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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税法草案二审 以10倍为限规定税额幅度

浏览字号: 来源: 人民日报 2016年12月20日 08:28:01

    12月19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对环境保护税法(草案)进行了二次审议。草案对上浮适用税额幅度作出明确规定,并规定应税污染物的具体适用税额,由省级政府提出后,应报同级人大常委会决定,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

    环境保护税法是“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的具体体现。制定环境保护税法,开征环境保护税,有利于促进企业强化环保意识、减少污染物排放。草案以现行排污收费制度为基础进行制度设计,合理确定了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课税对象、计税依据、税目税额、征收管理等,建立了一整套基本可行的制度设计。

    针对草案初次审议稿中规定的省级政府可以上浮应税污染物适用税额的条款,有些常委委员和地方、部门、企业提出,适用税额直接影响纳税人的税收负担,应对上浮适用税额的上限或者适用税额幅度作出明确规定,以避免地区间税负差异过大。对此,考虑到实践中一些地方已经在国家规定的排污费征收标准基础上上浮了收费标准,草案二审稿直接对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税额幅度作出明确规定,以10倍为限,大气污染物为每污染当量1.2元至12元,水污染物为每污染当量1.4元至14元。

    有的常委委员提出,环境保护税是对污染环境的排污行为征税,将基于特殊政策考虑而给予的税收减免称为“优惠”,不是很恰当。草案二审稿也采纳了这一意见,将“税收优惠”一章更名为“税收减免”。

    哪些情况下可以减免环境保护税,也是草案关注的重点。草案初审稿中,仅规定: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或者地方标准50%的,减半征收环境保护税。对此,有意见认为,应当根据减排幅度确立更多档次的税收减免,以便更好地激励企业减排,而且实践中有些地方也已经根据减排幅度建立了排污费多档减免政策。草案二审稿采纳了这一建议,将减免标准确定为两档: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标准30%的,按75%征收环境保护税;低于50%的,按50%征税。(彭 波)

责任编辑: 余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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