问题,讲到民法通则出台以后,你也非常熟悉,最高法院出台了许多有关民事纠纷问题的司法解释,有的司法解释与侵权责任法是相关的。侵权责任法出台之后,毫无疑问,司法解释有一个向法律靠拢的问题,司法解释有一个进一步完善的问题。三个问题,我就回答到这里。
第一个问题,我们看到在新修订的方案中提到,关于全额收购可再生能源发电电量中讲到“依法取得行政许可或者报送备案的发电项目的发电量并符合国家电网技术标准”,我想问一下“取得行政许可或报送备案”是指中央政府还是各地的地方政府。另外,电网技术标准指的是电网企业的标准,还是国家从政府层面设定一套新的标准。第二个问题,关于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中提到,按照普通发电的标准实行对可再生能源发电的补偿,我想问的是按照最新的电价调整方案中提到这个标准,将怎么设立对可再生能源发电的补偿标准。我还想问一下,按照目前的情况,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中关于管理和使用的办法有没有最新一些进展情况?谢谢。
这次可再生能源法进行了修改,这是适应目前我国可再生能源发展形势以及应对气侯变化的需要。大家知道,在哥本哈根会议之后,仅仅不到十天,全国人大常委会就通过了修改可再生能源法的决定,这首先体现了中国在发展可再生能源方面的决心和信心,同时也体现了中国在应对气侯变化方面的决心和信心。刚才这位记者提出三个问题,第一个问题是全额保障性收购制度。在修改之前有一个全额收购制度,这一次修改为“全额保障性收购制度”。为具体落实全额保障性收购制度,规定对符合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经过行政许可或者是备案,能够符合并网技术标准的可再生能源,电网企业必须全额收购。
关于行政许可和报送备案有具体的办法,根据可再生能源的上网规模,具体按照有关规定来实施。第二个问题是关于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大家知道,这是这次修改当中的一个重点问题。因为过去在可再生能源发展方面,主要有常规能源的电价附加,另外还有可再生能源发展中国家财政拿出的专项资金,这一次把“电价附加”和“专项资金”两个进行整合形成了“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我想这是为了更有效地使得可再生能源发展方面的一些资金支持,切实起到促进可再生能源发展的作用。大家可以看到,这部法律中对于基金支持的主要几个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目前,有关方面正在着手起草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的管理办法。我相信,不久的将来将颁布实施。谢谢。
谢谢主持人。这次刚刚通过的海岛保护法有一个问题很受人关注,就是无居民海岛的保护问题。我想请问一下专家,在新的海岛保护法中对这个问题有一些什么样的特殊规定,对促进无居民海岛的管理起到哪些积极的作用?谢谢。
这次海岛保护法确实对于无居民海岛作出了一些比较特殊的规定,特别是根据《宪法》确定了无居民海岛的国家所有权。我相信,无居民海岛国家所有权的确定,应该从根本上对无居民海岛的保护工作提供非常强有力的法律支持。为什么对无居民海岛管理措施比有居民海岛还要强化?这主要是基于考虑无居民海岛很多是生态环境比较脆弱,远离大陆,有很多无居民海岛并没有淡水,土地资源、森林资源、草原等等资源比较缺乏,有必要把无居民海岛作为一个整体来加以保护,这也就是说,我们确立了无居民海岛的国家所有权,目的是把无居民海岛作为一个整体,通过一些管理措施和保护措施的实施,把无居民海岛的保护落到实处。在无居民海岛当中,有一些海岛具有特殊的意义。比如有一些海岛是领海基点海岛,应对实行特别保护措施,否则领海基点海岛一旦灭失,将影响大片海域。再有一些海岛是自然保护区内的海岛,以及一些是国防用途海岛。我想对于无居民海岛确立国家所有权,并且采取相应的生态保护措施之后,无居民海岛的保护工作应该有很大的促进。当然,在海岛保护法当中也设立了无居民海岛的有偿使用制度,也就是说,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还要设定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审批的有关管理办法,和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征收使用的有关管理办法,我想这些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对于无居民海岛的保护将会起到促进的作用。谢谢。
谢谢主持人。有两个关于侵权责任法的问题。第一,我们注意到侵权责任法中专设一章“医疗损害”的规定,我们觉得现在医患冲突是公众关注的一个热点问题,这部法律的通过如何解决当前医患冲突的矛盾。按照这部法律的有关规定,如何确认构成医疗损害,是否进行医疗事故鉴定。第二,侵权责任法第22条规定精神损害赔偿,这在以前我国现行法律中没有规定,但是我们知道最高法院有一个司法解释,涉及到财产权受到损失后,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侵权责任法这样规定是出于什么考虑。谢谢。
你提的两个问题都很好。我国法律,第一次专章规定医疗损害责任。写这一章,总的指导思想是三个。第一个是保护患者的合法权益,同时要保护医院和医护人员的合法权益,还要有利于医学科学的发展。这是我们起草这一章具体条款,包括各方面的关系如何平衡、如何把握的总的指导思想。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将有利于减缓医患之间的矛盾,有利于及时公平合理地解决医患之间的纠纷。
医疗损害这一章中有两点突出表现:一是根据诊疗活动的特点,实行的是过错责任,但是在特殊情况下,有条件地适用过错推定责任。这个规定是从中国的实际出发,从医患关系、医院诊疗的特点出发,也借鉴了国外这方面的经验。同时针对有的患者受到医疗器械的伤害,最后找医院的时候,有的医院告诉患者,你别找我,你去找有关医疗器械的厂家。这种做法,不利于对患者合法权益的及时保护,这一章中明确规定因药品、医疗器械的缺陷产生的纠纷,患者可以找生产厂家,也可以找医疗机构。最近一次的修改明确规定,医疗机构如果赔偿后,由于损害大多数情况下是生产厂家造成的,医疗机构赔偿相当于垫付,医疗机构有权向负有责任的生产厂家追偿。当然,实际工作中,医院也可以邀请厂家和患者一起协商赔偿问题。这个规定是对患者合法权益给予了积极保护,这个规定也是根据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作出的。你讲的医疗损害这一章,由于时间关系,我就做以上介绍。
你问到“精神损害赔偿”的问题,这是在现行法律中第一次明确规定了精神损害赔偿。有的人说,过去法律当中完全没有精神损害赔偿,这个理解我们认为不一定准确。因为已有法律规定了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但是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如何计算,包含的内容是什么,法律并没有具体规定。有的理解,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就包含精神损害赔偿,所以,我用的词是“第一次明确规定精神损害赔偿”。关于精神损害赔偿怎么认定,什么情况下构成精神损害赔偿,以及精神损害赔偿究竟赔多少,确实是有一定难度的。这次规定,一是把精神损害赔偿严格限制在侵害人身权益,侵害人身权益包含侵害他人的生命权、健康权、名誉权、隐私权等等,但不包含财产权益。如果侵害财产权益,要根据财产损失给予赔偿。二是什么情况下构成精神损害。我们用了“严重精神损害”这个词,当然在常委会审议过程当中有的也提出来“严重”怎么理解?我们认为像轻微的精神损害不能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否则诉讼成本很高。什么叫严重的精神损害赔偿?以后司法解释还可以做进一步具体规定,也可以根据个别案例加以认定。在国外,也不是任何情况都给予精神损害赔偿,而是有一定的限度。你的问题,我想就回答到这里。
谢谢主持人。我有两个关于侵权责任法的问题。第一,据我们了解,侵权责任法在审议期间,有的常委会委员提出对于证券侵权应该作出一定的规定,但是我们看通过的法律中并没有规定这方面的内容,我想知道这是基于什么样的原因进行考虑。第二,这部法律将于明年7月1日实施,我想问为什么现在通过要到明年7月1日实施,这七个月的时间是出于什么样的考虑?谢谢。
你提到的“证券侵权”问题,在常委会审议过程当中,有的常委委员也提出,希望完善证券侵权法律制度,在侵权责任法当中,规定那么一条、两条,甚至规定一章。对这个问题,经过反复研究,首先侵权责任法不是完全不适用证券侵权责任。侵权责任法第6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里的“行为人”,我们理解就包含证券公司以及上市公司等。在证券侵权当中,比较典型的操纵市场、内幕交易等等,按照第6条的规定,如果有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这里的“民事权益”包含财产权益。第6条第二款规定,“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对有的行为也可以适用过错推定原则。第二章中有很多规定,包括承担责任方式的规定,包括财产损失如何计算等,对证券侵权都是适用的,所以不能说侵权责任法对证券侵权完全没有规定,不是完全不适用。证券侵权制度也有必要进一步完善,有必要进一步具体规定,但是这个“进一步具体规定”是放在侵权责任法,还是放在证券法?我们觉得,放在证券法中作出规定更合适。因为侵权责任,涉及面非常广,法律之间也有分工,不同的法律,从不同角度、不同领域,有一个各自调整范围。对你提出的问题,我想就是三层意思。第一,当前证券侵权纠纷比较突出,这方面的规定还不完善,完善是有必要的。第二,侵权责任法的一般规定,对证券侵权是适用的。第三,证券侵权进一步作出具体规定,由证券法来完成这个任务更合适。大家知道,现在常委会对修改法律的态度非常明确,如果意见比较一致,哪怕改一条两条,在立法程序中没有障碍。
还有一个实施日期的问题。侵权责任法规定2010年7月1日起施行,从通过到实施有半年的期间,主要考虑到这部法律制定之后有一个学习贯彻的过程,有关部门包括最高法院也有一个对侵权责任法作出司法解释,以及对相关规定的清理和再完善的过程。这部法律从通过到施行有半年期间,对它的实施更有保障。谢谢。
谢谢主持人。我的问题是海岛保护法以保护为主会不会对海岛的开发利用产生制约和不利影响,应该怎么样处理保护和开发利用之间的关系。
谢谢你的问题。大家可以看一下这部法律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所以我们立法的着力点就是对海岛进行保护,保护的目的是合理开发利用海岛,维护国家的海洋权益。我们立法始终都是贯彻这样一个理念,比如生态保护的各项措施、对领海基点海岛,我们设置专门的标志。比如对于有居民海岛和无居民海岛,我们分别规定。比如有居民海岛挖砂问题,就采取了限制性措施,对无居民海岛的采砂就是禁止性措施。关键是为了更进一步地把海岛保护好。至于会不会影响无居民海岛的利用呢?这一次明确了无居民海岛的国家所有权和有偿使用制度,都是为了进一步保护海岛,进一步促进合理开发利用海岛。我想,保护与合理开发利用二者之间应该是相辅相成的关系。保护得好,下一步的开发和利用就有了基础和空间。保护不好何谈开发和利用?谢谢。
谢谢主持人。我的问题主要是与这次会议有关的。第一,想问城乡选举法草案,在城乡代表人数平衡方面,相关条款是不是已经确定,可以在今后的审议中通过了,我们什么时候可以看到这部法律发挥作用,在全国人大会议上来看到城乡代表人数呈现城乡统筹和公平。第二,我们想问,听说在这次会议上国办方面提出,将在两到三年内实现中央部门的预算向公众公开,我们想全国人大是否要出台相关的法规规范相关的内容,什么时候可以看到它切实实现?谢谢。
我简单地解释一下。选举法修正案草案,在这次常委会中已经作出了决定,要提请十一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审议。关于同比例选举全国人大代表的问题,在目前的审议中,大家普遍表示赞成。但是具体条文的表述,是不是进一步修改,要等到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来决定。关于选举法修改以后的名额问题,如何进一步保证特别是基层人大代表,这次也作出了一些规定,请你继续关注这部法律。第二,关于你刚才提到的预算公开问题。昨天我们确实向参加常委会报道的记者提供了一份材料,是国务院对我们审查预算报告的一个反馈。材料当中提到了你刚才说的内容。据我所了解到,明年预算法可能会做出修改,到时候对这个问题的规定,请你到时候留意关于预算法的修改。请大家继续提问。
谢谢主持人。我有三个问题都是问倪岳峰主任。第一,本次审议的可再生能源法修正案对于扶持生物质能能源的发展方面,是否作出具体的规定。第二,在本次可再生能源法草案后,是否会增加实行碳指标使用收费的相关法律规定。第三,海岛保护法第五章“法律责任”中第47条,“在无居民海岛采石、挖海砂、采伐林木或者采集生物、非生物样本,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我想问一下制定罚款的依据是什么,罚款的数额是不是太低了,是否对违法者会起到制裁的作用?谢谢。
谢谢你提到的问题。关于可再生能源法的修改,这一次有意见反映,就是集中在风能和太阳能的利用,但实际上并不是这样的。大家可以看一下修改决定,通篇都是关于风能、太阳能、水能、地热能、太阳能,所有的可再生能源我们都要充分地开发和利用,所以我们的扶持政策不仅包括风能、太阳能,也包括您所提到的生物质能。
关于第二个问题,即二氧化碳减排的问题,我想在哥本哈根会议上,我们温总理的表态道出了我们政府的决心和信心。也就是说,中国二氧化碳减排是自主减排。我前面说到,我们之所以在哥本哈根会议结束不到十天,就通过了可再生能源法的修改决定,是通过法律保障来落实中国政府在二氧化碳减排方面实施的自主行动。
第三个问题是关于海岛保护法第47条的问题,请黄建初主任回答。
海岛保护法法律责任第47条规定,我们做过一些调研。大家知道,无居民海岛是离开大陆的,要到海岛上采石、挖海砂,比较多的是周边的老百姓。比如浙江,我们在海岛保护法立法调研时,发现他们在海岛上开采石厂的是周边的老百姓,我们认为对老百姓罚款不宜规定太高。从我们目前了解到的情况看,在无居民海岛上采石、挖海砂、采伐林木或者采集生物、非生物样本这些违法行为,多数是附近一些老百姓的行为。而且刚才倪岳峰主任说了,我们原来对无居民海岛的权属问题,在法律规定上不是很明确,这次我们明确规定无居民海岛属于国家所有,将来在无居民海岛上从事上述行为,是要进行处罚的。从罚款的数额来说,主要针对老百姓个人, 2万元以下的罚款是合适的。谢谢。
谢谢主持人。有一个问想请教王胜明主任。我知道您不仅精通侵权责任法,还精通物权法,我想问一下拆迁条例和物权法之间的关系讨论比较热烈,想问您对这个问题的看法。
城市房屋拆迁条例的修改问题,现在社会上很关注。借这位记者的提问,我想告诉大家一点,就是拆迁条例是2001年制定的,在2001年以后,党中央、国务院关注民生,保障民生,在房屋拆迁和土地征收问题上作出了许多保障广大农民和城市居民合法权益的新规定。这些新规定我想大家都很熟悉。《物权法》是2007年通过的。物权法是根据党中央和国务院这些新规定作出的,与这些新规定是一致的。我举个例子,《物权法》中讲到土地征收,包括房屋拆迁都规定了补偿款,里面用了一个词叫“足额支付”,就是因为补偿款在实践当中有的时候到不了位,《物权法》规定要足额支付,而且还提到要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要保证城市居民被拆迁人的居住条件,这些规定,我在这里可以跟你们实实在在地说,都是国务院在2001年以后特别是在2004年、2005年、2006年这些年有关文件中的明确规定。我的看法, 2001年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应当修改,但是大家一定要注意到,这些年来我国的发展变化非常快,党中央、国务院在保障民生方面作出了许多重大的制度性安排。关于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备案审查,具体工作不是我负责的。但是,我知道,在北大的五位教授提出建议之前,全国人大的有关部门就积极推动拆迁条例的修改;北大五位教授提出建议之后,全国人大有关部门又加紧了这方面工作。你提的问题,我想由负责这方面的官员来回答可能更权威。谢谢。
提问就到这里。各位记者,2009年即将过去,在2009年期间,我们每次常委会会议之后都召开了新闻发布会,得到了大家的关注和重视。在2010年,我们将会继续坚持这一做法,期待大家继续关注和支持。在这里,提前祝大家新年快乐。今天的新闻发布会到此结束。谢谢大家。
直播到此结束,谢谢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