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今天下午4时举行新闻发布会,邀请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国家地震局和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人就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表决通过的法律的有关问题回答记者提问。
(2008-12-27 15:41:10)
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科技室主任陈广君,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经济法室主任黄建初,国家知识产权局新闻发言人、国家知识产权局条约法规司司长尹新天,中国地震局震害防御司司长卢寿德,新闻发布会主持人、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新闻发言人、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新闻局局长阚珂已在主席台就座。
(2008-12-27 16:01:40)
下午好!欢迎大家参加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举行的专题新闻发布会。为期6天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刚刚闭幕,这次会议以155票赞成、3票弃权,通过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以154票赞成,4票弃权,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为了便于社会及时了解这两部法律的内容,今天我们举行专题新闻发布会,介绍这两部法律的内容,就与这两部法律有关的问题回答中外记者的提问。下面,我介绍一下出席今天新闻发布会的有关方面的负责人。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科技室主任陈广君先生,他主要负责回答有关专利法的立法问题;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经济法室主任黄建初先生,他主要负责回答有关防震减灾法立法问题;国家知识产权局新闻发言人、国家知识产权局条约法规司司长尹新天先生,他负责回答有关专利法贯彻实施方面的问题;中国地震局震害防御司司长卢寿德先生,他负责回答有关防震减灾法贯彻实施方面的问题。为了给记者更多提问的时间和机会,下面就请记者提问。
(2008-12-27 16:04:50)
谢谢。我有一个关于专利法的问题。目前我们知道,专利法已经在1992年和2000年经过两次修订,这次第三次修订,请问这次修订有什么特点?中国知识产权在这方面的立法已经有了一些,企业界和专家希望能够制定统一的知识产权法,立法机关在这方面是不是有考虑?谢谢。
(2008-12-27 16:06:01)
谢谢这位记者的提问。中国的专利法和专利制度都是改革开放的产物。专利制度的很多重要的发展进步也是改革开放的重要成果。从1984年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专利法以后,1992年和2000年先后进行了两次修订。第一次修订主要是为了落实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履行我国政府在中美两国达成的知识产权谅解备忘录中的承诺。第二次是在2000年,为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顺应加入WTO的要求进行了修订。如果说前两次专利法的修改主要是更注重引进国外的先进技术,对外资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话,那么这次专利法的第三次修改,重点就是在我们全国科技大会提出来“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国家”这样一个发展战略的背景下,为了切实地推动我们国家自主创新能力的提高,加强知识产权保护,这与我们现在正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要求相吻合。
(2008-12-27 16:10:35)
在修改的内容方面,前两次的修改更多的是注重履行国际承诺和与国际规则接轨这方面,主要借鉴引进国际上比较成熟的经验。这次专利法的修改,是在认真总结我们国家专利工作和专利法制建设20多年实践的基础上,根据我们自身的发展需要,从解决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面临的实际问题出发,更全面地保护国内外专利权人的利益,同时也兼顾了公众利益的平衡。在修订重点上,这次修改有两个特点。一是鼓励创新能力的提高、二是加强对专利权的保护。这次修改的条文总的来看不太多,应当说鼓励创新和加强保护是贯穿始终的。
(2008-12-27 16:12:07)
关于你提的第二个问题,确实这几年来要求制定统一的知识产权法的呼声很高,有的提出要求制定知识产权基本法,有的提出要求制定知识产权法典,意思差不多。全国人大代表提出这方面的议案也有很多。十届人大期间差不多每次会议都有代表提出这方面的议案。现在我们国家虽然已经制定了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和十几个有关知识产权方面的行政法规,形成了比较完备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但是这种分别的立法模式对于知识产权制度中一些共性的内容缺乏统一的规定。各个法之间对一些内容的规定也会有一些重复,造成了立法资源的浪费。有的本来应该一致的规定,因各个单行法的规定又不尽相同,有的是互相矛盾。有些行政法规确立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由于它的立法位阶比较低,影响在执行中的效果。还有一点,从民事法律体系的完善来讲,我们国家在物权和债权方面制定了物权法和合同法,还将要制定侵权责任法。知识产权作为一个很重要的民事权利,现在缺乏统一的知识产权法典,确实是在立法方面的一个缺憾。所以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我个人还是比较赞成制定知识产权法的,但是现在还存在着另外一些不同的意见。
(2008-12-27 16:16:31)
在去年研究制定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时候,也曾经对这个问题做过比较系统的研究。普遍的一个意见,就是感觉统一立法和分别立法各有利弊,需要对这个问题进行进一步的调查研究,需要积累一些经验,才能够提到立法程序上来。因此,现在制定统一的知识产权法条件还不成熟。恐怕现在当务之急的还是要针对知识产权领域出现的一些具体问题,及时完善相关法律,待条件成熟的时候,考虑制定知识产权法典或者在编纂民法典的时候设立知识产权编。这是我们的考虑。谢谢。
(2008-12-27 16:17:40)
我有两个问题。第一个问题是关于防震减灾法的。我们知道,这部法律草案在一审之后向社会全文公布征求意见,征求到了7000多条意见,我想知道这些意见集中在哪些方面,最终出台这部法律的文本是怎么体现这些民意的?第二个问题是关于专利法的。刚才陈主任说这部法律会更加全面保护国内外专利权人的利益。据我们了解,现在国外有很多的专利授权带有垄断性质的,我想知道这次修改专利法是不是有限制垄断、防止滥用专利权方面的规定?谢谢。
(2008-12-27 16:18:32)
我回答第一个问题。我先简要地说一下防震减灾法的这次修改情况。现行防震减灾法是1997年12月29日由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从1998年3月1日起施行,到今年正好是10年。防震减灾法实施10年,应当说对防御和减轻地震灾害,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保障经济社会建设的顺利进行发挥了积极作用。另外,防震减灾法规定了防震减灾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御与救助相结合的方针,包括地震监测预报、地震灾害预防、地震应急这三大工作体系也是基本上符合我国国情的。
(2008-12-27 16:20:29)
当然,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特别是我们国家城市化水平不断提高,现行法律的有些规定不适应形势变化的需要。特别是今年5.12四川汶川特大地震的发生,也反映出我们在防震减灾工作当中的一些新的问题。因此,这次修改防震减灾法,主要是对现行防震减灾法的规定作了补充、修改和完善。主要包括,增加了防震减灾规划这一章,在地震监测预报方面,修改和完善了地震监测台网的建设、震后余震监测、地震烈度速报系统建设及海域地震和火山活动监测等内容。在地震灾害预防方面,增加了对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要求,以及农村民居抗震设防管理机制,还对建设工程的强制性标准以及抗震设防要求进行了衔接性规定。在地震应急救援方面,主要是和突发事件应对法有关规定进行了衔接。同时,还总结了汶川抗震救灾的成功经验,增加了灾后过渡性安置和恢复重建的规定。
(2008-12-27 16:24:11)
这次公开征求意见,我们一共收到了7千多条意见,有些意见在常委会的审议修改中已做了考虑。比如涉及到群测群防,对群测群防这个问题在审议过程中是有不同意见的。从网上征求意见的情况来看,多数群众来信的意见还是赞成要搞群测群防的。有的意见讲到,我们国家的群测群防已经实行了多年,群众把观察到的一些异常现象向地震工作部门或机构报告,可以弥补我们专业地震监测台网的不足,同时也有助于提高群众防震减灾意识,有利于地震工作部门或机构做好防震减灾工作。据此,我们这次在修改的时候就明确规定了国家鼓励、引导社会组织和个人开展群测群防活动,对地震进行监测和预防。再比如说在抗震设防方面,很多意见提到应当特别重视对学校、医院这些人员比较密集的地方抗震设防的要求,法律中也明确规定,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应该按照高于当地房屋建筑抗震设防的要求进行抗震设防。同时,有些群众意见也提到,我们现在的抗震设防要求和建设工程强制性标准之间衔接还不够,因此根据这方面的意见,我们在审议修改中增加了建设工程的强制性标准应当和抗震设防要求相衔接的规定。谢谢。
(2008-12-27 16:29:06)
我回答你的第二个问题,关于如何防止知识产权滥用的问题。我们知道,专利法的核心价值在于鼓励和保护创新,这也是我们立法的一个根本宗旨和目的。确实,近年来滥用专利权的现象在我们国家逐渐地增多,有些企业的实际利益受到了很大的影响,有的影响还很严重。因此,在这次修改的过程中,要求对滥用专利权的行为加以规制的呼声也比较多。这次修改有些条文也体现了这个精神。比如增加了“在专利侵权纠纷中,被控侵权人有证据证明其实施的技术或者设计属于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的,不构成侵犯专利权”的规定,这样就防止有的企业出于不正当竞争的目的,将现有的技术申请专利,然后用于打击竞争对手的行为。
(2008-12-27 16:31:57)
之所以在法上没有明确写上“防止专利权的滥用”,主要是在征求意见过程中有两个方面的考虑。一是有一种意见认为,在保护和防止滥用之间,要有一个平衡。现在主要的问题还是保护不够的问题,其次才是防止滥用的问题。再一个,对专利权滥用的规制还要同其他的法律相衔接。比如去年通过的反垄断法,就在这方面作出了规定,就是经营者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适用反垄断法的规定。据我们了解,国外很多国家和地区,在知识产权滥用方面,更多的是适用反垄断法及相关配套的制度。谢谢。
(2008-12-27 16:33:13)
我想问两个关于防震减灾法的问题。第一,防震减灾法颁布实施以后,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要注意哪些问题,未来是否要制定相关的实施条例?第二,防震减灾法第52条中取消了一审稿中关于新闻媒体发布震情信息的规定,我不知道以后新闻媒体在发布震情方面和今年四川地震报道有什么区别?谢谢。
(2008-12-27 16:34:20)
这次防震减灾法的修订是在总结法律实施十年来的经验基础上,为了适应经济社会和防震减灾事业发展的需要进行全面的修改、完善。这次修订,坚持以人为本、科学减灾的指导思想,坚持突出重点、全面防御的发展战略,坚持防震减灾服务经济社会发展、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根本要求。这次法律的修订,体现了以科学发展观统领防震减灾工作的总体要求,也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防震减灾工作一系列指示精神,体现了国务院各相关部门、各级地方政府和专家的意见,也体现了抗震救灾工作实际和地震灾区百姓的意愿,体现了所有参与法律修订和审议工作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政府相关部门和专家的共同智慧,也体现了近年来防震减灾工作的成功经验。防震减灾法的修订,强化了政府职能、强化了部门职责、强化了社会参与、强化了条件保障、强化了科技支撑、强化了法律责任。修订后的防震减灾法,必将对促进我国防震减灾事业的发展发挥重要作用。
(2008-12-27 16:37:42)
法律的生命在于执行。防震减灾法涉及到社会的方方面面,防震减灾法对各级人民政府、政府各相关部门的职责进行了全面的规定,同时也在全社会参与防震减灾活动,共同抵御地震灾害方面提出了明确要求。因此,贯彻实施好防震减灾法,需要各级人民政府、政府相关部门和全社会的共同努力。首先要做好法律的宣传工作,切实将这部法律宣传到社会的方方面面。今天在这里召开新闻发布会,是宣传这部防震减灾法的开始。我们地震部门将采取各种形式,加强对这部法律的宣传工作。第二,地震部门将按照建立法治政府的要求,坚持依法行政,全面正确地贯彻法律规定的各项职责。第三,我们地震部门将与其他政府部门密切配合,按照法律规定的要求,积极推进防震减灾各项工作,动员全社会共同参与防震减灾,不断增强我国防震减灾的整体能力。第四,各级地震部门将积极配合各级人大、政府加强对法律贯彻实施的监督检查,积极配合社会监督,共同依法促进我国防震减灾事业的发展。关于配套的法规,现在防震减灾法已经有四个配套法规,有地震监测管理条例、地震预报管理条例、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和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由于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施行较早,我们准备从明年开始对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进行修改。
(2008-12-27 16:41:09)
我回答第二个问题。涉及到草案当中原来有一句话,即“新闻媒体应该及时、准确报道地震震情、灾情和抗震救灾进展情况”。这一规定原来是一个义务性的规范,而不是授权性的规范。另外,今年汶川地震有一个经验,我觉得媒体在汶川地震震情,包括抗震救灾进展情况的报道方面作了大量的工作,特别是有些新闻记者是在第一时间,冒着余震和生命危险深入到第一线,通过各种各样的报道方式使全国人民都能够了解到地震的情况,对于我们凝聚全民族意志,做好防震减灾工作起了很大作用。我刚才说了,它不是授权性的规范,而是义务性的规范。义务性规范,对于地震震情灾情来说,法律规定得很清楚,因为地震的震情和灾情是要按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来归口管理,统一、准确、及时发布。媒体在报道震情和灾情的时候,也是根据国务院有关部门提供的信息来统一发布。所以这条删掉,实际上并不会影响新闻媒体对有关震情信息的发布。而且我们也相信,新闻媒体这方面的工作将会做得更好,为我们的防震减灾工作作出更多的贡献。
(2008-12-27 16:44:24)
在修改的过程中有很多地方都提到了新闻媒体,比如第44条第4款明确规定“新闻媒体应当开展地震灾害预防和应急、自救互救知识的公益宣传”。因为新闻媒体的宣传当中有一个基本的要求就是准确、及时,不仅局限于震情、灾情,对任何一项新闻报道这都是一个基本要求。从法律角度来说,这个条款删掉不影响新闻媒体将来对震情、灾情,以及抗震救灾进展情况的报道。另外,我还想特别强调一点,新闻媒体在报道震情和灾情的时候,一定要严格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按照国务院有关部门提供的信息来报道。
(2008-12-27 16:45:27)
我有两个问题。第一,请简要介绍一下专利法此次修改在促进自主创新和加强专利权保护方面有哪些具体的体现。第二,国家知识产权局作为国务院专利行政管理部门,将有哪些举措来落实专利法的这次修改?
(2008-12-27 16:46:34)
专利法这次修改的主要目的之一,就是要有利于我们国家创新型国家的建设,大力提高我国的自主创新能力。同时,促进经济发展模式的转变。因此,专利法修改从各个方面来讲,都是围绕这个目的来进行的。比如说我们对授权标准、对权利保护等方面的修改,从各个不同层面都体现了对发明创造和自主创新的鼓励。这是我们整个专利法这次修改的核心。第二个问题,国家知识产权局是国务院专利行政管理部门,因此专利法的修改对我们国家知识产权局来讲是一件大事情。我们已经非常明确将在明年10月1日修改后的专利法生效前,做大量准备工作。包括,第一,我们还有一些配套的行政法规需要制定或修改。比如现在的“专利法实施细则”要改为“专利法实施条例”。同时,国家知识产权局还有很多规章都需要根据修改后的专利法进行相应的调整。同时,我们还要大力地宣传和普及修改后的专利法知识,让我们的创新主体、专利代理人和专利律师能够及时地正确理解专利法。这些措施加在一起,就是我们需要为专利法的实施所要进行的工作。虽然有10个月的时间,在这个时间里我们还有大量的工作要做。谢谢。
(2008-12-27 16:51:44)
离专利法上次的修订已经过去了八年,为什么八年才修改这部法律?我们的专利制度日益更新,我想问一下,今后修改的频率会不会加快一些?针对专利工作中存在的一些问题,专利法也进行了一些修改,但是还有一些问题,比如说专利代理人的地位,专利事务所的地位,这些问题都没有体现,这是出于什么考虑?我在采访中也了解到,一些企业对加强行政执法的呼声很高,这次在专利法第64条也有所体现,那么在具体的实施中如何正确处理专利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的关系?大家觉得专利都非常高深,在科普方面有没有具体的举措?谢谢
(2008-12-27 16:54:26)
专利法从1984年通过以后修改了三次,巧合的是每次都正好间隔八年。法律修改不会有几年修改一次的约束,主要是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是不是成熟,立法的条件是不是具备。关于专利代理人地位的问题,在修改过程中也有不少人提到过这个意见,特别是一些从事专利案件的律师和一些专利代理人。后来主要是因为已经有国务院颁布的专利代理条例,对于专利代理人资格的取得、管理和执业都作了规定。专利法主要还是调整专利权的授予、保护这样一些基本的关系,具体的内容很多还需要由具体的行政法规来补充。
(2008-12-27 16:56:52)
关于第64条的问题。这是这次修订增加的一个内容,我们国家在专利保护当中,是行政保护、司法保护两条轨道并行运作,这是我们长期坚持的一个办法,也是我们国家的一个优势。既然行政保护要作为司法保护的一个重要补充,在相应的执法权限方面,就应该赋予执法机关一定的权力。在这个问题上,因为过去的法律规定得不够具体,在执法工作中经常会出现一些被动,特别是知识产权联合执法的时候,专利、工商和版权部门一起参与执法,但是法律所赋予的执法权限又不尽一致,这方面也影响了执法工作,所以这次增加了这个规定。
(2008-12-27 17:00:52)
说到专利,可能有些人觉得有些神秘,经过20多年我们专利制度的施行和专利制度的逐渐普及,其实这种神秘感远不像过去那样明显。另一方面,知识产权制度毕竟在我们国家只有20多年,与西方国家一百多年、两百多年的历史相比,时间是很短的。因此,在国务院颁布的国家知识产权发展纲要中就明确地提出,要大力宣传普及知识产权知识,提高全社会民众自觉地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善于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要努力地提高全民族的知识产权意识。因此,关于宣传普及这方面的工作,将是国务院知识产权部门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工作任务之一,特别是配合这次专利法的修改,我们一方面是普及知识,同时还让公众知道这次专利法修改之后作了哪些调整,以便大家更好地配合专利法的实施。谢谢。
(2008-12-27 17:01:31)
这次防震减灾法修订的侧重点在什么地方?今年四川汶川地震中中国政府吸取了哪些教训?这些教训有没有反映到这次修改的防震减灾法中?
(2008-12-27 17:02:13)
我在回答第一个问题的时候实际上已经说了修改的内容和修改的背景。至于你的第二个问题,在修改的时候,确实总结汶川地震的一些抗震救灾成功经验,完善我们的法律制度,是这次修改的一个重点。通过这次特大地震灾害的抗震救灾工作,大家都感到提高城乡抗震救灾能力的主要途径,就是提高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水平。因为我们现在的科学发展水平,要对地震作出很准确的预报,是个世界性的难题。在这个情况下,提高抗震设防水平,显然就是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尽量减轻地震灾害的主要措施。在总结四川汶川地震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在以下几个方面完善了有关工程抗震设防的规定:一是完善了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规定,对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提出了明确要求,增加了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应该按照高于当地房屋建筑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规定。而且要求建设单位对建设工程的抗震设计、施工的全过程负责,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应该分别对建设工程的设计、施工质量承担相应的责任。第二点刚才我已经讲到了,明确规定了有关建设工程的强制性标准,要与抗震设防要求相衔接。第三点,这次修改中还增加了对农村民居抗震设防的要求。我们国家很多地方农村民居是长期处于不设防的状态,因此增加规定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该加强对农村村民住宅和乡村公共设施抗震设防的管理,组织开展农村实用抗震技术的研究和开发,推广达到抗震设防要求、经济适用、具有当地特色的建筑设计和施工技术,培训相关的技术人员,建设示范工程,逐步提高农村村民住宅和乡村公共设施的抗震设防水平。还规定国家对需要抗震设防的农村村民住宅和乡村公共设施给予必要的支持。
(2008-12-27 17:09:07)
总结这次汶川抗震救灾的经验,法律还做了两个方面的重要修改。一个是对地震应急知识的宣传教育和应急救援的演练增加了规定。因为特大型地震灾害发生以后,第一时间真正有效的救援措施往往都是老百姓在地震现场的自救互救,国际上的经验也是这样。因此我们明确增加了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要组织开展地震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和必要的地震应急救援演练,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要结合实际加强对本单位人员的地震应急知识的宣传教育,开展地震应急救援演练。法律还特别规定,学校应当进行地震应急知识教育,并开展必要的地震应急救援演练。大家都知道这次四川汶川地震灾区有一个学校做得很好,就是因为平时有比较多的应急演练,一旦发生问题孩子们能够迅速地很熟练地躲到一个相对安全的地方。
(2008-12-27 17:12:26)
第二个方面,还有一个比较重要的修改,就是考虑到地震灾害通常损失都非常巨大,普通的商业保险很难承受。现行法规定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参加地震灾害保险,主要指的是商业保险。但是从实际情况来看,地震有比较明显的地域性、突发性、巨灾性。地域性就是在地震灾区比较愿意投保,但是其他地方的人觉得离我比较远,就不愿意投保。突发性,刚才已经讲了,现在地震预报是个世界性难题,还很难作到准确的预报。巨灾性,一旦发生破坏性的地震,它的损失是非常巨大的。在这种情况下完全的商业保险是很难承受的。这也是我们为什么现行法规定了鼓励单位和个人参加地震灾害保险,但是在实际中实施得并不理想。这次修改中我们借鉴了一些国家的做法,明确提出对巨灾保险要由国家财政予以必要的支持。当然,将来具体的做法是设立一个保险基金还是给予一定税收优惠,还是给予财政补贴,下一步有关部门将会进一步完善这个制度。单说从法律框架的角度在防震减灾法中已经作了明确规定,国家发展由财政支持的地震灾害保险事业,鼓励单位和个人参加地震灾害保险。
(2008-12-27 17:15:03)
有一个问题想问尹司长。我认识一个不幸患上白血病的朋友,他需要服用是一种有专利权的天价药,必须长期服用,如果不实行优惠的话,一年几乎要花30万,对他来说是一个很沉重的负担。针对这样的情况,泰国等一些国家实施了强制许可,这个许可将可以使这种天价的药物价格降到普通人可以接受的价位。我不知道专利法有没有相关的规定?针对这种情况我们是怎么处理的?
(2008-12-27 17:16:25)
你提的问题很好。这也是很多民众很关心的一个问题,涉及到专利制度和专利立法。公共健康问题在国际上近20年来成为在专利制度方面非常引人注目的一个问题。你所讲的这种现象,由于专利权的保护可能会导致一些药品,特别是一些治疗传染性、流行性疾病的药品价格比较高,可能会导致一些病人买不起这样的药。针对这一问题,世界贸易组织在2001年多哈举行的部长级会议上达成了一个重要的宣言,即关于公共健康问题的多哈宣言,对在专利领域的强制许可的颁布作了一些特殊的规定。2005年,世贸组织通过了关于修改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议定书,现在正在各国批准生效过程中。全国人大去年正式批准加入该议定书。这次专利法修改在第5章专利强制许可中,专门把世贸组织规则的一些变化落实到具体条款中,以便在需要时,病人能够获取药品提供了保障。
(2008-12-27 17:23:53)
专利法第5条修改后对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妨碍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在实际工作中,如何判定这个发明创造是否侵犯社会公德?谢谢。
(2008-12-27 17:24:54)
1984年制定专利法的时候就已经有了这一条的规定,在三次修改专利法的过程中这一条基本的规定都没有变化。世界各国对违反社会公德、违反公共利益、违反法律的发明创造都是不授予专利权的,这也是国际上的惯例。对于如何贯彻实施这一条,在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布的专利审查指南中,有非常明确的界定。对该条中的“法律”、“社会公德”和“公共利益”的含义都做了一些解释。
(2008-12-27 17:28:04)
今天的新闻发布会就到这里。谢谢大家。
(2008-12-27 17:28:22)
新闻发布会直播到此结束,谢谢。
(2008-12-27 17:30: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