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大网](2018-10-25 08:26:22)

今天上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举行联组会议,就人民法院解决“执行难”工作情况的报告和人民检察院加强对民事诉讼和执行活动法律监督工作情况的报告进行专题询问。中国人大网独家文字出口,现场图文直播。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曹建明](2018-10-25 09:05:48)

各位委员、各位同志,现在开会。根据201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计划的安排,本次常委会听取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解决“执行难”工作情况的报告,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加强对民事诉讼和执行活动法律监督工作情况的报告。昨天的分组会议审议了这两个报告,大家发表了很好的意见,提出了不少好的建议。

[曹建明](2018-10-25 09:06:31)

今天上午举行联组会议专题询问,继续深入审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国务院有关部门高度重视这次专题询问,最高人民法院周强院长,审判委员会刘贵祥专职委员,最高人民检察院张军检察长,张雪樵副检察长,公安部党委委员、政治部主任刘钊,司法部傅政华部长,财政部刘昆部长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曹建明](2018-10-25 09:08:21)

按照法定程序,会前已有六位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报名发言询问,他们是张苏军、高友东、李钺锋、鲜铁可、李巍、于志刚委员,今天的会议先请六位委员发言询问。在他们发言询问后,其他出席、列席人员要求发言的,请举手,经主持人同意后可以发言询问。

[曹建明](2018-10-25 09:08:46)

下面先请已经报名的委员发言。先请张苏军委员发言询问。

[张苏军](2018-10-25 09:09:26)

我是监察司法委副主任委员、中国法学会副会长。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切实解决“执行难”,依法保障胜诉当事人及时实现权益,2016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有一个如何合理确定标准的问题,达到了这个标准才叫基本解决“执行难”。谁来评判是否达到标准,是不是达到这个标准以后执行就不难了,我想,这个问题综合性比较强,想请周强院长回答这个问题。谢谢。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2018-10-25 09:12:15)

刚才张苏军副主任委员提的这个问题应该说是全社会高度关注的问题。我想就这个问题做以下几个方面的回答:第一方面,基本解决“执行难”标准是什么?回答这个问题,首先解释一下为什么提出基本解决执行难,提出基本解决执行难是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要求,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站在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高度,将解决执行难作为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内容,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切实解决执行难,依法保障胜诉当事人及时实现权益的目标。为了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这一要求,这也是回应人民群众的期望,最高法院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之上,坚持问题导向,提出了用两到三年“基本解决执行难”这样一个阶段性的目标。这个阶段性目标的提出我们是经过反复调查研究,符合我们国情和现阶段执行工作的状况,也符合人民群众的愿望。

[周强](2018-10-25 09:13:19)

怎么理解“基本解决执行难”这个目标,这个目标怎么来衡量?昨天我在报告当中作了说明,这里我想用四个字形象的说法来概括,就是实现“基本解决执行难”,昨天我在报告中讲的是“四个基本”,用形象的四个字来讲,就是要叫做“内外有无”。

[周强](2018-10-25 09:17:13)

“内”,首先是要解决人民反映的内部问题,我们当时提出“基本解决执行难”,首先是要解决法院自身存在的问题,回应人民群众的关切。解决法院自身存在的消极执行、选择执行、乱执行的问题,这些问题要基本消除。“外”,从外部环境来看,被执行人规避执行、抗拒执行,和外部干预的现象基本得到遏制。 “有”,指有财产可执行的案件,要在法定期限内基本执行完毕,这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内容,就是有财产可执行的案件必须在法定期限内执行完毕。 “无”,指无财产可执行的案件,结案标准把握不严、恢复执行不畅等问题要基本得到解决,这个问题也是人民群众非常关心的,就是不能把执行不了的案件都纳到“执行不能”这个范围,所以要严格控制这个标准,不能把 “执行不能”当做一个筐,把工作不力、执行不了的案件往这里面装,所以我们讲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必须严格把握标准,我们将“四个基本”具体量化为4个90%、1个80%的核心指标,有财产案件法定期限内执结率90%,无财产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合格率也要90%以上,执行信访办结率全国法院达标率都要90%以上。

[周强](2018-10-25 09:19:04)

我们提出全国3500多个法院是90%以上实现这个目标,但是每个法院要根据实际情况,经过严格评估,达不到,那我们就要问责,所以4个90%。还有一个80%是我们为了严格控制,要提高整个执行的整体水平,从2016到2017、到2018年的整体结案水平,都要达到80%以上。设定这个核心指标,主要是坚持以人民满意为标准,人民群众最关心的就是执行到位。

[周强](2018-10-25 09:20:13)

第二方面,这个标准谁来评判?我们讲基本解决执行难,法院不能自说自话,一定要坚持以人民群众满意为标准。为了达到这个标准,我们委托中国社科院牵头,4个部门13家媒体、15名专家学者组成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客观的进行评估,严格的评估,而且评估结果要及时向社会公布。在评估的过程中,我们坚持实事求是,严格防止弄虚作假,发现弄虚作假的要严肃查处。

[周强](2018-10-25 09:24:55)

第三方面,基本解决执行难的目标实现之后怎么办?这是全社会最关心的问题。这三年全国法院3500多个法院,35万名干警,集中全国法院的全力,集中攻坚克难,打的是整体战,下的是一盘棋,举全国法院之力,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支持、综合治理。三年来,付出了巨大的努力,沉重的代价。我昨天报告是牺牲了27名干警,这两天又牺牲了2名干警,在追逃老赖的过程中遭遇车祸,实际上29名了。但是人民群众提一个问题,这几年是打攻坚战,攻坚战打了之后怎么办?会不会又回到原来的情况?从最高法院党组来讲,我们提出来在“基本解决执行难”这个目标实现之后,要巩固这个阶段性的成果,然后要建立长效机制,紧紧依靠党委的领导,发挥我们的政治优势、制度优势,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在各级人大监督、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政法委的领导下,构建解决执行难的长效机制。

[周强](2018-10-25 09:25:45)

我们在“基本解决执行难”之后,针对当前存在的问题,也就是我昨天在报告当中讲的五个方面的问题,还有人民群众很多不满意的问题。针对这些问题和我们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要做好以下三个方面的工作,概括起来讲:一是要巩固成果,防止这个战打了之后“执行难”的问题又反弹,又回到了原来的状态,这是首先要防止的。

[周强](2018-10-25 09:26:51)

二是构建长效机制,继续深化改革,通过深化智慧法院建设,包括运用区块链的技术,在更高层次上推动执行工作长远发展,也就是实现执行工作的良性循环,构建长效机制,这也是全社会高度关注的问题。三是努力建设一支政治过硬、业务精通、作风优良的执行队伍,建设一支执行铁军,坚决惩治司法腐败,改进司法作风,杜绝不规范和乱执行的行为。

[周强](2018-10-25 09:27:49)

总之,在实现“基本解决执行难”阶段性目标之后,全国法院要坚持不懈的抓、毫不放松的抓、毫不懈怠,防止执行难问题反弹。在此基础上,我们想再经过一段时间的埋头苦干,构建长效机制,提高执行能力和水平,努力实现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切实解决执行难的目标。谢谢。

[曹建明](2018-10-25 09:28:06)

下面请高友东委员发言询问。

[高友东](2018-10-25 09:28:32)

我是全国人大监察司法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民进中央副主席。我询问的问题是,人民检察院的定位及相关工作。人民检察院的宪法定位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也明确了检察院对民事诉讼也要进行法律监督。但是很长时间以来,社会上包括检察机关自身都把检察机关主要看作是刑事机关,主要承担反贪、反渎、公诉、刑事监督等职能了。在民事诉讼和执行活动监督方面,无论是人员配备,还是在工作开展上,都明显存在短板。我们想了解一下,检察机关下一步如何采取有针对性的举措,在民事检察上实现更好的作为?谢谢。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军](2018-10-25 09:30:50)

非常感谢高友东副主任委员。尊敬的战书委员长、各位副委员长、各位委员,与会的列席代表,大家好。非常感谢全国人大常委会长期以来对检察工作的高度重视。2012年,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30次会议就对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听取了汇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又专门听取人民检察院对民事诉讼和执行活动法律监督情况报告,这样会极大促进我们全面协调充分地把检察职能落实到位。

[张军](2018-10-25 09:32:28)

刚才高友东副主任委员提的这个问题非常符合检察机关工作实际,同时也把我们的短板、弱项揭示出来了。怎样有针对性地采取有力举措,把宪法、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充分的、平衡的、有力的落实到位,我们准备从四个方面采取措施,请各位委员、各位代表在工作中给我们支持、给我们监督。

[张军](2018-10-25 09:36:05)

首先,转观念。重刑轻民,这个观念必须改,我们检察机关也不例外。前不久,我应邀去中央党校汇报检察工作,问一位领导干部,您了解我们检察机关是做什么的?法院、公安可能会大体了解。他说,我知道,抓人。我说,那是反贪、反腐败,这项职能转隶,划走了。他说,那就是公诉。我说,确实不错,您还了解我们的公诉职能。那么,民事检察、行政检察、公益诉讼检察就更加不了解了。我们自己刑事检察有五个厅级单位在负责,民事、行政、公益诉讼只有一个厅级单位在负责,从事刑事检察的有130多个检察人员,民事检察只有32人,编制还没用满,表明我们在全面平衡充分履行法律监督职能这个宪法职责上是有短板的。

[张军](2018-10-25 09:41:39)

习近平总书记特别强调要以问题为导向。民事检察相对薄弱的状况与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是不适应的。昨天我在报告中特别讲到,民事申诉信访,2012年以来大幅度上升,每年都在上升,超过了刑事申诉信访。如果还要重刑轻民,不符合实际了。“以人民为中心”就要体现落实全面监督的要求,就要回应人民群众期待。同时,转观念,要把我自己摆进去,把检察机关摆进去。主动接受监督,领导层面没有问题,工作层面可能就会有一些这样那样的协调问题。我们就提出要敢于监督,要善于监督,在监督过程中不要以零和博弈作为结果,而要以双赢多赢共赢的理念把共同的法治事业落实到位,让人民高兴。人民高兴了,无论是被监督的机关还是监督的机关,当然都高兴。这样的理念,我们叫做政治智慧、法律智慧和监督智慧。我们现在特别强调要用这样的工作去满足新时代人民在物质文化生活方面有了极大提升后对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等新的更高需求。

[张军](2018-10-25 09:43:39)

第二,抓办案。履行民事诉讼和执行活动法律监督的职责,关键是办案。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上强调过,一个案例胜过一打文件。没有案件,再怎么强调监督,制定再多的规定,老百姓感受不到,纠正司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没有力度。因此,我们在工作中特别强调,在办案中监督,在监督中办案。离开办案,法律监督就是无源之水、空中楼阁,无法落地。为什么要抓办案?按照现在的法律规定,对确有错误的或者可能认为确有错误的民事案件、执行案件,如果采取抗诉的措施,是上级检察院抗下级法院。现在的局面是,最高检察院的案件推不开门,大量的积压,省一级检察院的民事监督案件也是推不开门,自己办案还不能及时有效办结,对下的指导就更不力。

[张军](2018-10-25 09:44:16)

因此,我们特别强调要加大办案力度,提高办案效率,要充实民事检察人员。我们自己的力量不足,就要借助外脑,就是我们汇报的,要借助智慧,用外力来帮助我们审查专业性很强的民事案件,执行案件。同时,也是对可能的乱监督有一个外部的监督。在这个过程中,努力为社会和人民群众提供更好的、更实在的法治产品和检察产品。

[张军](2018-10-25 09:47:50)

第三,重效果。衡量我们监督工作的成效如何,还不是抗诉了多少,抗诉的成功率有多少,提出检察建议有多少,被采纳了多少,关键是人民群众的感受,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我们特别强调抗诉案件不在数量,应该有观念上的转变,就是质量,就是能不能通过典型案件、倾向性的问题、某一类案件的问题,抓住、抓准、抓出成效,自然的就会影响一类案件的处理。我们借助外脑讨论了一个期货公司被诉不能还钱的案件。一个人两次向期货共投入400万,是借款还是投资?如果是借款,期货公司亏了,你得还钱。如果是投资,投资有风险,人家血本无归,你也就拿不回来。法院判了以后当事人不服,申诉到法院,仍然是维持,申诉到检察院。我们请来专家学者帮我们论证。两种意见,本身这个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这种情况下倾向于哪一方面。有的说当事人应该承担责任。为了发财就是不能亏,给点教训。有的就讲期货公司应该承担责任,你是强势,你没有讲清楚。在这个案件上是一个理念、是一个指引,应该作为一个判例,在现阶段让期货公司承担更重的责任。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说明你没有讲清楚。没有讲清楚,你就要承担还款的责任,就要付出一定的成本。以后可以录像、可以录音,拿出证据来,老百姓就能够信服,也是在现阶段为当事人能够安全的投资理财提供一个更好的环境。这就是我们在工作当中特别讲到的,不在数量,重在质量,重在对社会的引领,对社会公平正义的价值判断。

[张军](2018-10-25 09:48:26)

最后,强队伍。没有专业能力,没有专业素养办不好司法案件,更加办不好监督案件。能力的提升是我们的一个短板,也是以问题为导向,我们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包括设立一个“检答网”,内部进行培训,有问题直接在网上提,最高检、省级检负责回答。同时,我们特别注重党风廉政建设,反腐败。检察官同样存在被围猎的问题,也同样存在选择性办案的问题,虽然不是那么突出,但是有一件都嫌多。今后的工作中,我们要特别在这几个方面采取更有力的措施回应新时代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更高期盼。谢谢。

[曹建明](2018-10-25 09:48:39)

下面请李钺锋委发言询问。

[李钺锋](2018-10-25 09:49:13)

我是监察司法委的副主任、台盟中央常务副主席,我叫李钺锋。我想了解的问题是,近年来,我在各地的调研中了解到,法院系统深入推进解决“执行难”工作,成绩甚是明显。就像周强院长在昨天报告中讲的那样,打出了声威、打出了生气,但有些群众反映“执行难”仍然是一个老大难问题,特别是很多被执行人玩失踪、玩消失、隐匿财产,加大了执行难度。但法院的力量有限,手段也不够强,很难精准的找到被执行人,且很多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也很复杂。执行工作靠传统模式和方法效果不佳,确实很需要公安机关等多个部门协助配合。如何更好的发挥各部门职能作用,切实解决查人找物难题,我想请最高法院和公安部的领导同志给大家解答一下。谢谢。

[曹建明](2018-10-25 09:49:54)

这个问题请最高法院刘贵祥专职委员和公安部刘钊回答。先请刘贵祥专职委员。

[最高人民法院专职审判委员会委员刘贵祥](2018-10-25 09:51:37)

谢谢李钺锋委员的提问,我先简要回答李委员提出的问题。法院要执行,最重要的是要找到人,找到财产,查人找物是执行难中的三大难题之一。过去我们靠的是“登门临柜”这种传统的查人找物的方式,执行人员跑银行、跑房地产部门、跑工商部门,满世界的跑,满天的飞,但是我们查找财产的范围和效率非常低下,当事人也不满意。你查了北京的银行,现在的财产流动性这么大,上海的银行查了吗?当事人会质疑的。因此,我们从2014年开始由最高法院建立全国的执行查控系统。刚建立时,我们仅仅有21家全国性银行,还没有其他部门,搭起来这个框架之后,两三年的时间,我们现在构建了16类几十项的财产查控形式。比如,我们今年刚刚上线的全国房地产查控系统,对全国范围的房地产都可以查控。银行有21家,目前联网了3900多家,几乎包括农村信用社的金融机构全覆盖。我们跟税务部门,还有民政部门联网,提供相应的查人找物方面的基础信息。

[刘贵祥](2018-10-25 09:54:02)

总而言之,编织了一张大网,尽力想做到一网打尽。但是,虽然这张网从功能上设计的是一网打尽,但在实践中还是面临着一些当事人钻空子的实际情况。比如,我用别人的姓名存款,我的房地产登记在别人名下,我的股权是隐名,投资是隐名的。很多情况下,法院面临的是被执行人从商业交易时就做好了逃债准备,在诉讼期间申请保全的时候都查不到财产。所以这种情形就是对逃废债务早做了准备,给我们查找财产带来了很大困难。像诉讼中我们遇到的假离婚逃债,还有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公证,这种现象都是在我们实践中多次碰到的情况。

[刘贵祥](2018-10-25 09:54:20)

面对这种情况,我们需要有跟进的措施,在实践中还有一种情况,就是刚才李钺锋委员提到的,当事人玩失踪,胜诉判决一做出来之后,还没申请执行,这个人就消失了,目前找人对我们来说是一个比较大的难题。当然在目前的经济生活中也存在一个客观现象,外出打工,人口流动性大,如果他再有意识地藏匿,困难就更大。

[刘贵祥](2018-10-25 09:57:02)

我们在实践中曾经出现过欠人家四五千万的一个被执行人,通过整容来躲避债务的案例。针对这种情况,我们应该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因此我们在编织统一查控网的同时,跟进联合信用惩戒,就是把他纳入到失信名单,对他采取多部门的信用惩戒。各位委员印象比较深刻的是我们限制他坐飞机和高铁,他去买票,身份证号码往里一输框里弹出来“被人民法院纳入执行名单,不得坐飞机、火车”,这样就出现了出国旅游坐不了飞机。实际上我们联合的信用惩戒,是要促使被执行人主动履行债务。现在我们几年纳入一千万的失信名单,那么主动履行债务的是322万人,都有具体案例可查,这就是倒逼他履行相应的义务。

[刘贵祥](2018-10-25 09:58:01)

第三个方面,我们还动用传统的方法,光靠现代科技还不行。广大的农村地区,很多群众是不用城市的现代方式去储存他的财产,所以像传统的蹲守,按照民诉法的规定搜查等手段我们同时使用,产生了一定的效果。

[刘贵祥](2018-10-25 09:58:32)

下一步,刚才李钺锋委员提到下一步怎么办,我觉得加强这方面工作的空间还是十分大。第一方面,在利用云计算、大数据这种现代化的信息技术进行大数据分析,我们把各种政务信息共享之后,通过数据分析看到他消费的动向,看到他的资金流向,然后打击规避执行,对他违反高消费的规定采取相应惩戒措施,我想这是利用信息化段的一个重要方面。

[刘贵祥](2018-10-25 09:59:36)

第二方面,我们要加强和公安部门、信息产业部门的合作,在法律规定允许的范围内,查找被执行人的行踪。

[刘贵祥](2018-10-25 10:01:36)

第三方面,在立法上尽量推进提供更多的手段,比如充分发挥律师在财产调查、查人找物方面的作用,让律师参与到整个执行工作中去,建立相应的信息化平台,律师参与这个过程非常简单方便,因为执行的节点非常多,不像一个审判案件就开几次庭,所以很多律师不愿意去代理执行案件。这样建立信息化的平台,充分发挥律师的作用,充分发挥律师调查财产的积极性,我想从立法上支持是一个重要方面。应当建立一定的机制,法院判决后,必须让当事人几天内到法院主动申报财产,或者是履行义务,或者是申报财产,不去申报财产,不履行义务,本身就构成了违法,法院都可以采取相应的强制措施。

[刘贵祥](2018-10-25 10:02:28)

总而言之,解决查人找物方面难题,信息化是我们的一个重要支撑,同时要结合传统的方式方法,综合运用一些措施,云计算和大数据这种信息化技术,可以说给我们执行管理模式、执行查控模式、执行变现模式的重大变革提供了一个难得的历史机遇,也是执行工作能够解决一部分或者“基本解决执行难”一个重要支撑,也是我们的底气所在,我们会紧紧抓住信息化这个技术不放,进一步提高执行信息化技术水平,加大执行力度。

[曹建明](2018-10-25 10:03:00)

这个问题请公安部刘钊主任回答,因为这涉及到委员提到的如何切实解决查人找物难的问题,如何更好发挥公安部门协作配合发挥作用。

[公安部政治部主任刘钊](2018-10-25 10:03:56)

报告委员长,我来回答李委员的提问,感谢李委员对公安机关积极协助人民法院解决执行难问题提出的意见建议。

[刘钊](2018-10-25 10:04:42)

为了积极协助人民法院解决执行难问题,公安部高度重视,2016年,公安部与最高人民法院共同签署了《关于建立快速查询信息共享及网络执行查控协作工作机制意见》,这个机制的核心就是信息共享。按照安全、有序、高效的原则,以相关电子化传输替代书面纸质材料,实现网络在线实时核查反馈被执行人身份信息和车辆的财产信息,协助限制人员出境,共享被执行人和失信被执行人信息。这个机制运行两年多来,主要是运用科技信息化手段,促进执行工作能力和体系现代化水平的提升。

[刘钊](2018-10-25 10:07:54)

一是最高人民法院将司法判决文书传送至公安部,公安部在线实时反馈被执行人和失信被执行人的姓名、户籍、地址、照片、公民身份证号码等信息。二是为了配合人民法院对失信被执行人进行惩戒,公安部将失信被执行人的出入境证件信息及时向人民法院推送,出入境证件信息不仅有传统的身份证件信息,也包括了护照、港澳通行证等法定证件的信息。三是对诉讼保全被告和被执行人的车辆。公安机关积极配合人民法院进行处置,公安机关已将当事人的车辆信息纳入车辆管理信息系统,限制办理过户、抵押、转移登记等业务,在办理车辆年检、民警在路面执勤执法过程中,发现涉案车辆的及时通知人民法院,以防止当事人转移财产。四是近期会同最高人民法院进一步推进解决“执行难”的工作。为了配合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执行部门进行扁平化指挥体系的构建。公安部与最高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信息共享,授权访问查询全国人口基本信息、机动车驾驶员信息、出入境证件及出入境记录信息、旅店住宿信息等。

[刘钊](2018-10-25 10:13:28)

下一步,还将继续做好协助人民法院解决执行难的问题。一是在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出境方面,公安部将与最高院进一步加强合作,以提高工作的有效性。二是对人民法院提出的重点执行案件中的失信被执行车辆,公安机关交管部门在现场执勤执法过程中发现的,及时通知人民法院执行部门处置。三是依法将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被执行人纳入全国在逃人员信息库进行网上追逃。

[刘钊](2018-10-25 10:13:47)

今后,公安机关将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思想,继续加强与最高人民法院的信息共享,互联互通,不断健全惩戒失信被执行人的联动机制,为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作出努力。谢谢。

[曹建明](2018-10-25 10:14:15)

下面请鲜铁可委员发言询问。

[鲜铁可](2018-10-25 10:14:31)

我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也是全国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委员,我来全国人大工作之前在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刚才听周强院长介绍基本解决“执行难”标准的时候,周院长用四个字概括得很形象,也很全面,即“内、外、有、无”。我现在要提的问题和周院长介绍的第四个字有关系,就是“无”,即无财产可执行的问题。无财产可执行,又叫“执行不能”,比如现在农村有些交通肇事或者是刑事附带民事案件,有些加害人和受害人可能都很困难,都没有应对突发变故的能力,法院判了要赔偿,当事人确实该赔偿,却又赔不起。受害人更加悲惨。对这类案件,人民法院想执行,但是却执行不能,或者说执行不了。不执行又对受害人不公平,且对社会稳定不利,容易引发申诉、信访这样一些事件。想问一下最高法院对这类执行不能的案件有没有什么好的解决办法?还想问一下,政府部门有没有专门的救助资金?

[曹建明](2018-10-25 10:14:59)

这个问题请最高人民法院刘贵祥专职委员和财政部刘昆部长回答。先请刘贵祥专职委员先作回答。

[刘贵祥](2018-10-25 10:17:47)

谢谢鲜铁可委员的提问。您提到执行不能问题,这的确是人民法院在强制执行程序中面临的一个重大而突出的问题。昨天,周强院长的报告中专门有一块内容讲到了执行不能,我们所说的执行不能就是被执行人丧失履行能力,无任何财产可供执行,人民法院穷尽一切执行措施也是没办法实际执结的这类案件。在实践中,执行不能的案件占的比例还是比较大的,在经济欠发达地区占的比例更大。当然,像北京、上海这些发达地区比例相应小一些。执行不能的情况概括说是两大类:一类是法人企业,目前在我们的监控平台里有几十万件,企业濒临破产、债台高筑,完全处于“僵尸状态”,将在执行中的“僵尸企业”变成了“僵尸案件”。这一类情况按正常的处理方式完全符合破产条件,应当进入破产程序。通过破产清除“僵尸企业”,解决悬而未决的债务,使他的法律关系进入到稳定状态,既是执行案件的化解,实际也是正常的按照优胜劣汰的市场机制退出市场的一个重要方式。这是法人作为被执行人的一种情况。

[刘贵祥](2018-10-25 10:24:20)

在实践中,法人作为被执行人的还有另外一种情况,并不是没有财产,他的财产还是相当可观的。但是,一时出现资金链的断裂,全国各地的债权人都扑上去采取查封措施,公安、法院都是,这样他发生了债务危机。对这种情况,如果法院不去执行就构成了消极执行。如果去执行,马上采取执行措施,把他的财产赶快处置,这个企业就彻底完了。所以我们认为,对这种方法,破产重整、破产和解程序对债权人、对破产企业都是保护措施,一旦申请破产重整,我们就得终止,所有的债权人、债务人坐下来进行协商,拿出一个限期或者定期按照一定比例还债的方案,这样既挽救了企业,也能有效避免或减少债权人的损失。

[刘贵祥](2018-10-25 10:26:01)

第二类是被执行人是自然人,在我们执行案件中,被执行人是自然人的案件占了70%。在这70%里面涉及到民生的案件占了30%,也就是说被执行人是自然人的情况下,往往自己的清偿能力从一开始就很有限,发生了特殊事件产生的债务让他陷入了困境。比如人身伤害,把别人给打死或者打伤,自己被抓进监狱,但是他的家庭没有财产可还。还有交通事故,我遇到的一个案例,家里比较困难,租了个车跑运输,结果发生交通事故,除了交强险法院判了他40多万。到他家执行,老母亲卧病在床,家徒四壁,没有办法。面对这种情况,我们能做的就是司法救助。目前司法救助的资金来源,或者是唯一来源,目前就是财政拨款,设立司法救助的专项资金。司法救助的专项资金对解决一些执行中的困难情况发挥了重要作用,解决了不少问题。下一步还需要进一步加大支持力度。

[刘贵祥](2018-10-25 10:27:33)

再就是利用保险机制,现在我们已经进行了一些地方的尝试,叫司法救助保险。比如宁波拿出300万投到保险上,按1:5的比例来赔。本来可以救助100个人,现在可以救助500人,把蛋糕做大。下一步,怎么能畅通救助渠道,加大救助力度,开辟更多的渠道,把这个蛋糕做大,惠及更多的人民群众,这是我们要努力的方向。

[曹建明](2018-10-25 10:27:55)

下面请财政部刘昆部长回答,因为刚才有委员问到对执行部门非常困难的案件,政府有没有专门的救助资金的问题?

[财政部部长刘昆](2018-10-25 10:29:46)

目前,我国已经建立了包括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受灾人员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临时救助等八项救助制度,以及社会力量参与在内的社会的救助体系,对于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和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和个人,还可以申请临时的救助,凡是符合条件的执行不能的案件受害人,均可按规定申请享受有关的社会救助待遇,保障其基本的生活。所需的资金通过有关社会救助渠道来安排。为了切实做好司法过程中对困难群众的救助工作,从2014年开始,中央政法委会同财政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六部委联合印发通知,要求建立完善国家司法救助制度,国家司法救助是对遭受犯罪侵害和民事侵权,无法通过诉讼获得有效赔偿的当事人采取的辅助性救济措施,和其他的社会救助相衔接,重点解决符合条件的特定当事人生活所面临的急迫困难。制度规定符合条件的案件当事人可以申请救助,交通事故等民事侵权行为造成人身伤害,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就属于规定的八种情形之一。

[刘昆](2018-10-25 10:33:40)

刚才委员提到交通肇事案件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受害人,符合有关规定的也可以向办案机关申请有关救助。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对这个救助资金还是高度重视的,2018年我们单独为国家司法救助安排了10亿元的资金,比上年增加了11%,从执行情况看,我们接到的反馈,在申请过程中符合条件的都能够受到救助。下一步,我们将继续和最高人民法院进行工作沟通,进一步加大支持力度。只要符合条件的,都应通过程序得到救助,这是属于基本公共服务的一个范畴。

[曹建明](2018-10-25 10:34:22)

下面请李巍委员说发言询问。

[李巍](2018-10-25 10:34:49)

我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委员。来全国人大工作之前,我是在工业和信息化部工作,所以我的问题是有关法院信息化建设方面的。伴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和移动互联网的深入普及,大数据开始走进了我们的生活和工作,在大数据时代来临的今天,以信息化建设为着力点来推进解决法院“执行难”的问题正当其时,意义重大。如何利用好大数据、云计算的手段和互联网+的思维来提升人民法院智慧化水平,提升案件执行的质量和效率,提升司法权威,是当前执行难问题中要亟待考虑并且需要解决的重要一环。近几年人民法院积极融入大数据时代,在信息化与执行工作的深度融合方面做了很多工作,取得了明显的成绩和效果。昨天,周强院长在报告当中所提到的,“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联合惩戒体系、四级法院统一执行业务平台等等,都是有益的探索。上海、浙江、江苏、贵州、天津、辽宁等地方也积累了一些很好的经验和做法。大家都形成了一个共识,就是信息化是解决“执行难”问题以及推动执行工作长远发展的必由之路,必须下大力气加大这方面的工作力度。今年是“基本解决执行难”的决战之年,我想了解的是,在已有工作的基础之上,下一步最高人民法院在充分利用云计算、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更好服务和保障执行工作方面还将采取哪些具体措施?在攻坚“基本解决执行难”之后,又将如何统筹考虑大数据时代下的法院执行工作?谢谢。

[曹建明](2018-10-25 10:35:18)

这个问题请最高人民法院刘贵祥专职委员回答。

[刘贵祥](2018-10-25 10:38:30)

谢谢李巍委员的提问,刚才您说到的加大信息化建设的力度,提高执行工作水平这个问题,我认为这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近几年来,在执行工作中,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了“一性两化”的基本工作思路。其中的“两化”就是规范化和信息化,我们把信息化作为提高执行工作管理水平、提高人民群众满意度的重要支撑。随着信息科技的发展,对我们提高执行工作整体水平是一个难得的历史机遇,我们要抓住这个机遇,持续发力。因此,前一个阶段我们在执行信息化的建设方面,在党中央的坚强领导下,在智慧法院的建设框架内建立了执行信息化的完整系统,这个系统就是一个中心、一个主系统、四个子系统,一个中心就是执行指挥中心,这是一个总枢纽,主系统和子系统集成到一起的一个指挥枢纽。

[刘贵祥](2018-10-25 10:40:23)

主系统是我们整个执行信息化的主干道,也就是一杆子插到底,四级法院统一的执行办案平台,主要是把所有的执行案件办理纳入到这个平台中,使四级法院都能同步对我们执行案件的流程、结点的进展情况在可视化、数据化的状态下进行监控。对另外四个子系统的应用,必须先进到我们的执行办案平台立案以后才能通报另外几个子系统。第一个子系统是执行查控系统,第二个是信用惩戒系统,第三个是网络司法拍卖系统,我们在2017年出台司法解释,在全国推行网络司法拍卖,建立一个全国统一的拍卖平台,旨在提高财产变现的效率,解决长期以来财产变现难,革除长期以来拍卖环节暗箱操作等弊端。

[刘贵祥](2018-10-25 10:43:17)

还有一个方面惠及当事人的,就是网拍没有佣金,从去年3月份上线到现在拍卖出的产品光节约佣金是153亿元,这都惠及到了执行人、被执行人的身上。第四个子系统是执行信息公开系统,这里面有两个库,一个信息网所组成。一个库是“黑名单”库,把所有的失信名单纳入到这个库里供全社会查询。第二个“库”是“终本库”,就是执行不能的案件,我们把它全部纳入到这个库里进行板块管理,供社会来查询监督。第三个是执行流程结点向社会公开、向当事人公开,这是执行公开子系统。这三个子系统相互贯通、相互关联形成的一个集成系统,这就是我们执行信息化的基本框架。这个基本框架,功能都具备了,但是有非常大的发展空间和余地,刚才李委员提到,我想在这几方面需要进一步加强。

[刘贵祥](2018-10-25 10:43:45)

第一方面,从查控系统来说,我们目前一个短板是没有通过大数据分析的方法,在信息共享的前提下推动大数据分析查找被执行人的行踪和线索,在这方面我们下一步是需要进一步提高和加强的。

[刘贵祥](2018-10-25 10:45:24)

第二方面,在财产变现方面。我刚才说我们现在建立了网拍平台,但是在网拍前需要进行评估,我们需要对评估进行信息化建设, 10月底要进行试运行,我们建立了全国统一的司法评估平台,司法评估平台中有若干家大数据公司进来,我们采取大数据询价的方式得出拍卖的参考价,这里面没有任何认为操作的余地。这个系统一旦上线,我们的司法评估问题和司法拍卖问题对接起来,这样就完整化了,整个财产处置环节就完整化了。

[刘贵祥](2018-10-25 10:46:16)

另外,我们的执行管理还有很大的空间,下一步,我们必须推进全流程网上办案,全程留痕,电子卷宗和文档自动生成,数据自动回填。微法院目前在浙江高院推行的已经试运行的效果很好,解决移动性问题,这是我们提高水平的一个重大问题。也就是说,我外出执行所有的问题通过微法院程序,都可以及时传输到指挥中心进入到案件流程储存下来。

[刘贵祥](2018-10-25 10:47:16)

总而言之,信息化可利用的空间非常大,我们提高的余地也非常大,我们要紧紧依靠信息科技技术,来提高我们执行工作的水平、提高我们的质效。

[周强](2018-10-25 10:49:45)

我作一个非常简要的补充汇报。刚才刘贵祥专委作了一个系统全面的介绍。我想“基本解决执行难”,我们之所以提出这样一个目标,首先是得益于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的坚强领导这样一个大环境,没有这个大环境就不敢提出这样一个目标。第二个很重要的一个方面就是信息化,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没有信息化就没有现代化,从这几年时间来看,信息化给我们“基本解决执行难”提供了强大的科技支撑。通过信息化智慧法院建设,我们解决了什么问题?概括起来讲,就是中国的民事强制执行实现了根本的历史性的变革。

[周强](2018-10-25 10:52:14)

过去就是传统的“登门临柜”,从西藏坐了飞机到北京的银行查存款,还不一定查得到。现在通过信息化,我们首先把自己管住了,过去我们是人工统计,确实很难,客观不具备这个条件。案件在每一个法官手里执行,执行到什么程度,执行多少,钱物在哪里很难掌握清楚。现在首先把自己管住了,把法院管住了,搞“猫腻”不行,搞暗箱操作不行,执行到什么程度、执行多少,全流程纳入“数据铁笼”,叫做管理信息化,全国法院一张网。

[周强](2018-10-25 10:54:45)

第二,查控,因为公安部、发改委等各部门的支持,我们联网查人找物。基本一网打尽,还有不动产。第三,惩戒信息化,150项惩戒措施,各个部门给予了大力支持。零投诉,零佣金。这叫做信息化带来的根本性变革,过去是不可想象的。

[周强](2018-10-25 11:01:29)

下一步我们怎么做?重点说两个问题,第一,我们查控什么都能查,但是绝不能乱查,只能查老赖,我们高度重视、保护公民的个人信息。第二,如果谁违规,查了不是老赖的银行存款,不动产,立即开除。我们要推进智慧法院,推进信息化全面升级,叫智慧法院的3.0版。下一步我们首先在执行领域推进区块链技术,复式记账、全程记账,法院、法官执行到什么程度,执行了多少,案件到什么情况,要不断加密,复式记账,不断信息共享,把执行情况、老赖情况让全社会共享,推进解决执行难问题。还有就是通过大数据,信息共享,只要被执行人消费,通过大数据就能找到他的痕迹,我们就追踪,对他进行惩戒。

[周强](2018-10-25 11:02:17)

总之,在信息化建设方面,我们做了一些工作,下一步潜力还很大,这就是我们的政治制度优势。我在报告中讲形成了中国特色的民事执行制度,这就是我们的政治优势,中国共产党领导下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国法院一张网,所有的信息化,信息查控,信用惩戒,通过信息化解决。

[周强](2018-10-25 11:03:38)

我们是社会主义国家,我们要体现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优越性,还要体现对困难当事人的司法关怀,我们要关心人民,以人民为核心,不断满足人民群众的期待。

[曹建明](2018-10-25 11:03:51)

下面请于志刚委员发言询问。

[于志刚](2018-10-25 11:04:33)

我是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委员于志刚。对于虚假诉讼,群众深恶痛绝、反映强烈。在虚假诉讼中,原告、被告双方“唱双簧”,虚构事实或者伪造证据,以周瑜打黄盖一个愿打一个愿挨的方式来骗取法院的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妨碍司法秩序、损害司法公信,破坏社会诚信,严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进行虚假诉讼,打假官司的既有老赖也有骗子,有的人利用虚假诉讼实现自己谋夺、非法侵占他人合法财产的非法目的,有的债务人通过假离婚、假破产等转移财产或者逃避债务,以这种所谓的合法的形式,让权利人哑巴吃黄连。为此,全国人大常委会2015年在刑法修正案九中增设了307条之一,也就是虚假诉讼罪,严密了法网。防止和制裁虚假诉讼,仅靠法院一家的力量是不够的。在严密了法网之后,怎么通过严厉制裁来解决虚假诉讼问题,是大家目前比较关心的问题。刚才刘贵祥委员提到在执行工作中面临的虚假诉讼问题,我有两个问题:一是请最高人民检察院回答,对于虚假诉讼,检察机关如何进一步提高监督的力度?昨天张军检察长在报告中已经提到了和初步介绍了目前的工作举措,我的问题是:怎么进一步提高监督工作力度,来明显地或者说彻底地解决这个问题?二是在虚假诉讼中,法律从业人员参与的情况时有出现,昨天张军检察长在工作报告中提到在某省份个别法官参与虚假诉讼的案件,但是,更多的虚假诉讼之中是法律中介服务人员在帮助当事人进行虚假诉讼。有的是个别的不良律师在出谋划策,具体操办,同时,这几年出现了一些仲裁员、公正员参与虚假仲裁、虚假公正的轰动社会的案件。请问司法部,在防范虚假诉讼方面,如何更好地规范法律中介服务人员,包括律师、仲裁员、公正员的行为。谢谢

[曹建明](2018-10-25 11:04:51)

这个问题请最高人民检察院张军检察长和司法部傅政华部长回答。先请张军检察长回答。

[张军](2018-10-25 11:05:09)

谢谢于志刚委员,这是一个全社会都高度关注的问题。虚假诉讼既损害相关涉案人甚至有些不是涉案人的利益,同时也侵犯了司法的权威,破坏了我们的司法秩序,危害非常大。从检察机关监督办案的情况看,当前民间借贷纠纷是虚假诉讼的一个重灾区,就是普通的当事人之间,因为国家和地方政府在相关的领域加强了管理,比如房屋买卖、车辆购买落户受限制的,就出现了通过虚假诉讼,以法院的裁判“以房抵债”、“以车抵债”,就可以落户了,这一类的虚假诉讼比较集中。再有就是志刚委员讲到的,涉及到离婚等领域,保险理赔更是一个重灾区。我们准备从几方面加大法律监督力度,会同司法机关和有关部门,一起来治理这不该有的社会现象。

[张军](2018-10-25 11:06:18)

第一,强化虚假诉讼线索发现。假官司,能把司法机关都骗了,这个线索也确实很难发现,但是只要是假的就有蛛丝马迹。我们在报告中提到通过虚假诉讼套取公积金的案件,不到一年时间里,一个县法院办理100多起以住房公积金为执行标的的调解案件,显然不正常,检察机关收到举报,那就应该去过问,商法院,为什么会这样?了解了解。这样的线索发现,只要用心,是能够做到的。

[张军](2018-10-25 11:09:49)

第二,通过办案,我们总结虚假诉讼案件的特点、规律,努力做到魔高九尺、道高一丈。虚假诉讼总有一些异于正常案件的表象特征,比如多数是在当事人亲属、朋友、同学当中发生,因为这是有风险的,没有特定关系怎么能达成攻守同盟。二是原被告配合默契,对另一方诉请事实和理由很容易认同,达成协议,调解结案,损害的是第三方、集体甚至是国家的利益。这类案件调解起来异常的顺利,很快就能结案,办一个结一个,效率高。而这类案件又往往无辜受到牵连的案外人反映强烈。对于这样的申诉,我们就应该去过问,有的时候我们在这些方面不够敏感。我刚到高检工作,就看到一个下级检察机关以纠正了虚假诉讼作为成绩报上来的一个信息,这个虚假诉讼发现后,向法院提出抗诉,法院以调解结案。我就觉得不正常。虚假诉讼构不构成犯罪?即使不构成犯罪,你得作出判决,怎么能运用调解去解决虚假诉讼的问题呢?提出来请下级检察机关把问题搞清楚再向我们作出报告,要严肃、要敏感,检察机关需要进一步提升自己的能力。

[张军](2018-10-25 11:12:07)

第三,要加强与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和相关社会中介组织、协会的协作配合。高检院正在加强与银保监会的反欺诈部门沟通,共同对保险理赔领域虚假诉讼易发多发问题做专题调研,要作出规范。我们本周请了银保监会副主席王兆星同志给我们作防范金融风险的报告,他特别讲到了当前的假破产、假改制、假重组,逃废银行债务案件高发、集中多发,直接促成银行资产几千万、几亿、十几亿被逃废掉,是一个重大的金融风险的隐患。在这个领域,诉讼打假就是重中之重,应该提升各级检察机关、司法机关对这类问题的重视程度。

[张军](2018-10-25 11:16:43)

第四,要加强案例指导。今年6月份,我们在河南新乡召开了全国检察机关虚假诉讼监督的现场会,重点就是抓这个问题,为“三大攻坚战”做一些监督方面的实际事情。会后,我们征集了各地近年来办理的130多件虚假诉讼监督的典型案例,正在进行梳理,编辑以后我们要分几批作为指导性案例发全国。这项工作需要我们各个方面高度重视,作为法律监督机关,把这个责任要承担起来。刚才志刚委员谈到的第二个问题涉及到中介、律师、仲裁、公正等领域的虚假诉讼,我们也和司法部就这个问题进行过沟通,加大在这个领域的虚假诉讼的防范惩治。仲裁、公正是有收费的,案件简单,一做了结,责任就到了法院,一些不良的公证人员、仲裁人员有寻租的空间。有的一个机构一段时间内有几十件类似的案件出来,比如上海的老人到内蒙古去公证房产,然后再回到当地法院去执行,异常。去年我在司法部就提出来,如果公证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害,公证应该给以赔偿,这样就会对这类案件的高发起到直接的遏制作用。相信全国人大常委会这次询问会引起各方面的重视,各个方面会采取进一步有力的措施。谢谢志刚委员。

[曹建明](2018-10-25 11:17:17)

请傅政华部长回答于志刚委员的询问,就是司法部在防范虚假诉讼方面如何更好规范律师、仲裁、公证等行为?

[司法部部长傅政华](2018-10-25 11:18:47)

委员长、各位副委员长、秘书长、各位委员,首先感谢联组会议听取我们的汇报,感谢与志刚委员对司法行政工作的关注和询问。下面我就防范虚假诉讼,更好地规范律师、仲裁、公证行为,在刚才张军检察长的报告基础上做一个补充发言。这些年我们在工作实践中确实发现,有少数律师、仲裁员和公证员参与虚假诉讼、虚假仲裁和虚假公证的问题,这些都给当事人造成了不利的后果,消耗了司法资源,损害了司法公正。对此,司法部将采取有力措施,加大力度,坚决予以整治,切实予以规范。

[傅政华](2018-10-25 11:19:35)

我先汇报第一个问题,关于防范律师参与虚假诉讼。目前我们国家有36.6万名律师,今年通过考试,今年律师的总量将有望增加到40万左右,这是我们国家法治建设当中一个重要的进步。律师每年现在办理民事案件大约是380万件左右,其中绝大多数是好的,是经得住法律检验,但是确有个别律师为了获取不当利益,参与虚假诉讼。司法部高度重视律师的管理工作,从张军同志任部长时我们就加大了对律师管理的力度,今年我们在这个基础上继续加大,坚决而且明确要求律师要依法规范诚信执业,对个别律师参与虚假诉讼的行为,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一如既往地采取了坚决的措施。

[傅政华](2018-10-25 11:20:35)

一是加大对律师参与虚假诉讼这类问题投诉的查处力度,无一例外地从严查处,从严追究。对于这类诉讼,我们下一步将进一步加大核查和追查力度,依法依规严肃处理。今天我向各位委员和领导报告,司法部行政机关和各级律师协会2017年依法依规处分了417人,吊销了32人的执业证书,当然这不完全是虚假诉讼,还包括其他各个方面。我们在这里表明一个态度,司法行政机关将认真地、严格地依法管好律师,尤其是不能参与虚假诉讼。一旦发现,我们将有一起查处一起,有一起严厉追究一起,以确保我们社会的公平正义,以确保诉讼的权威。二是健全相关的监管制度,完善律师行为的信用记录制度。修改律师执业管理和处罚办法,进一步明确对律师参与虚假诉讼的处罚,为加强监管提供可操作的制度依据。三是对参与虚假诉讼,拟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律师,司法行政机关将密切配合司法机关做好相关的追究。四是对律师行业要进一步加大诚信规范执业的警示教育,及时公布律师参与虚假诉讼的典型案例,增强广大律师依法执业的自觉性。

[傅政华](2018-10-25 11:21:02)

第二,关于防范仲裁员参与虚假仲裁。司法部将从五个方面做好防范虚假仲裁工作:一是做好仲裁法的的修改。该法的修改现在已经列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规划,我们正在抓紧研究制定修改草案,并把规范虚假仲裁问题作为重要的研究事项。二是司法部正在牵头制定《关于完善仲裁制度提高仲裁公信力的若干意见》,目前已经按照中央深改委的意见修改后重新报送,待文件印发后司法部将把防范虚假仲裁问题作为重点内容抓好贯彻落实。三是抓紧筹备中国仲裁协会,进一步加强对仲裁工作的监督指导,强化仲裁业从业人员的准入和退出管理。加强对仲裁委员会及其组成人员、仲裁员违法行为的监督,有效防范和处理虚假仲裁问题。四是加强仲裁信用体系建设,建立仲裁当事人信守承诺制度,健全对仲裁员委员会、仲裁员以及仲裁当事人信用记录及其严重失信行为的惩戒力度。五是加强仲裁内部的监督。严格落实仲裁法关于仲裁内部监督的规定,发挥仲裁机关内部监督的前置保险和屏障作用。

[傅政华](2018-10-25 11:21:37)

第三,关于防范公证员参与虚假公证问题。针对虚假公证,司法部将采取措施进一步规范公证员的执业行为。一是加强日常执业的质量检查和监督,对违法违规公证员,根据性质、情节作出行政处罚和行业惩戒,并坚持网上公开通报。二是加大向有过错的公证员经济追偿的力度,在公证机构赔偿以后,要按照有关规定,必须及时向责任公证员追偿。三是加快推进公证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公证行业的信用状况的“红名单”和“黑名单”。同时,把提供虚假材料的失信当事人纳入国家信用体系,实施联合惩戒。四是建立全国公证管理的平台,实现公证业务办理的全面登记、全程可控、全网留痕,保证公证质量。我们还将开展经常性的对公证质量的网上检查抽查,切实提高监督效率和监管水平。我们认为解决以上三个问题,是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过程,也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具体实践,这既需要司法行政系统的努力,更需要接受人大的监督,更欢迎群众的批评。

[曹建明](2018-10-25 11:22:31)

现在还有一些时间,还有哪位同志要求发言询问的请举手。

[周敏委员](2018-10-25 11:23:19)

我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民族委员会委员,有一句法律格言是这么说的“正义不仅应该得到实现,而且还应该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实现”。现在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的认识已经不仅仅限于实体公正了,还对程序正义的要求越来越高。相应的,检察机关除了加强对裁判结果的监督,还要通过抗诉或者检察建议等方式强化对审判人员严重程序违法等问题进行监督,以全面促进公正司法。我想问的问题是,检察机关在保障民事诉讼“看得见的正义”方面发现哪些比较突出的问题,如何更好地促进法院改进工作?谢谢。

[曹建明](2018-10-25 11:24:26)

这个问题请最高人民检察院张雪樵副检察长回答。

[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张雪樵](2018-10-25 11:24:50)

感谢委员的提问。对于看得见正义的问题,其实是法院在审判案件当中的程序公正问题。比如案件判好了要送达给当事人,应当送达没有送到,几天之后法院上门执行,他感到莫名其妙。还比如在开庭当中法官突然停下来:你们说吧,我出去打个电话。当事人可能理解为法官出去打电话是给对方、给领导或者给谁通风报信,引起他的不满,也许这个电话和这个案子根本没有关系。有些案件法官审理时应当回避没有回避,和案件的当事人有一定的利害关系,或者和这个案件的代理人以前是同事,应该回避而没有回避。有的是在调解当中,法官在做工作时可能有的话说得比较重,他感到是在委屈之下或者不情愿的情况下签了协议,然后来到检察机关申诉等等。这些程序的违法,一个是对案件的实体公平正义、当事人的利益的保障有影响,另外对司法机关的司法公信力、司法的权威、司法的秩序也有影响。所以2012年修改后的民诉法赋予了检察机关对民事诉讼程序违法监督的职能。

[张雪樵](2018-10-25 11:31:24)

在这项工作中,我们注意三个方面:一是对程序的违法,因为是事后发现的,我们建议人民法院今后对这个问题要加以规范,比如对法院在公告送达中存在的问题,我们最近在梳理,准备向最高人民法院就规范公告送达提出检察建议,解决这一类的问题。另外是探索对事的监督和对人的监督结合的问题。因为法官是主持审判的,是在维护程序合法和实体合法的最前沿,检察机关是事后监督。如果法官在主持审判工作中严格遵守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让程序看得见,让当事人相信法官、相信司法,他的作用是检察机关也不能替代的。所以在这方面,我们一方面要纠正审判的违法行为,另一方面,如果在审判当中对违法问题建议造成后果的,我们进行认真的调查研究,证据核实之后建议相关法院按照司法责任制的原则对审判人员进行问责,促进法官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审判。三是凝聚监督合力,加强与人大常委会、纪委监委、公安机关等衔接,开展监督工作。建立协作机制,我们发现有的表面是程序违法,背后可能涉及到利益的输送,或者关系案、人情案,这些情况如果调查核实,我们向纪委监委移送线索,现在不少省级检察院已经和地方的纪委监委建立了渎职线索移送机制。刚才,周强院长和刘贵祥专委讲到了执行中的信息化建设,我们也是一样,高检院党组对民事诉讼监督加强信息化建设也做了认真的探索,在有力的推进。比如对虚假诉讼案件,对审判违法、程序违法,我们研发虚假诉讼线索发现智能平台、审判违法行为线索智能发现平台,通过信息化来推动我们的工作。

[谭耀宗委员](2018-10-25 11:32:26)

我是港区人大常委谭耀宗。我听了周强院长的报告,对于最高人民法院努力解决“执行难”的问题,我深表同情和支持。同时,我对于一些不尊重、不遵守、不落实法院判决的败诉人,我是感到非常愤慨。在我处理的投诉个案中,我遇到一种情况是败诉者不是老赖,不是骗子,是地方政府,地方政府用种种理由不执行法院最终的判决,拖了快三年了,由于基层法院跟地方政府关系很密切,也不好硬来,所以也不敢按法律规定要求政府作出补偿金。遇到这个情况,地方政府不执行法院的判决,最高人民法院怎么样来处理?又有什么根本解决问题的办法?谢谢。

[曹建明](2018-10-25 11:34:50)

这个问题请最高人民法院周强院长回答。

[周强](2018-10-25 11:35:06)

谭耀宗委员的提问,这个问题也是社会很关心的问题,也是一个热点问题。总体来看,党的十八大以来,涉及党政机关作为被告、作为被申请执行人,无论是案件审理还是执行情况,应该说有了很大的改观。第二,这项工作有一个很好的体制,是中央政法委直接牵头领导,涉及的执行案件全部执行完毕,为全国作出了表率。在中央政法委的领导下,应该说这几年有很大的进步、很大改观。但是,实事求是的讲,尽管这些案件不多,但是社会关注,影响很大,要加大执行力度,把没有执行到位的案件尽快执行到位。从全面来讲,我们还是要依靠发挥我们的政治优势,在中央政法委统一领导下,紧紧依靠地方党委的领导,人大的监督,政府的支持,法院也要加大力度,难啃的硬骨头也得啃,只有这样人民群众才满意,社会关注的问题才能够及时回应。谢谢。

[陈玮代表](2018-10-25 11:36:28)

尊敬的委员长、副委员长、委员、代表们,大家上午好。我是来自浙江省的代表医生陈玮,来自于基层。我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一个问题,人民法院为解决“执行难”确实殚精竭虑,作出了很多工作,成绩有目共睹。执行的法官更是付出了很多的艰辛,但是现在基层法院案多人少的矛盾在加剧,苦在基层,累在基层。刚刚听到周院长说的,29位执行干警的牺牲,心里真的很心痛、很惋惜。所以我想请问,接下来会出台哪些措施来保基层、强基层、暖基层?让基层法院的执行提供哪些更有利、更坚实的保障?谢谢。

[曹建明](2018-10-25 11:37:07)

这个问题还是请周强院长回答。

[周强](2018-10-25 11:40:07)

谢谢你对基层法院的关心。坦率地讲,这个话题讲起来比较沉重,昨天我在报告中讲到27名,最新的数字又有2位了,29位牺牲。更重要的是这三年,实事求是的讲,执行干警、法院干警非常辛苦,夜以继日。今年最高法院没有要求各地不休假,但坦率地讲,很多地方法院今年在解决执行难的问题,没有休假。我们党组研究,今年没休的要补休,要关心基层。从这几年来看,一方面我们加大了执行力度,带来的直接结果是什么?因为每年民事案件增幅很快,所以执行案件就增长的多。还有一个情况,大量的历史积案,一二十年历史的积案都冒出来了,所以这几年高速增长,给法院干警带来了巨大压力。怎么破解这个难题?还是要靠改革的办法,深化体制改革,充分调动法院干警的积极性,这一轮司法体制改革在习近平总书记,在党中央亲切关怀下,在全国人大监督下,在国务院及有关部门大力支持下,改革力度是空前的,通过改革来激发干警的积极性。同时对改革中出现的问题,比如执行,整个法院案件大幅增长,立案登记制度改革以来,从2015年以来每年都是两位数的增长,法院里人员没有增加,怎么办?就是向改革要效率,向改革要潜力,还有就是通过信息化建设来提高我们的司法效率,破解我们的难题。同时,在很多地方党委、政府,包括财政部门大力支持下,我们采取一些雇员的办法,比如聘用制的书记员,有一些司法性事务外包的方法,比如邮件的处理,还有法律文书的处理。我们大力推动多元化解纠纷解决机制,引进律师、公证、调解来参与矛盾的化解,处理民间纠纷,包括一些执行案件。通过这些改革的措施,来减轻法官的压力,为法院尤其是基层法院的同志创造一个良好的工作环境。作为最高法院来讲,我们深感责任重大,在中央有关部门的支持下,我们要把司法责任制落实好,无论是政策也好还是建设也好,要向基层倾斜。尤其要落实好党中央、中组部出台的文件,鼓励干部干事创业,我们要把基层的积极性保护好,调动好,关心关爱基层,把严管与厚爱结合起来。谢谢。

[马银萍代表](2018-10-25 11:41:31)

大家好,我是来自甘肃省庆阳市镇原县临泾镇席沟圈村的一名党支部书记,现在“执行难”工作已经进入高压状态,可以说是难上加难,这种情况下,我想问最高人民法院,怎样来正确理清“执行难”与执行不能的界限?谢谢

[刘贵祥](2018-10-25 11:42:48)

刚才您提的这个问题是一个很关键的问题,我们客观上存在没有履行能力、执行不能的失信被执行人,也就是老百姓说的“老赖”的界限。问题的关键,老百姓最关心的事是,法院能确保他是真的没财产吗?你怎么能够将“老赖”从法律上明显的区分开来,这对法院来说确实是一个严峻的考验。

[刘贵祥](2018-10-25 11:43:05)

实践中我们是这么做的,第一,我们要求让法院认定他无财产可供执行,必须有一个严格的实质标准,你穷尽一切执行措施没有找到财产,这是实质性条件。第二,程序性条件,必须通知申请执行人,征求申请执行人的意见。第三,必须纳入到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的数据库,就是终本库。纳入到终本库之后,目前也是这么做的,我们要求五年内每半年执行查控系统过滤一次,一旦过滤出了财产,法院必须立即主动恢复执行。当然还包括在这个过程中我们有悬赏的情况,有人举报,我们要去核查财产线索,一旦核查有财产,也要马上恢复执行。还有一点,纳入到终本库的,好像看起来是暂时做结案处理了,但是我们给他常态性的限制高消费,限制高消费并不是纳入黑名单,他是真的没有财产,没有履行能力。这种情况下我们对他限制的是高消费,而不是所谓的信用惩戒。我们作为法院来说,怎么采取有力措施,真正确保有财产的能够得到执行,不能把有财产的案件由于我们没有正确履行职责放到了无财产的库里,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们采取了一系列的制度性措施和临时性的检查措施、网络方面的监控措施来解决这个问题。

[李勇代表](2018-10-25 11:43:43)

我是来自北京的基层代表,是一位外来进城务工青年。我想问的是,司法救助体现了社会主义的优越性,因为我们党和国家政府的确是以人民为中心的,我想问的是,司法救助现在都有哪些途径,确保每一位需要司法救助的人都知晓?刚才听到虽然我们财政已经拨款了10亿司法救助,但是缺口还很大,请问如果符合司法救助,但我们又没有那么多钱去救助,满足不了需求怎么办?后续有什么更好的措施弥补?谢谢。

[刘昆](2018-10-25 11:44:14)

谢谢您的提问。司法救助制度是2014年提出来的,当初是由中央政法委牵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财政部共同联合下发的通知,因为司法救助的制度一是需要申请,二是要符合条件。从目前的情况看,我们要求符合条件的情况就必须通过审核之后帮他解决,八个条件我在这里可以简单介绍一下。第一是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使重伤或者严重残疾,因案件无法侦破造成生活困难的。或者因加害人死亡或没有赔偿能力,无法经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二是被害人危及生命,急需救治无力承担医疗费用的。三是犯罪侵害造成依靠被害人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近亲属生活困难的。四是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使财产遭受重大损失,造成生活困难的。五是举报人、证人、鉴定人受到打击报复,导致人身伤害或财产重大损失造成生活困难的。六是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等,因被执行人没有履行能力,造成申请执行人生活困难的。七是交通事故等民事侵权行为造成人身伤害,无法经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八是党委政法委和政法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认为需要救助的其他人员。从文件执行的要求看,符合条件的都应予以救助。从目前的情况看,我们是按照这个要求来执行的,是不是有个别地方符合条件而没有接收到救助的问题,我们将继续和相关部门加强沟通解决。谢谢。

[曹建明](2018-10-25 11:44:40)

由于时间关系,今天问答的环节进行到这里。下面看看周强院长、张军检察长最后还有什么要说的。

[周强](2018-10-25 11:45:49)

尊敬的栗战书委员长、尊敬的各位副委员长、秘书长、各位委员、各位列席会议代表,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专门听取和审议关于人民法院解决执行难工作情况的报告,并首次对人民法院工作开展专题询问,充分体现了对人民法院工作的高度重视,对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进一步加强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深化依法治国实践,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切实解决执行难,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全国法院35万干警深受鼓舞,深受感动,深受教育。栗战书委员长还将发表重要讲话,我们将认真学习领会,抓好贯彻落实。

[周强](2018-10-25 11:47:10)

刚才听了各位委员和代表们的提问发言,感到收获很大,概括起来讲有以下几点:一是问题找的准。执行工作存在什么问题,难点在什么地方,在法院内部和外部有什么具体表现,各位委员代表找的很准。二是原因分析的透彻。“执行难”症结在什么地方,有哪些深层次原因,讲的非常全面、非常到位,提出了很多真知灼见。三是意见建议提的实,针对性强。对人民法院下一步怎么切实解决执行难,在“基本解决执行难”之后又如何构建长效机制,大家提的意见和建议针对性很强,而且通过专题询问的方式,围绕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直击要害、一针见血,有利于人民法院更好地接受监督、解决问题、履职尽责。听了各位的发言,我们很有收获,很受启发,对我们切实解决执行难很有帮助,也增强了我们克服困难,攻坚决胜“基本解决执行难”的必胜信心。

[周强](2018-10-25 11:48:43)

通过今天的会议,也使我们进一步切身体会到了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具有无比的优越性,全国人大常委会专门听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解决执行难的专题报告,并首次进行专题询问,是我国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监督支持司法工作的生动实践。在此,我代表最高人民法院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对各位委员和代表对人民法院工作,特别是“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给予的有力监督和关心支持表示衷心的感谢,也借此机会,对国务院及有关部门,发改委、财政部、公安部、司法部、中国人民银行等单位对“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的大力支持表示感谢,同时我们要进一步自觉接受检察机关的监督,进一步加强与检察机关配合与制约,共同推进公正司法。

[周强](2018-10-25 11:50:36)

今天会议之后,我们将认真贯彻落实本次会议精神,一是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将召开会议,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传达学习贯彻贯彻栗战书委员长的重要讲话精神,研究贯彻落实的具体措施,并迅速召开全国法院视频会议,进行再动员、再部署,确保如期打赢“基本解决执行难”这场硬仗。二是认真梳理,吸收大家的意见和建议,切实用于改进工作,不断完善执行工作的各项举措,坚持以人民满意为根本尺度,坚持问题导向,扭住问题不放,一个问题一个问题解决,一个难题一个难题攻克,发扬时不我待、马上就办的精神,坚决立行立改,从委员和代表们指出的问题,群众不满意的地方改起,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三是充分发挥我国政治优势和制度优势,打好“基本解决执行难”收官之战。针对攻坚过程中的重大难点问题和剩下的“骨头案”,紧紧依靠各级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和政协的支持,进一步健全综合治理执行难的工作格局,进一步健全联合惩戒机制,督促落后地区集中力量补短板,攻弱项,实事求是接受第三方评估,坚决防止弄虚作假,努力向党和人民交上一份满意的答卷。四是着眼于切实解决执行难的要求,在“基本解决执行难”之后,进一步巩固成果,构建长效机制,继续保持执行工作高水平运行,推动执行工作步入良性循环,不断健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事执行制度,促进信用中国、法治中国建设,为国际民事执行法治提供中国方案。

[周强](2018-10-25 11:50:56)

最后,请战书委员长、各位副委员长、秘书长、各位委员、各位代表继续监督关心支持人民法院工作。谢谢。

[张军](2018-10-25 11:51:21)

战书委员长、各位副委员长、秘书长、各位委员、列席会议的人大代表,刚才我们各位委员、各位代表认真负责提出的带有普遍性、根本性也是一些深层次的司法问题、法律监督问题,确实让我、让我们检察机关感受到是一次政治考试,是一次法律考试,是一次检查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现场考试。同时,也深刻感受到了全国人大、全国人大常委会各位委员、列席会议的各位代表对检察工作、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高度重视和关心,特别是大家从不同角度对检察机关、对我本人提出的问题,抓住了民事诉讼和执行活动法律监督的重点、关键,这也是全面依法治国深入推进的一个具体体现。没有这样一个根本性的大环境,对民事审判的监督、对执行的监督不可能真正落实到位。各位委员对我们的监督也是新时代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的一个折射和反映,确实抓住了关键,抓住了当前工作的重点,为我们加强和改进民事检察工作指明了努力的方向,也为检察机关深化司法改革指明了努力的方向。

[张军](2018-10-25 11:52:20)

最高人民检察院将召开党组会,认真研究各位委员、各位代表在分组讨论、联组会上提出的意见,认真研究全国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的调研报告,尽快制定我们的整改方案和落实措施,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书面报告。民事检察工作确实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一个短板、一个弱项,我们此前就有深刻的认识,通过这次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专题报告、接受询问,进一步让我们找准了今后应该采取改进的重点,也让我们感受到了工作中存在的不足。下一步,我们将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力监督下,认真学习贯彻本次会议精神和战书委员长将要作的重要讲话,紧紧围绕党中央关于打好“三大攻坚战”等重大决策部署,对标对表人民群众的新期待,以当事人、社会公众实实在在的获得感为目标,把民事检察监督做得更实、更富有成效,努力提供更好、更优、更实在的民事检察产品。

[张军](2018-10-25 11:52:50)

最后,再次感谢各位委员、各位代表对检察工作的高度重视和关心支持,也特别感谢全国人大相关专门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委员会一直以来对检察工作的重视关心和支持,也特别感谢国务院各有关部门一直以来对检察工作的关心支持。谢谢大家。

[中国人大网](2018-10-25 11:53:39)

直播到此结束。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