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5年12月27日(星期日)下午4时
地点:人民大会堂台湾厅
内容: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闭幕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召开新闻发布会,有关方面负责人就本次会议表决通过的法律等有关问题回答记者提问。
今天下午,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在人民大会堂举行新闻发布会。中国人大网现场图文直播。
各位记者朋友,下午好!欢迎大家参加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举行的新闻发布会。刚才,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举行了闭幕会,会议应到168人,出席159人,符合法定人数。
会议以158票赞成、1票反对,表决通过了反恐怖主义法。以158票赞成、1票弃权,表决通过了反家庭暴力法。以157票赞成、2票弃权,表决通过了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法。以157票赞成、2票弃权,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以146票赞成、4票反对、9票弃权,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教育法的决定。
以141票赞成、6票反对、12票弃权,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高等教育法的决定。以153票赞成、1票反对、5票弃权,表决通过了关于授权国务院在北京市大兴区等232个试点县(市、区)、天津市蓟县等59个试点县(市、区)行政区域分别暂时调整实施有关法律规定的决定。以150票赞成、4票反对、5票弃权,表决通过了关于授权国务院在实施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中调整适用证券法有关规定的决定。
以148票赞成、4票反对、7票弃权,表决通过了关于授权国务院在广东省暂时调整部分法律规定的行政审批试行期届满后有关问题的决定。以159票赞成,表决通过了关于召开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的决定。决定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将于2016年3月5日在北京召开。会议还表决通过了其他事项。本场新闻发布会是关于反恐怖主义法、反家庭暴力法、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法,以及关于修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这四项重要法律和决定的专题新闻发布会。
为此,我们邀请到了,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国家法室主任武增女士;社会法室负责人郭林茂先生;刑法室副主任李寿伟先生;国家反恐办副主任、公安部反恐怖局局长安卫星先生;国家卫生计生委法制司司长张春生先生;指导司副司长周美林先生。共同回答大家关心的上述法律和决定的有关问题。如果大家有本次常委会会议其它议题的问题,可以在发布会后与我们联系或与有关部门联系。本场发布会不安排翻译,请大家用汉语普通话提问。提问前请通报自己所服务的媒体名称。下面请提问。
我的问题与反恐法有关。请问为什么要选择当前这样一个时机出台反恐怖主义法?
各位朋友们、同志们,大家好!下面我来回答大家这个问题。当前恐怖主义已经成为影响世界和平与发展的重要因素。近年来,受国际恐怖活动的高发、境内外“东突”势力渗透煽动的影响,我国内面临的暴恐活动威胁越发突出,我国内发生的暴恐案件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了严重的损失,恐怖活动对我国家安全、社会稳定、经济发展、民族团结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构成了严重的威胁。
中国政府历来高度重视反恐怖主义法律制度建设,中国的反恐怖工作始终在法治的轨道上进行。有关反恐怖主义的法律规定见于刑法、刑事诉讼法、反洗钱法、人民武装警察法等多部法律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反恐怖工作的有关问题的决定等,同时我国还缔结参加了一系列反恐怖主义国际条约。在现有法律规定的基础上,制定一部专门的反恐怖主义法,既是当前打击恐怖主义的现实需要,也是我国的国际责任。
反恐怖主义法是在总结近年来我国防范和打击恐怖活动工作的经验,借鉴国外有效做法的基础上制定的,是一部规范政府和社会开展反恐怖工作的法律,全面系统地规定了我国反恐怖工作的体制、机制、手段、措施,它的出台必将为我依法打击暴恐活动,维护国家的安全、公共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以及加强国际反恐合作提供更加坚实的法律支撑和保证。
恐怖主义是人类的公敌,中国政府坚决反对一切形式的恐怖主义,坚决打击任何挑战人类文明底线的暴恐犯罪活动。反对在反恐问题上采取“双重标准”,始终坚持综合施策、标本兼治,与国际社会一道打击恐怖主义。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反恐怖工作的组织领导,今年12月,中国公安部设立了专职反恐专员。今后中国各有关部门将认真贯彻《反恐怖主义法》,不断创新反恐怖主义工作体制机制,着力提升反恐怖工作能力水平,进一步加强反恐防范,持续深化严打暴恐活动,持之以恒地进行源头治理,加强反恐国际合作,坚决把暴恐分子的嚣张气焰打下去,坚决维护我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
下一个问题
您好,谢谢。我是《检察日报》正义网的记者。我有一个问题,众所周知,清官难断家务事,这次常委会以立法的形式介入家务事,请问将采取哪些有效措施来进行反家暴?这些措施是否有助于破解现实中的起诉难、认定难和举证难?谢谢!
这个问题我来回答。清官难断家务事,这句中国的俗语是真实的。从今年8月份反家庭暴力法进行初审,到现在的这次常委会二审通过,我深深地感到“清官难断家务事”深刻的含义。为什么清官难断家务事?因为我国特殊的文化背景,特殊的发展现状决定了中国的家庭关系的特殊性和复杂性,就是这种特殊性和复杂性,成为我们反家庭暴力法立法的难点,怎么解决这个难点,我们现在的法律主要从两方面来解决这个问题。
一是预防,二是制止。法律就家庭暴力的预防专设一章。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强调国家以及有关组织、媒体及教育机构有责任有义务宣传教育家庭美德和反家庭暴力。二是强调政府及有关组织有责任有义务进行反家庭暴力的培训及预防工作。三是人民调解组织及用人单位,有义务对家庭纠纷、家庭矛盾进行调解。四是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的监护教育,应该采取文明的方式,不得采取家庭暴力。
关于制止,我们专设了家庭暴力的处置和人身保护令两章。关于制止家庭暴力我们采取了很多手段、很多措施。但是主要的措施是三项,这三项也是我们反家庭暴力法的亮点。一是强制报告。受到家庭暴力侵害的受害人及其代理人和近亲属,都可以向有关的单位进行求助,也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但是对一些特殊的团体,我们就采取强制报告制度,怎么规定?我们的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等其他单位,发现无民事行为能力及限制行为能力的人遭受了家庭暴力,有责任、有义务向公安机关报案,这是一个法定职责,不报案会怎么样?在法律上有一条规定,应该承担法律责任。这就是我们说的强制报告。
二是告诫书。实施家庭暴力的加害人,公安机关处理以后,如果不构成治安管理处罚,那么公安机关就对他进行批评教育,同时可以给他出具一个告诫书。这个告诫书要记录加害人的身份问题、实施家庭暴力的事实陈述以及不得再实施家庭暴力的警告,并且这个告诫书可以成为人民法院审判家庭暴力案子的证据。
三是人身安全保护令。所谓的人身安全保护令就是当事人受到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状况,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人民法院应该受理。对一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以及由于强制、威吓无法进行申请的特殊人,其他有关组织和个人还可以代为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人民法院必须受理,人民法院一般情况下在72小时要做出裁定,是发人身安全保护令、还是不发,特殊情况24小时必须做出。
关于人身保护令的内容,我们法律也作出了规定,比如停止家庭暴力,规定不得跟踪、追踪以及骚扰申请人及申请人相关的亲属,可以责令被申请人迁出当事人住所等等。为了保证人身保护令的执行,法律明确规定,人身保护令是人民法院以裁定的形式做出,人身保护令的执行机关是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及有关的社会组织,包括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协助执行。法律责任还规定,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构成犯罪的要依法承担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人民法院可以训诫、进行罚款,也可以进行拘留,这就是我们对家暴进行的制止。
借此机会我向大家解释一下,反家庭暴力法自从8月份初审以后,我们把一审稿在中国人大网进行了公布。公布以后引起了全社会的关注,有近9000人提出了四万多条意见,我们很感谢大家对反家庭暴力法的关注,也说明了社会公众对家庭暴力这种不良行为甚至野蛮行径强烈制止的要求。大家反映的意见都是好的,包括希望扩大家庭成员的范围,希望增加家庭暴力的类型,这些意见都很好,有的我们接受了,有的我们没有采纳。为什么?我在这里给大家作一解释,就是我前面所说的,中国家庭关系的复杂性和特殊性,要求我们制定这部法律时必须要综合考虑,我们要对反家庭暴力有一种旗帜鲜明的态度,要坚决反对家庭暴力,但是我们又要考虑到,公权力对家庭关系这种私人空间的介入程度。对家庭暴力的现象要有有效的办法进行制止,但是我们也要考虑中国的实际情况,大家普遍的认知程度及我国的发展状况,说到底就是要符合中国实际,我们要依法治国,我们还要以德治国,要通过正面的宣扬,宣传我们和谐的家庭关系。
我们要考虑主管部门的意见,我们也要考虑其他部门的看法,我们要考虑家庭暴力这种单独的行为,这种不文明行为,这种不良现象,我们也要考虑整个国家制度的设计。在各种事项考虑的情况下,形成了目前的稿子。当然,我也相信,随着大家对家庭暴力这种不良行为的认知程度的统一,随着我们一定实际情况的条件成熟。我也相信,在一定的时候,对我们现在的有关规定进行补充,进行修改,使我们的反家庭暴力工作更有用、更切合实际。刚才记者说了,规定这些内容能起什么作用?起码能起三个作用:一是让全社会认识到什么是家庭暴力,家庭暴力是不能允许的,国家有这种态度,全社会有这种态度。二是通过制定这部法采取一些措施,我们有一种办法使家庭暴力不发生,进行预防。三是通过制定这部法使我们的反家庭暴力有手段,特别是有法律的手段,使实施家庭暴力的人得到法律应有的惩处。整体来说,通过这些行动,最大的作用是促进我们和谐的家庭关系的建立。谢谢!
谢谢,我是路透社记者。这个问题提给安主任,前两天美国国院对反恐法草案表示严重关切,他们说这可能会引起美国对中国的贸易和投资,也会使中国的言论和宗教自由受限制。对这两个问题,您有什么看法?谢谢!
你提的这个问题,我想请全国人大法工委刑法室李寿伟先生来回答。
这方面的报道这几天我也看到过,在反恐怖主义法立法的过程中,包括美国、一些国家、一些机构和一些企业,都对反恐怖主义法的一些条款提出一些关注,其中最突出的是涉及到现在通过的反恐怖主义法第18条,涉及到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协助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防范和调查恐怖活动的一些协助义务。制定这条规定的原因,也是因为现在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恐怖主义也出现一些新趋势,不光是在中国,包括在国际上很多地方都是这样的,越来越多的恐怖分子利用网络宣扬煽动恐怖主义,还利用网络组织策划实施恐怖活动,将网络作为一个重要的工具,即网络恐怖主义活动,这个已经成为国际公害。
对于网络恐怖主义活动,世界各国都越来越重视怎么样去应对。联合国安理会专门有一个决议,要求各成员国采取措施打击网络恐怖主义。在打击网络恐怖主义这个问题上,从目前各国的做法来看,一方面是要研究完善相应的制度措施,要给执法机关必要的一些执法手段。另一方面,要相应地规定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履行社会责任。
我们在制定反恐怖主义法的过程中,大量地查询了一些资料,包括国外的规定。比如美国、欧盟等的法律,因为反恐工作等需要,都对网络运营商和网络服务商的一些协助义务在法律中有明确的规定。比如美国有一个通信协助执法法,还有一些其他的相关法律,在这些法律当中都规定了网络服务商、网络经营者要具备相应的技术能力,为司法机关包括执法人员进行合法监听提供技术协助。另外,对于加密传输的一些文件,这些企业要提供相应的解密支持,这在法律当中都做了具体的规定。欧洲理事会有一个网络犯罪公约,欧盟理事会也制定通信监控决议,另外我们也查到像德国、英国、荷兰一些国家的法律,都对电信以及网络企业协助执行通信监控措施,还有就加密的一些信息提供解密支持都作了规定。
反恐立法考虑了我国在反恐怖主义工作中面临的实际问题和实践迫切需要,就有关问题研究借鉴有关国家的立法经验,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在立法过程中,单独就这一条,我们立法工作机构广泛听取了有关部门的意见,包括从事这些领域的企业的意见,最终在反恐怖主义法第18条中作了这样一个规定,“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应当为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依法进行防范、调查恐怖活动提供技术接口和解密等技术支持和协助”,这样规定符合反恐怖主义工作的实际,也是同世界上主要一些国家的规定基本一致的。我们从评估的情况来看,应该说这样的规定不会影响相关企业的正常的经营活动,也不存在利用这个规定来做后门,侵犯企业的知识产权,或者说像您刚才提到的,通过这些手段损害公民的网络言论自由和宗教信仰这方面的问题。谢谢!
谢谢主持人,我是北京青年报记者。我问题是和计生法有关的,我看到计生法中有这样一条规定,符合法律规定的话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我想问一下再生育子女的具体情形包括哪些?另外,法律也提到夫妻双方户籍所在地,如果规定不一致,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一些地方管理严格、一些地方管理宽松。我想请问,为什么不在全国层面制定统一的相关规定?谢谢!
您的问题我来回答。这次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当中关于再生育的有关规定在第18条当中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规定中把这个授权给地方人大或其常委会进行决定。关于再生育情形,在这部法律修订之前,各地的条例都有一些规定,各地的条例在规定再生育情形的时候,地区之间有一定的不同,有一定差异。概括起来大概有八至九种类型,各地的情况比较复杂。
这次在修订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过程中,我们曾经考虑想把再生育的情形统一起来,在这部法当中一并予以表述。在征求地方意见的过程中,大家认为各地条例在先,各地在再生育管理方面已经实施多年,为了保证各地再生育情形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地方的同志认为国家很难做出非常详尽的规定,特别是在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做出统一的规定。再生育情形一般主要还是针对再婚家庭、病残儿家庭,要依据相关规定,经过批准之后才能允许再生育。这方面我们这次提交全国人大审议的人口计生法未作出统一规定。现在我们正在根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总体的要求,结合各地在再生育管理当中的一些相关规定,认真梳理,加强指导,希望地方在修订地方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过程中,能够将再生育的情形作出明确规定。之前我们也与各地保持了密切的沟通和交流,总体来看,大家在再生育问题上还是有一些一致的认识,还是希望能够在再婚家庭,在病残儿家庭,特定人群、特殊地区的再生育规定方面,省与省之间不要出现太大的差异。谢谢!
谢谢主持人!我想问一个关于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法的问题,这部法律表决通过实施后,我国每年授予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的数量会不会有一个限制?另外,之前有全国人大代表曾经提出来,我国缺乏统一的荣誉制度,各行各业的一些荣誉表彰每年也在变化,这会造成荣誉称号条块分割,奖励荣誉过多、过滥的一个现象,请问今后如何处理好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与现行的一些国家奖励之间的关系?
我来回答这个问题,您实际上提出了两个问题,我分别回答一下。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法通过以后,大家可能比较关心的是到底有多少人最后能够获此殊荣,这个可能要等到授予时才能获得答案,法律没有直接作出规定,但是可以给大家说明的是,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法对授予国家勋章和荣誉称号的条件、标准还有决定和授予的程序,都作出了规定。
关于条件和标准,共和国勋章授予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和保卫国家中做出巨大贡献,建立卓越功勋的杰出人士来。对国家荣誉称号,是要授予在各行业、各领域中做出重大贡献、享有崇高声誉的杰出人士。从决定和授予的程序上,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要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国家主席授予的国家最高荣誉。
从以上这些规定来看,要获得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它的条件和标准是非常高的。同时,决定授予的规格是最高的,所以这些获得者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标准,最后获得者的数量要与国家最高荣誉的性质和地位相匹配。至于您说的具体数量,要根据开展表彰工作时的具体情况来确定,对此,法律不作规定。
关于第二个问题,涉及到目前的表彰奖励工作。实际中,您说的有一些情况是存在的,不过要说明的是这部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法,它不是一部对各领域、各层级的表彰奖励工作做出全面规范的一部法律。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法是根据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四中全会的要求,贯彻落实宪法规定的一部法律。我们国家宪法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规定和决定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本法的制定就是落实宪法的这一条规定。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作为国家最高荣誉,它是根据宪法设立的一项新的奖励制度,本法是一部对最高的国家荣誉制定的专门法律。
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法在着眼于建立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最主要、最基本制度的同时,对于处理好与现行的一些国家级表彰奖励活动的关系也作出了衔接性的规定。本法第20条规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可以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开展功勋荣誉表彰奖励工作。”根据党中央关于建立健全党和国家功勋荣誉制度的总体部署,除了本法规定的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以外,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还可以继续单独或者联合开展功勋荣誉表彰工作。针对有一些地方奖励、荣誉过多过滥的现象,中央也高度重视,出台了相应的规定,要求对表彰奖励活动进行清理和规范。对一些具体的事项和措施,可以在相关文件和法规中再作出规定。
谢谢主持人。我的问题是关于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改的问题。我们注意到刚刚通过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案当中并没有关于禁止代孕的条款,我想问一下,这个条款从一开始写进草案中到最后拿掉,经历了怎么样的一个过程?而且这是否意味着中国会适度地放开代孕?谢谢。
这个问题我来回答。在国务院提请全国人大审议的修正案草案当中,的确是增加了35条和36条的部分条款,也就是关于严禁以任何形式代孕,禁止买卖精子、卵子、受精卵和胚胎等相关规定,当时之所以希望能够将这样的一些规定纳入到这次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订当中,主要是因为目前在代孕以及买卖精子、卵子这些方面,虽然有两部部门规章,一是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二是人类精子库管理办法。但是毕竟考虑到部门的规章位阶比较低,在非法的这些交易活动当中,相关人能够获取很多暴利,老百姓在这些方面不是非常了解,我们希望能够通过这次法律的修订,将十多年来我们一直在依据相关部门规章推动的这项工作能够上升到法律的层面。
国务院相关部门,近年来也在联合进行专项整治,严厉打击这方面的违法乱纪行为。我们了解到,在这次审议过程当中,一些委员认为这次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修改时间紧,关于代孕的问题,是一项非常复杂的问题,需要进一步征求各方面的意见,进行认真的论证,即便是写入这部法律,一些委员也认为可能也难以彻底地禁止存在的这种现象,甚至有一些有钱人还可能会到允许代孕的国家去代孕。同时也有一些委员认为,关于禁止代孕等这样的法律法规非常必要,是不是一定要在这部法律中予以列入,大家也有不同的意见。最后,我们看到表决以后,这部法律当中没有涉及关于代孕的相关条款,但是我们会继续按照国务院关于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精子库行政许可方面的规定,以及2001年发布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和人类精子库管理办法的规定,会同相关部门继续加强对这个领域的管理,予以规范,严禁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实施任何形式的代孕技术,严禁买卖精子、卵子、受精卵和胚胎。同时,我们还进一步地加强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管理,保障正常的医疗秩序,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谢谢!
我想问一下,反家庭暴力法对家庭成员的概念并没有明确的界定,请问家庭成员的概念包括哪些人员?第37条有一个附则的规定,是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适用反家庭暴力法,怎么理解共同生活?包括哪些人?比如同居者和离婚后因住房条件限制,居住在同一个屋檐下的前配偶,日间照料孩子晚上离开的公婆和儿媳、岳父母和女婿之间,是否算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
我回答一下这个问题。我前面说了,这次立法中遇到的最大问题、难点,就是家庭成员包括哪些?家庭暴力是哪种形式?现在家庭成员的范围,在现有的法律规定是比较明确的,姻亲、血亲及收养形成的法律关系,这就是家庭成员。但是具体到反家庭暴力的家庭成员就复杂了,这三种关系形成的法律关系的之外人员,反家庭暴力法的家庭成员是指什么?前提还是姻亲、血亲及收养形成的法律关系,你提到第37条,是这么规定的,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员,这些是指哪些?比如监护关系、寄养关系,还有你刚才所说的同居关系,也在这里面,还有一些其他关系。这些关系应该是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员,但是为什么我们不点这些人员,为什么把这条放到附则中,有以下几点原因:
是这部法律是反家庭暴力法,主要是家庭成员之间发生的暴力行为这部法律要管。但是家庭成员以外的这种行为,严格地说不叫家庭暴力,所以不是适用本法,是参照本法执行。二是为什么不把各种关系都点出来,大家都知道同居关系在我们国家的法律制度中是不受法律保护的,所以我们点出来以后,意味着这种关系是不是法律认可。法律具体适用的过程中,人民法院有司法解释,也是给以后人民法院判案案件做司法解释留下一定的空间。谢谢!
我想问一个反恐怖主义法相关的问题,反恐措施一方面要有效保障社会的安全,另一方面,也不能侵害公民组织的合法权益,那么,反恐法如何平衡这两个方面?谢谢!
这个问题我来回答一下,这是一个非常好的问题。在反恐怖主义立法当中一直高度重视如何平衡反恐和人权保障之间的关系。因为,强化反恐怖主义的措施和尊重保障人权这两者之间应该是相辅相成的,很多条文都涉及到如何平衡的问题。讲反恐措施和人权保障之间的平衡,至少有两个方面:第一,恐怖主义是对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公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重大威胁,所以强化反恐怖主义措施,有效地防范和打击恐怖主义活动,这件事情本身就是人权保障的一个重要方面。第二,在反恐怖主义措施当中要赋予执法机关必要的手段,同时要加强对执法的规范,要防止执法手段本身侵害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所以这两者都需要考虑。
在反恐怖主义法当中,体现这方面的条文比较多。我举一个例子,比如反恐怖主义法总则第6条中有这样一个规定,“反恐怖主义工作应当依法进行,尊重和保障人权,维护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第二款又针对实践中的情况,又专门规定“在反恐怖主义工作中,应当尊重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和民族风俗习惯,禁止任何基于地域、民族、宗教等理由的歧视性做法”。这两款规定在总则中,就是反恐怖主义工作的一个很重要的原则,是开展反恐怖主义工作当中应该遵循的,我们开展反恐怖主义工作不是针对任何特定的地域、民族或者宗教,而是要保护所有受到恐怖主义威胁的人,这是很重要的原则。
另外,在反恐怖主义法各章节的条文设计中,都非常注意怎么样去规范执法,怎么样规定公民和组织的一些救济性权力,防止权力滥用和侵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比如,在反恐怖主义法当中有这样的规定,被认定为恐怖活动组织和恐怖活动人员的,如果对认定不服可以申请复核。在处置恐怖事件过程当中,处置工作应当优先保护直接受到恐怖活动危害和威胁这些人员的人身安全。
再比如开展反恐怖主义工作,如果是对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要依法给予赔偿、补偿。在反恐怖主义工作当中,法律赋予了一些执法部门,像查封、扣押、冻结、扣留这些权力,在行使这些权力的过程中,如果经审查发现相关物品资金等与恐怖主义无关的,法律上也明确要求要及时解除有关措施。另外,反恐怖主义法当中也明确规定,有关单位和个人对反恐怖主义工作一些强制措施、行政处罚不服的,都有权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在反恐怖主义立法过程当中,一方面要强化反恐怖主义的措施,有效地防范和制止恐怖主义。另一方面,在制度的设计上,包括在后续的实施过程当中也都要进一步强化执法,要树立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意识,依法依照规定行使各项权力,防止发生任何侵害公民和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况发生。谢谢!
关于计生法有两个问题。第一个问题是对于失独家庭的救助,草案中提出了老人老办法的解决方法,但是如果说明年新法实行之后,再产生新的失独家庭怎么来处理?比如父母已经年老了,不能再生育了,这种方式是不是继续救助?第二个问题,草案中删除了对于晚婚晚育奖励的规定,有人说晚婚假取消了,请问是不是这样的?谢谢。
谢谢你的问题,我来回答这个问题。第一个问题,关于部分家庭发生独生子女意外伤残死亡的情况,这次在人口计生法修订过程中,新修改的第27条当中对于在本法实施之前的独生子女家庭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家庭,按照老人老办法的原则,按照现行的相关规定,各级人民政府予以帮扶和扶助,在现行的政策当中有特别扶助制度。在新法实施之后,按照法律的规定,因为已经允许所有公民都可以生育两个子女,所以在新法之后对自愿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家庭,再出现类似的情况就不再参照法之前过去老人老办法的办法。
第二个问题,关于晚婚晚育假的问题。法律修订之前,我们是鼓励晚婚晚育,其中有关于晚婚假的规定,晚育假也有。这次根据中央五中全会关于全面“两孩”政策的部署,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已经取消了相关鼓励晚婚晚育的条款,而是作出了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无论是一孩还是两孩,甚至一些符合地方法规规定的再生育三孩以上的,都可以享有延长生育假的相关奖励,及其其他相关的社会福利。
我们当前的男女初婚年龄已经到了25岁左右,初育年龄到了26岁以上,针对这种新的生育行为的情况,国家也不再专门鼓励晚婚晚育,因为年龄太大,对于母婴的安全、保健,对于高龄产妇的身体健康等等方面都不利。总的来讲,新法还是鼓励大家按照政策生育,在晚婚晚育方面不再做限制,而确定的是自主采取相关的避孕节育措施,自主安排家庭生育计划。
我来补充一点。关于刚才提问的第一个问题,这次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决定实际是这样修改的,把第27条修改为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国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按照规定获得扶助。也就是说在全面“两孩”政策实施之前,只生一个子女的家庭,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即使在全面“两孩”政策实施之后,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都可以按照规定获得帮助和扶助。
您好,新修正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将于明年1月1日实施,请问国家卫生计生委将出台哪些配套的政策措施?比如说生育登记方面的,比如说妇幼保健服务方面的?谢谢!
我来回答这个问题。为了贯彻新修订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平稳有序地实施全面两孩政策,国家卫生计生委将采取各项措施做好各项工作,主要是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加强妇幼健康方面的服务,我们将会同相关的部门联合制定有关的文件,对于加强妇幼健康服务体系建设,加强妇幼健康服务人员的培养,规范妇幼健康服务,包括健立健全这方面的工作机制提出明确的要求。
二是在生育登记服务方面,我们也将制定具体的指导意见,指导各地对于生育第一个和第二个孩子的,到现居住地或者是户籍所在地,计划生育管理机构和妇幼健康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去登记,在登记过程中提供生殖健康、优生优育、避孕节育方面的指导、咨询和服务。
三是我们将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出生人口监测的办法,加强与相关部门的信息共享,及时动态地把握全国出生人口动态,研究这方面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四是我们将会同相关部门加强计划生育的基层基础工作,特别是在卫生计生改革过程中,稳定和加强基层的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和队伍,保证基层有人办事、有钱办事、照章理事。将规范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加强经常性的工作。还将坚持和完善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规范一票否决制。总之,我们将通过多种途径,采取各种政策措施,推动全面两孩政策的落实。还有一个问题,针对现在一些群众反映的生不起、生不出等问题,我们也将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对这个问题的研究,逐步建立和完善相关的家庭发展政策体系。谢谢。
关于反家庭暴力法当中的第37条,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人实施的暴行。我想问一下,在这个定义当中,包括不包括同性恋的居住者?谢谢。
刚才我说了,第37条有这么几个意思:一是指的家庭成员以外;二是共同生活;三是参照本法执行不是适用本法。我前面说了,我们这种家庭成员之外共同生活的人,包括监护、寄养、同居生活的,但是对同性恋的到现在我们的法律没有规定,也没有这个事情。谢谢。
我问安局长一个问题。反恐怖主义法的公布非常好,我想请安局长介绍一下公安部反恐局什么时候成立的?哪一年?安局长还是反恐办的副主任,请介绍一下中国的反恐与国际,包括上海合作组织,包括香港澳门的警方或者我们周边的亚洲地区,现在这样的反恐联系和国际交流情况?谢谢!
2002年3月,公安部反恐部局成立,2015年,中国公安机关以打击境外“东突“恐怖势力为重点,加强了与周边国家特别是重点国家的反恐务实合作,一方面我们积极地巩固和完善多边反恐的合作机制,在涉恐的情报交流、线索的核查和个案的合作,以及双方的能力建设等领域开展了实质性的合作。另一方面,在联合国的主导下,深入参与了国际刑警组织、上海合作组织,中国与东盟执行安全部长级对话机制,进行了多边反恐务实合作。刚才你提到,我们与香港、澳门警方在反恐合作上也建立了双方的合作机制。这些合作为我们开展国际反恐合作奠定了基础,做出了贡献。
我想提一个关于下一步在国家荣誉和称号方面,全国人大对这方面的立法还有什么进一步的考虑吗?谢谢。
从全国人大的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来看,现在对这方面的立法还没有其他的项目,但是根据党中央关于建立健全党和国家功勋荣誉表彰制度的总体部署来看,下一步党内和国务院、中央军委会做出一系列的规定,对这方面的工作做出部署,下发一些文件,制定一些法规。刚才我也讲到,这部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法,是着眼于建立我们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制度的最基本、最主要的制度,对于一些规定关于日常管理、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功勋薄、关于获得者的待遇等事项,需要下一步制定实施的、配套性的规定,谢谢。
我再补充回答一下刚才美联社记者提出的关于同性恋的问题,可能没有给你一个确定的回答,现在我给你进一步的确定回答。我们制定反家庭暴力法是根据现实中出现的家庭暴力的实际情况制定的,家庭暴成员之间发生家庭暴力,有很多实发案例,共同生活人员之间发生暴力的也有很多实例,你所说的关于同性恋在我们国家,我们还没有发现这种暴力的形式,所以给你个确定的回答,应该说共同生活人员不包括同性恋。
我的问题是关于人口计生的,请问二胎放开后,对基层妇幼卫生机构有什么新要求、新考验?基层卫生机构在未来可能会有什么样的改变?谢谢。
你这个问题我来回答。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是党中央做出的一个重大战略部署,在实施全面两孩之后,特别是一部分年龄偏大的育龄人群生育第二个子女就面临了一些困难。在修法之前,文件起草过程当中我们也进行了广泛的调研,我们也专门安排了很多专题组到基层摸情况,主要是为了使全面两孩政策扎实、有序、稳妥地落地。对于基层的妇幼保健、卫生计生部门的能力问题、网络问题、体系问题,进行了全面的摸底、排查,针对可能存在的一些需求和我们面临的短板问题,委党组高度重视,认真地研究,制定了相应的应对措施。
刚才周美林司长讲的时候,这部法要贯彻落实会有一系列的配套措施,其中很重要的一条就是要进一步强化基层基础,特别是妇幼保健服务网络体系的建设问题。在实施全面两孩之后,原来的卫生和计生部门合并之后,在整合的过程当中,我们对于可能的生育需求和我们在城市地区、农村地区的供给能力、人员素质、技术服务水平进行了有效的匹配和研究,并且将有些局部地区可能存在需求量大,但是供给能力还可能不足的情况下,与发改委、财政部等相关部门进行充分的协商,积极地推动这些地区增强相应的母婴保健功能、避孕节育、生殖健康方面的能力,特别是针对35岁以上高龄的孕产妇在生育当中的一些特定需求,因为他们面临着母婴的安全问题。在这些方面,总体来看,全国服务能力总体是匹配的,但是在局部地区可能会存在一些近期需要认真进行组织、调配和加强的问题。这方面的工作正在紧锣密鼓地进行,现在全国27万张孕产妇床位,总体是能够满足需求的。谢谢。
今天的记者会到此结束,谢谢大家!2016年马上即将来临,在这预祝大家在新的一年里工作顺利、身体健康、家庭幸福,也希望大家在新的一年里继续支持、关注我们的新闻发布会。谢谢。
直播到此结束,谢谢!